1、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的完善摘 要 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普遍存在着人员构成不合理、机构配置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的发展。要促进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必须合理配置办事机构和人员、严格规范检委会议事流程、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由此才能发挥检委会的最大效能。关键词 检委会 议事流程 监督制约 作者简介:王丽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56-02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 )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和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检委会发挥集体智慧、群策群力,在
2、确保案件质量、减少错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检委会制度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结构不合理 一是检委会委员常常与行政职务挂钩,一些精通检察业务,但没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却被排除在检委会之外。二是检委会不分届次、检委会委员也没有任期限制,造成实际的“终身制” 。导致部分委员责任心不强,制约检委会的健康发展;三是检委会委员的业务素质仍需提高。很多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成为“当然”的检委会委员,还有一些非业务机构负责人被任命为检委会委员。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对案件很少接触,业务能力有限,制约了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 (
3、二)检委会配套机构不完善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以下简称“组织条例 ”)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但受机构编制和人员所限,基层检察院一般不配置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检委会办事机构有的挂靠在法律政策研究室,有的挂靠在办公室或政工科。这些部门本身工作任务繁重,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职能无法得到完全发挥。相比检委会办事机构常常挂靠,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配备就更显艰难。由于选任专职委员的非强制性,基层检察院在编制有限的情况下很少配备专职委员。还有的检察院弱化了专职委员对于检委会议案议事的实体审查、监督等职能,而将专职委员作为提升行政待遇的手段,
4、给一些即将离退的人员 “专职委员”的虚职。该做法极大的破坏了检委会的权威性和完整性。 (三)监督和责任机制缺失 检委会作为一个集体决策机构,在决定事项时,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位委员的表决都可能影响到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但委员会的决定最终是以检察院的名义发布的,当检委会的决定出现失误需要承担责任时,该由谁来承担呢?实践中一般是以国家赔偿的方式进行,而参与决策的检委会委员却若无其事。检委会的民主集中制却衍发了“集体无责任” ,权责的不对等极大的制约了检委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设想 要促进检委会正确决策,更大的发挥检委会效能,必须要在制度框架内,从创新工作机制入手。 (
5、一)建立委员的科学选任和管理机制 首先,选任检委会委员时要注重向专业化倾斜,淡化检委会委员的权利和荣誉色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考试、考核,将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纳入到检委会中来。其次,要打破委员的终身制,建议对检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检察长相同,检察长换届,检委会委员也应同时换届,对于业务过硬的骨干委员可以连续任命。 (二)合理配置检委会配套机构 1.专职委员的选任 2010 年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对检委会专职委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规定看,专职委员的职能主要是围绕检察业务展开。因
6、此,在专职委员的选任上,除应具备暂行规定的条件外,应更注重检察业务水平的考察。在选任程序上,要突出考查议事议案能力,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选拔机制,在进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通过笔试、面试、业绩评比、公示等方法选拔出优秀的资深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 2.检委会办事机构的配置 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职责,一是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做好会议记录、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等程序性工作;二是协助检委会专职委员对议事和议案提出法律意见。同时对于开展检察调研、总结检察经验,办事机构都起到非常重要的“智囊团”作用。因此,检委会办事机构的组建极具必要性。笔者认为,在配置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时,可以选任 2-
7、3 名办案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办事机构人员。在遴选时,可以优先选择具有办案经验的青年检察官,其原因一是办事机构事务性工作比较多,青年干警干劲更足;二是通过辅助检委会工作,全程参与检委会对大案要案、重要检察工作的决策,可以使青年检察官的业务水平迅速提高,为新的检委会委员人选提供人才储备。 (三)完善检委会议事流程 1.议题的初审 议事规则规定承办部门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或案件,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决定将议题移交检委会审议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对议题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该程序规定不利于实际操作。如果检察长已经决定将议题移交检委会审议,办事机构再审查认为不符合检委会议题范围,碍于检察长的权威,办事机构人员一般也不会提出否定意见。因此,笔者建议,对于议题的初审应当由专职委员及其领导的检委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