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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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摘 要 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因此生物多样性保护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全球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大事。本文就全球环境下的生物多样性锐减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发现问题的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 保护对策 生态价值 作者简介:陈?竹,云南大学法学院 2012 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熊嘉辉,云南大学法学院 2012 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2、009-0592(2014)05-240-02 一、生物多样性的概述 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的所有生物及其基因、物种间生存的关系以及他们栖息地的生存环境。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四次国家报告称,生物多样性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医药等来源,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能量转换、净化环境、改良土壤、控制病虫害、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小气候、促进生物进化和自然演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包含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生物多样性为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发展提供了丰富资源,保持了生态平衡,并为地球上的一切生物提供了良好的生活条件。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现存的

3、一些问题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环境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问题逐渐变的严重,主要表现在: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观念上的意识差 首先,在传统的所包含的法律内容来看,是权力和义务的总和,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必然也就要承担义务,但是自然界的生物并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能力和享有权力以及诉请他人承担义务的能力。基于道德我们承认他们所应当受到保护,但保护生物多样性并没有在法律中给予具体的规定,我们在理论上承认应该对他们予以保护,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并没有付诸实践。正如亚历山大?基斯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目前的法律制度还难以接受承认某些环境要素的法律人格这种解决问题的办法,原因在于法律制度是人类创设并服务于人

4、类的 ,这也正是目前人类中心主义的弊端。 其次,公民大众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淡薄,并没有自己主动去维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认为这些离城市城镇的生活较远,而且就算是看到了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也不存在举报的意识,甚至都不知道举报部门是哪里。 (二)生物资源保护方法及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如果在一个集中的区域,有一类物种被认为是有经济利用价值的,那么周围居民一拥而上的情况发生的概率很高,由此而带来的影响不仅是该区域此类生物物种的灭绝,也会破坏当地的生物链,从而影响该区域的生物多样性。房地产商在进行拆迁补偿的工作中,只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安置费用点对点的给予各个拆

5、迁户,而其中所涉及的物种保护却常常被忽视,最主要的也是因为没有相应的部门就此进行管理。 目前而言,生物多样性保护最广泛与可行性最高的是建立自然生态保护区域。毫无疑问,这种保护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一些濒临灭绝的物种,也能够在适当的时候使这些物种在放归大自然后迅速适应,但是无论如何,这些都是人为建造的孤立与其他生物的“小岛” ,毕竟与真实的自然环境还是有所差距,很多其本身的天敌在保护区中是不存在的。而且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划分、管理等也需要较高的标准,在实际中存在很多现象就是自然保护区名义上以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而私底下却进行一些动物买卖的交易,且所得到的经济收入也并不是完全投入到保护区的生物当中。

6、而且我国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是环保部门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综合管理,林业、农业、地矿、海洋和水利等部门进行具体的管理,有可能造成权力真空或重合的现象,不利于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或者会出现争功的居民,从而导致“九龙治水”越治越污的情况发生。 (三)法律体系的缺失 第一,已经实施的公约还有许多不足的地方,但是进行修改修订需要耗费相当大的成本。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例,美国就对此提过一些反对意见。首先,公约的第六条与第九条中,所用的诸如“酌情” “尽可能”这些自由裁量很大的词语,使缔约国不履行条约义务产生了很大的空隙。其次,在决策机构以及国际会议各国很有限的监督职能上能看出,公约并没有明确的预防性原则。第二,

7、国际法只是在大的框架下做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规定,更多的是给各国以指导的作用,但是缺少具体的措施,只有将这些指导性的条约真正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国内法才具有实际的意义。当然不可否认,当今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大都发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国家,与此同时这些国家的法律恰恰又是相对落后的,不健全的,将国际条约切实的转化为本国法的时间还是漫长的,并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出于比较艰难的阶段中,物种种类以及其栖息地被认为活动过度的破坏,导致了生物物种的减少,生态系统的破坏。根据我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第三次国家报告可知,就法律而言,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导致中国缺乏全

8、面的生物多样性立法规划,也缺少对法规的综合分析研究; 有关于自然资源的单行法之间没有明显的连接和整体性;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三、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 要加强人们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观念,对人们的道德观念的树立以及法律信念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而不只是仅仅让人们遵守法律规定这样简单,应当重视其他社会调节的手段。而且法律自身滞后性、法律术语的僵硬性也导致了我们要自发的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由治理到防止的转变,而且人们一旦有发自内心主动的保护生物物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意识和行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也会事半功倍。所以,人们要意识到人

9、与自然以及自然界的生物种群之间息息相关,环环相扣,我们应当从物种、其栖息地以及生态系统等不同层面共同进行保护。我们可以加大宣传力度,结合一些濒临灭绝物种的数据以及生物多样性破坏所可能带来的致命后果,让大众从心里存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也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多放一些公益的纪录片,让大家真切的了解到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刻不容缓的。 (二)对自然保护区的完善建议 首先,要从其体制下手,造成上述情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现有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笔者认为应当打破针对目前按照物种、资源的属性的管理体制,可以逐渐的开展以地域或行政区域为单位的保护区,并且赋予这些保护区的管理部门一些权力,如在该保护

10、区内的违法或犯罪活动,管理部门可依职权先行介入管理。 其次,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就是对于保护区与附近居民区协调发展的问题。 众所周知,保护区发挥的效益是全民和国家在享受,损失的责任全部由自然保护区的原居民来承担,这是不公的。就像上述说的居民会一哄抢的问题,如果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开放培养有经济价值的物种,来改善保护区周边居民的经济条件,或者提出合理的补偿措施。这样,一方面满足了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二也可以提高居民配合保护生物多样性积极性,三也可以使自然保护区与当地居民和平相处,更好的保护自然保护区。如武夷山就是很好的例子,通过利用不在核心区的部分资源开发毛竹资源,取得了较好的经济

11、效益,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的利益很好地得到了满足,也促进了保护区管理事业的良性发展。 (三)法律方面的完善建议 诚然,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内部还有很大不完整性,有很大的欠缺,它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应当尽快对其完善,同时也能为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依据。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资源,笔者在此提出一些立法完善建议。 首先,应具体明确的指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目的,十八大后,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都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我们应将这种思想也并入立法目的中,也就是说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指导思想列入法条中。在我国宪法中关于保护生物多样

12、性方面的规定,应该将自然资源的保护放在首位,直接规定“保护生物多样性” ,从而突出生物多样保护的重要性,同时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宪法地位。 这两者相辅相成,也为保护资源与环境在宪法中有个中心的指导思想。此外,笔者认为也可以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中,增加有关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指导思想。 其次,从制定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基本法律入手,从而完善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体系。本文上已叙述到,我国现行的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中,其很多内容是分散在不同的效力层次和法律部门中的。应着手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单行法,一方面可以规定原则性的指导如确定生物多样性所保护的范围、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的、该法的基本原则、

13、制度等等,另一方面就是明确各管理机构的权限及其分工以及执法程序程序,如对违法者的制裁权限以及违法该法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等等。如若有此规定,许多实践中模凌两可的案件将会有法可循,诸如房地产商拆迁过程中对生物多样性补偿以及普通民众举报等等都会有依据,就可以对上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过程中的弊端实施有效的预防,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成效才能慢慢显现。 再次,由于生物多样性是个很大的概念,它包括很多,所以,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范围就越显得重要,我们应确定其保护范围,从而弥补立法保护的空白。如美国在当前的立法中,就将本土的大部分资源纳入了自然保护和野生生物管理范围之内。我国目前对一些物种或领域的保护并没有制的定一

14、些相关的制度,而更多的是有相关规定,但是需完善的方面还很多:如湿地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外来物种入侵等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健全,我国应该健全完善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鸟类居世界首位,也是世界上裸子植物最多的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生态系统,但是这也就可能导致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涉及面广,保护进程的艰难。在当前生态环境日益受损、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的情形下,急需制定一些明文的法律法规对对其进行保护,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在实践中是很必要的,所以我国当前建立完善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是刻不容缓的,一旦生物多样性受到致命的破坏,其恢复的过程将是微乎其微的,所以为了人类共同的家园,我们应从多方面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给予重视,并付诸行动,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注释: 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译.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孟蕊.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8 年.第 20 页。 王曦,曲云鹏.简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之不足与完善对策.学术交流.2005 年.第 50 页. 王倩倩.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的完善.法制原地.2010 年.第27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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