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协会”改名的必要性.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552606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消费者协会”改名的必要性.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论“消费者协会”改名的必要性.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论“消费者协会”改名的必要性.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论“消费者协会”改名的必要性.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论“消费者协会”改名的必要性.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论“消费者协会”改名的必要性摘 要 消费者协会应改名为消费者委员会,它是个官办的消费者组织,与民间的组织有区别,消费者协会的身份性质、经费来源等方面注定了它不能回归民间性,协会的名称只让它名不符实,让消费者对它产生模棱两可的印象,消费者协会改名,既顺应了社会实践的需要,同时也符合消费者组织多样化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 消费者协会 民间消费者组织 委员会 作者简介:覃嘉霞,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二年级。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76-02 一、 “消费者协会”有名不符实之嫌 “消费者协会”名不符实的嫌疑,从“协会”的概念

2、可见端疑。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1998 年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2 条关于社会团体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和“社会团体”都是一些社会主体为了达到某种目标自愿组成的一个组织。 “在1989 年国务院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按名称进行了归类,凡叫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的均为社会团体。 ”在实践中也可以发现,很多社会团体都以“xx 协会”来命名,比如,行业协会、读者协会、老人协会等,所以社会团体一般命名为协会。 梁慧星教授认为:“消费者协会

3、不同于一般民间团体,是由各级政府发起成立的半官方的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和经费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备和提供,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属于官办的社会团体。 ”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于 1984 年,根据其章程规定,它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法律确认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中消协具有法定名称、法定性质、法定职能、法定行为规范,是个官办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是官办的社会团体,它除了具备社会团体的一些特性,即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特性之外,其更多的是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的性质。消费者协会和社会团体的不同表现如下:第一,从两者的成立来看,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是按照公民的意愿自愿组成的,而消费

4、者协会是由政府引导成立的。第二,从两者的服务对象来看,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服务的对象往往是在其内部登记的会员;消费者协会不实行会员制,服务对象是广大消费者。第三,从两者的人员组成来看,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是由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员组成,而消费者协会的人员大都是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官员。第四,从两者的经费来源看,社会团体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收取会员费,而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的拨款。正因为消费者协会和一般的社会团体有诸多的不同,所以消费者协会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协会的名称和其官办的性质不匹配,而且消费者协会浓厚的行政色彩很难让其回归民间性,为了避免混淆和名不符实的尴

5、尬,消费者协会应该改名为消费者委员会。 二、 “改名”可以避免官办的和民间的消费者组织混淆 19 世纪末,由于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垄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不断激化,与此同时,消费者运动应运而生,这主要表现在各种消费者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得到了发展,国家不再是消费品的唯一生产者和提供者,企业也逐渐确立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地位,企业不再依附于政府,其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1984 年 12 月 26 口,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 关于“消费者协会”这一名称,在 1984 年中国消费者协会酝酿成立之初

6、批复的名称中就有“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 ,但其最终没有采取这个批复,很大的原因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协会”的独立性,力求使“消费者协会”独立于政府,淡化其行政色彩。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命名为“消费者协会”使其在名称上更具有社会团体的性质,并容易地让消费者把“消费者协会”与政府机构区别开来。但是在本质上, “消费者协会”在很多方面都离不开政府,这么多年过去了,消费者协会也没实现其最初命名的目的。 如今,社会进入了高科技时代,人们的生活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需求也日益增长,像网络购物、储值消费、电视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也不断出现,这些新型消费方式让消费者享受到了便利和新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信息不

7、对称、消费者信息频频被泄露、新的交易规则不明确等等。在旧问题尚未解决,新问题又涌现的情况下,我国的消费者组织必须寻求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办法。我国消费者组织目前存在着发展单一,民间消费者组织发展不足的问题,而仅凭行政色彩浓厚的消费者协会的力量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求。从劣质奶粉致大头婴儿事件和拥有“3.15”认证标志的三鹿奶粉事件等事件的发生,使消费者协会的种种缺陷和问题暴露于公众的视野中。关于消费者组织的维权的问题,单靠政府的消费者协会是明显不够的,还有望于消费者能够团结起来组成民间组织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

8、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费者行使结社权自发成立的消费者组织将是未来消费者维权的中坚力量,应当积极鼓励引导民间消费者组织的发展。 为了鼓励民间消费者组织的发展,不仅应该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以其它消费者组织鼓励和支持,还要给其一定的法律地位。这首先要在名称上不能混淆消费者协会和民间消费者组织。而协会一般是社会团体的名称,社会团体则是公民自愿组成,实行会员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消费者自愿自发组成的消费者组织才是民间的社会团体,消费者自发成立的消费者组织命名为消费者协会则更妥当些,消费者协

9、会改名可以避免官办的消费者组织和民间的消费者组织相混淆。 三、 “改名”是统一“消费者协会”名称的需要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消费者协会在地方的名称极为不统一,并且很多地方也纷纷地把消费者协会改名为消费者权益委员 会。比如,上海市政府在 2004 年就将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改名为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截止目前,全国共有上海、福建、广东、重庆、海南、湖北等省市将消费者协会改名为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而另外一些资料则显示,一些地方的消费者协会经过改名后,给其本身和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不少好处。比如,苏州消费者协会改名后,除了原有的职能,还增加了行业调查和针对突出消费问题组织听证等职能。消协改名后,消委会得到了更多

10、的权利,增加维权范围,最直接的效果是消协资金来源和人员编制待遇得到改善。在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其官办的消费者组织也命名为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实践证明把消费者协会改名为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更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和更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名具有可接受性,也是大势所趋。而目前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名称不统一,为了统一其名称,消费者协会应该改名为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四、 “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更适合“消费者协会”的性质 那么是否把“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就恰当呢?所谓委员会是指机关、团体、学校等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而设立的专门组织,委员会一般具有官方的性质。政府成立的消费者组织就像是行政机关为了完

11、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任务而由政府成立的一个具有官方性质的一个组织,其性质特点无疑和我们的委员会更匹配。今天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从成立到人员组成到经费的来源,无一不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所以把“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定位更准确,也更名副其实。 把“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后,并不会因此改变它的身份定位,它也不会因为改名而增加行政色彩, “消费者协会”本身就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并不是因为改名而增加的,恰恰相反的是,改名使它本身更名副其实。 五、结语 名称虽然只是个代号,但却是让一个事物区别其他事物的重要标志,人们认识一个事物也是首先从名称开始的。消费者协会成立至今已

12、经有将近三十年的历史,因为它的名称,消费者并不能清晰地知道消费者协会是个什么样的组织,更多的消费者会以为消费者协会和一般的社会团体是没有区别的,但事实上消费者协会和一般的社会团体是不同的,所以消费者协会这一名不符实的名称阻碍消费者对它的正确认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民间消费者组织将是消费者维权的中坚力量,这种民间的组织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其称为协会显得更妥当一些。另外,如果一个事物有多个名称,往往会造成混乱,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而消费者协会恰恰面临着在各地名称不统一的问题,所以消费者协会改名以统一名称是有必要的。而把消费者协会改名为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不仅更加名副其实,也更容易让广大消费者把握它的性质特点。所以,消费者协会改名势在必行。 注释: 张宝山.消费者协会: 有望走出定位之困.中国人大.2013(18). 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法学.2000(5).第 22页. 参考文献: 1孙颖.“效法”修改语境下中国消费者组织的重构.中国法学.2013(4). 2梅雪.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年 4 月. 3劳艳.论消费者组织多样化发展以消费者组织功能为研究视角.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年 3 月. 4胡永霞.论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法律性质.法制与社会.2006(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