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侦查摘 要 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是指当前中国刑事立法规制下(主要是刑法典)所有涉及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犯罪总称。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司法部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因此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消极影响更是极为严重。本文从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以及侦查人员应采取的侦查方法和运用的侦查策略,还有受贿犯罪的侦查难点等几方面做了详细的分析,以期打开侦查局面,获得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 司法机关 受贿犯罪 侦查方法 侦查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25-
2、02 职务犯罪的滋生与蔓延已经给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了严重阻碍,近年来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重点。虽然我国的刑事立法以及社会监督机制都对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国治理职务犯罪还存在着预防立法滞后以及重刑事惩罚、轻社会预防等方面的缺陷,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为了进一步有效地同受贿犯罪作斗争,现在就当前受贿犯罪现状及侦查对策作研究探讨。 一、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现状和特点 从已侦破的大量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来看,可以发现当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特点有如下几
3、点: (一)受贿行为隐蔽,贿赂性质被刻意淡化 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隐蔽性最强的一种。尽管收受贿赂的普遍性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人们心知肚明的一件事情,甚至成为人们办事过程中的一种行为习惯,但绝大部分的具体受贿行为是在及其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第三人在场,没有财物账目记载,没有收条,没有签字,尽量不留痕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尤其一些掌握某种实权的领导干部受贿时更为谨慎,关系不可靠的不收,有第三者在场的不收从而造成案发后取证难度大,案情不易突破的状况。 (二)受贿手段多样 受贿犯罪行为人大多拥有一定的权利,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为了掩盖其罪行,逃避侦查和打击,他们在收受贿赂时就注意到手段的
4、狡猾和诡秘,如利用行贿者提供的国外经济条件送子女出国留学;收受高档消费品并要行贿方附加发票;以“信息费” 、 “咨询费” 、“顾问费” 、 “劳务费”等名义收受贿赂。 (三)受贿数额大、动机复杂 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屡屡出现。在行为主体上,厅局级、省部级以上干部涉嫌职务犯罪增多,由于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为惊人,影响巨大。近年来出现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在权力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腐败不仅在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司法等传统上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
5、出现职务犯罪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职务犯罪现象只发生在个别党政领导干部和极少数基层组织中,而且目前社会上出现的职务犯罪现象,涉及面很广,甚至在执法、监督部门中也较多发生。2000 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犯罪45113 件。以往,受贿者面对几千元的数额能得到满足,之后,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受贿者的胃口越来越大,受贿数额动辄数万元。从已侦破的大量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来看,近年来,受贿者受贿的数额都非常令人吃惊。近年来出现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在权力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令人触目惊心。在腐败现象发生的领域方面
6、,职务犯罪广为蔓延。腐败不仅在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司法等传统上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职务犯罪的行为。 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侦查 司法部门受贿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身居要职、掌握实权,一方面自持熟悉国家法律和政策,反侦查意识强,另一方面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和身份,形成了严密的社会关系网,从而给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但狐狸再狡猾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只要选择好案件侦查的突破口,掌握正确的侦查方法并运用得当,就能打开侦查局面,获得良好的效果。(一)周密制定侦查计划 受贿犯罪嫌疑人因职务、地位较高并且人际关系网复杂,案发后说情者多,也可能有人对此
7、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进行干涉,故对待检察机关的调查往往态度强硬、或直接对抗、或暗中阻挠。为此,检察机关侦查受贿犯罪案件应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避免盲目性。制定侦查计划时,应注意包含以下内容: (1)简要的案情介绍和侦查人员对案情的初步判断。 (2)在深入研究受案材料和初查所获的全部材料和证据的基础上,尽可能准确地确定侦查方向、侦查目标,根据案件所涉及的地域、行业、单位和有关人员界定侦查范围。 (3)列出应查明的主要问题并拟定解决问题时相应采取的侦查措施和应变策略。 (4)完成各项具体侦查任务的期限和要求。(5)针对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犯罪心理特征、作案手段以及作案前后有无制造假象、毁证匿
8、赃和携款潜逃等情况,确定全案侦查的步骤、方法、措施、时间及注意事项。 (二)正确采取侦查方法 揭露并惩罚受贿犯罪的关键在于掌握充分有力的证据,而侦查工作的核心就是取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章规定的取证措施,侦查人员实践中可以依法选用,再结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侦查方法,如采取强制措施,辨认,通缉等,从而达到侦查目的。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3)搜查。 (4)调取、扣押证据。 (5)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6)鉴定。 (7)其他侦查方法。除上述措施以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辨认、通缉等也是侦查受贿案件的有效方法。并且针对受贿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适当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
9、、拘留、逮捕)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灵活运用侦查策略 受贿案件是典型的智能型犯罪,侦查中除采用正确的侦查方法,还要特别注重运用谋略采取恰当的对策: 1.针对个案的薄弱环节选准突破口 受贿案件涉及面广,手段多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也各不相同。侦查人员应在全面分析案情及其特点的基础上,因案因人制宜,从不同方面入手,打开侦查局面。 (1)从受贿人及其经手的业务活动或其家属入手。首先,对于受贿人来讲,作为犯罪嫌疑人,其抗拒侦查的心理较强,因而不易突破。但从另一方面看,正因为其荣誉感强,知识水平高,故心理压力更大一旦被法律、政策感化,认清道理,就能积极交待犯罪事实。其次,受贿犯罪活动同受贿人的
10、职业有着密切关系并在其经手的具体业务活动中有所反映,通过认真审查,往往会发现疑点,打开缺口。 (2)从行贿人方面入手。行贿人是贿赂案件的重要一方,情况比较复杂:从其行贿的动机看,或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为谋取某种合法利益而行贿;从行贿的行为表现看,有主动行贿,也有被动行贿的。针对不同行贿人的具体情况作为案件的突破口进行,而主动行贿者由于谋取非法利益而自知有罪,一般来说不会轻易交代问题,但其与受贿人既有相同利益,也存在分歧,应采取不同的策略,也可收到良好效果。 (3)从其他知情人入手。受贿犯罪除贿赂双方及其家属之外,有时也会有其他人了解情况,如介绍贿赂人,双方的至交好友,有业务往来的关系单位和
11、个人,相关犯罪案件的当事人等。尽管有些知情人因与犯罪嫌疑人有隶属关系、怕打击报复而有所顾虑,但相对贿赂双方及其家属还是容易突破。 2.耐心细致,机智多谋 侦查受贿犯罪是一场斗智斗勇的较量,侦查人员在采用各种侦查方法调查取证时,既要认真仔细,战略战术手段也是必不可少。例如,依法搜查是检察机关侦查权力的重要表现。通过搜查,既可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可能获取赃物赃款及其他证据,还可以掩护秘密侦查手段的实施,要使侦查获得满意效果,有关技巧问题必须注意。 三、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侦查难点 近些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不少的基层执法部门反贪工作效果不明显。因此加强对贿赂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力度,意义极
12、其重大。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对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充分运用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立案侦查工作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获取案件线索和案源渠道不畅通 人民检察院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方式较为单一, “群众举报”是此类案件获取线索的唯一有限的渠道。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现实中,绝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知情人真正有勇气来检察机关举报的少之又少。由于没有与之建立有效的联系和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更难以发现和获取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线索。当前在少数经济执法部门内部,还存在着官僚主义或者受部门利益驱使,而使有的领导害怕追究领导责任或行政责任,往往不
13、愿将经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能捂则捂,即使处理也是多作内部行政处理。 (二)受贿犯罪案件复杂难以立案,调查取证困难 当前社会高度繁荣的市场经济和日益发达的科技、通信、交通,出现了不少是智能型的贪污贿赂犯罪人,他们往往具有较高的学历水平和丰富社会阅历,反侦查能力较强。比如此类犯罪嫌疑人精通于作假帐、坏帐、死帐使侦查部门在查处这类案件时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很大的难度,这就使有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相关人员拒不作证,帐目不清、销售额、经营额及非法获利数额难以查清;有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和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交织在一起,这种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立案标准上难以掌握等等,致使侦查部门索取证据困难
14、、查处难度大。 (三)受贿犯罪案件存在地方行政干预,使案件陷入僵局 近年来,少数地方出现了往往不愿将经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多作内部行政处理之外,有的是涉及到私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多人共同犯罪、一人多案的现象增多。尤其是单位的“一把手”协同本单位的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分工合作、共同犯罪。如:原广西柳州地区民政局局长郭志华伙同县、区民政局的五个局长,团伙犯罪,私分国家救灾、扶贫款的案子;职务犯罪通常是一案的查处就会带出多个案子,案案相连,多人相牵连。有些是从政绩方面考虑,往往以保护干部积极性和稳定干部队伍的名义想方设法阻止检察机关的侦查。参考文献: 1李辰.受贿犯罪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朱丽欣,于泓.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实务.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3胡关禄.侦查讯问学.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 4童伟华.受贿罪的构造.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 5刘汉民.论当前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中国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