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政账户:利大弊大?2001 年 7 月,几家国家级新闻媒体以及辽宁省和锦州市的新闻单位同时报道了这样一条新闻:锦州“581”廉政账户收到了一笔 10 万元巨款,创下了当时辽宁省各地廉政账户收到的单笔存款之最。然而,5 个月后,向廉政账户存进此笔巨款的人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金戈却因这 10 万元巨款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受贿罪提起公诉。这也是全国首例将“黑钱”存入廉政账户后,存钱人仍被指控为犯罪的案件,被称为中国廉政账户第一案。 被指控收受的 10 万元贿赂款在案发前已交到廉政账户,存款人是否仍然构成犯罪?检察院的这一做法引发了司法界的争议,一时使法院难以下判。廉政账户的作用和存在的缺陷
2、再度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锦州爆出新闻,廉政账户收到 10 万元巨款 2001 年 4 月 26 日, 锦州晚报一版的右上角,报道了一则消息:近日,市纪委、市监察局在市商业银行设立了廉政账户“581” 。廉政账户的现金收入主要是有关人员无法谢绝而接受的礼金或本人认为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而收的现金。凡存入廉政账户的款项一律视为拒贿。存储时用定期,存期不限,存入时,可用实名,也可用市纪委指定户名“廉政” 。 这则只有二百多字的消息,并未受到人们太多的注意,然而,同年7 月,有关锦州廉政账户的一条新闻引起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辽沈晚报 、 辽西商报 、 锦州晚报等十余家新闻媒体的关注:锦州廉政账户收到
3、 10 万元巨款!众多媒体在报道此事的同时,都认为廉政账户确实为党员干部拒贿建立了一个良好的渠道。有关部门也表示,这笔灰色收入将通过适当途径捐给希望工程。众多媒体因而又做了连续报道。一时间,廉政账户成了人们,尤其是党员干部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人们也在猜测思考:这笔钱是怎么来的?将钱存到廉政账户的“神秘人物”究竟是谁?重要的是,将钱收下再存到廉政账户,从法律上来讲,是受贿还是拒贿?这名“神秘人物”是廉政典型还是腐败分子? “神秘人物”浮出水面,锦州惊曝几笔肮脏交易 在新闻媒体纷纷报道“神秘人物”向廉政账户存入 10 万元巨款的同时,锦州市纪检、监察及反贪部门正在联手查处一起集体司法腐败案,“神
4、秘人物”因之浮出了水面。 2000 年 7 月,锦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破获了一起涉案数额 3000万元的走私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之一为广东汕头市的一个经理李少雄。为了给李少雄办理取保候审,李少雄的堂弟李希翔等人拎着百万巨款来到辽宁,先后摆平了沈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副局长邱中举、锦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的两名副科长吴玉春和贾春海。2001 年 12 月,锦州市太和区法院对这些涉案人作出判决,邱中举、吴玉春、贾春海均被认定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 人都认罪服法。在 3 人被立案侦查和审判的同时,将 10 万元存入廉政账户的神秘人物、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金戈,也浮出水面。 据锦州
5、市太和区检察院指控,金戈在任监所检察处处长期间,经锦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法制科副科长吴玉春介绍,与李希翔(因行贿被判处有期徒刑 7 年)相识,多次接受李希翔宴请,并受李希翔的委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自己作为该走私案侦查、起诉部门承办人的职务行为,使李少雄得以取保候审,并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字。然而,金戈一直认为自己无罪,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李希翔交到自己手里的 10 万元钱,自己已存到了廉政账户。 受贿还是拒贿,存到廉政账户的巨款让司法机关为难 据检察机关指控,金戈收受 10 万元的时间是 2000 年 12 月,存入廉政账户的时间是 2001 年 6 月 14 日,是司法机关对李希翔
6、行贿展开调查后,才将 10 万元存入廉政账户的。检察机关认为金戈收下李希翔 10 万元时,受贿事实就已形成,存入廉政账户只是其处理赃款的一种方式,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2001 年 7 月 23 日,金戈被刑事拘留,2001 年10 月,金戈被逮捕。金戈一直认为自己无罪,不断地为自己喊冤。金戈多次向有关部门写申诉信,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他说,2000 年 12 月初,李希翔给了我一个用报纸包的包,没说是什么,第二天早上我发现是钱,没吃早饭就上班了,到办公室仔细查看是10 万元,便锁在卷柜里,后来我让他拿回去,他说是给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局长的,剩下的给我。这笔钱后来我缴入锦州市纪委的廉政账户
7、了。金戈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主观上我没有占有故意。我一直想还给李希翔,但一直没有机会。2客观上我已交到廉政账户。原来我想等李少雄案审查起诉,李希翔到锦州来的 2001 年 2 月末,把钱给他,但到 5 月这个案子都没完,我觉得这钱总放在我手里不是个事,说不清楚。5 月初,我从锦州晚报看到设立“581”廉政账户,电台、电视台也都做了报道。5 月下旬我到商业银行打听储蓄方式,6 月 14 日我将钱交到廉政账户上了。 3市纪委、市监察局 4 月 18 日发出的通知规定了一些政策,凡是存入廉政账户的,一律视为拒贿,我认为这笔钱我始终没有占有的故意,也没按李希翔的意愿去行贿他人,在不好
8、处理,还不回去的情况下,主动缴入廉政账户,这是一种廉洁自律行为,是无罪的。 金戈的辩护律师为金戈辩护时,也把金戈将 10 万元钱存到廉政账户作为重要的辩护理由。 2001 年 12 月 13 日,锦州市太和区法院认定金戈受贿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 10 年。金戈不服,上诉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的吴玉春、贾春海案早在今年 3 月就已终审结案,而金戈案至今仍未作出终审判决,可见法院对金戈案件性质也一直难以定夺。 众说纷纭廉政账户,金戈案引出的话题 近年来,各地几乎都设立了廉政账户,廉政账户对廉政建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些法律工作者和学者认为,廉政账户
9、给一些腐败分子创造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渠道。一个从事反贪工作的检察官根据工作中遇到的情况认为,如果一个腐败官员一年之中受贿 12 笔钱,其中最大的一笔是 20 万元,这个腐败官员将 20 万元存到廉政账户,将来无论哪一笔被查处,他都可以用这 20 万元来开脱。20 万元与被查处的受贿款的差额,可以用平时逢年过节接受的“红包”来推脱,廉政账户为腐败官员逃避法律责任开了方便之门。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生郭光东更是指出了廉政账户有关“视为拒贿”的规定同法律的抵触。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把受贿款交到检察院并如实交代受贿行为的,算做自首,受贿的性质不能改变,交到廉政账户却算做拒贿,这显然不公平,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10、。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刘宪权认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收钱当时的客观情况来判定,把钱交到廉政账户只是犯罪后的态度问题,事后态度只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情节,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起决定作用。廉政账户为一批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物开辟了一条规避法律的通道,他们以事后的行为改变了原先行为的性质,刘教授认为,廉政账户损害了法律的统一,也损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尽管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办案,可以不按廉政账户的“视为拒贿”的规定认定行为的性质,但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又不能不考虑这个规定,这无疑给司法机关审理腐败案件带来了麻烦。一些腐败分子在被定罪之后,可能用“视为拒贿”的规定鸣冤叫屈,上访申诉
11、。金戈受贿案迟迟没有做出判决,与“视为拒贿”的规定有着直接的关系。当然,也有人对廉政账户的存在持赞许态度,但实践中廉政账户制度的缺陷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今年 5 月,福建省纪委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单位全部撤销已经设立的廉政账户,随后又有一个省也宣布撤销廉政账户。锦州发生的全国廉政账户第一案,十分典型地反映出廉政账户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关部门应对此案审理过程中引出的问题予以关注,完善有关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 【相关背景链接】 廉政账户最先出现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市的廉政账户号码为“581”,意为“我不要” ,交款人在填写现款单时可以不署姓名和身份。凡交入“581”账户的,可以视为主动拒礼拒贿。宁波市廉政账户针对的主要款项是“无法退回的和不便退回的各种礼金” ,不包括受贿款。 随后,这一经验被广泛推广到全国各地,但很多地方开设廉政账户时并未将“视为拒贿”限定为“无法退回和不便退回的礼金” ,致使一些人将受贿款出于不同的目的存入廉政账户。 廉政账户设立后,确实收到了大量的现金。宁波市一年中共收到二百多笔一百八十多万元的现金,沈阳市“慕马大案”后,两个月内,廉政账户收款四百多万元,但从廉政账户出生之日起,争议就没有停止过。责任编辑:阮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