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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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摘 要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扩张存在其必要性,但需要对传统仲裁制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进行突破。在适用该制度时,更需要尊重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以达到多方利益的平衡,防止滥用。 关键词 仲裁协议 效力扩张 法律障碍 作者简介:王美宁,中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24-02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它表明双方都希望在仲裁程序中解决彼此间的合同争议。仲裁协议作为整个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石,体现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式上达成了将纠纷交由仲裁解决的一致意思表示,

2、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相关国际条约和各国的仲裁立法、实践也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给予更为宽松的空间,可以扩张至为未签字的第三人,这种使仲裁效力可扩张至未签字第三人的情形可称之为“仲裁协议的长臂管辖” 。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基于仲裁协议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即被约束对象其在仲裁程序中权利义务的范围。如果仲裁协议签字人的其中一方违反双方在仲裁协议中所共同做出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法院、仲裁庭都是仲裁协议约束的对象,在这三者中其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最具法律争议的。对于仲裁协议所约束的当事人来说,交由仲裁来解决合同争议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一、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扩张的必要性 伴随着国际民商事

3、活动的深入,支持仲裁、鼓励仲裁逐步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形成趋势并在各国得以发展,仲裁也经历着一系列的变革。与此同时,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在此处主要是指仲裁庭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事人自主选择性大、保密性、及时性等与调解、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具有的优点在仲裁实践过程中发挥得愈加明显,故人们开始重新定位传统仲裁机制中的某些理论和制度,赋予其新的内涵,从而使其更好的适应仲裁发展的需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仲裁协议的效力不能扩张适用于未签字的第三方则无法维护该第三方的利益,仲裁在作为国际商事领域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将受到挑战,仲裁制度所追求的高效解决

4、纠纷的目标也将难以实现。因此诸多国家开始在理论上以及司法和仲裁实践中承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可扩张性。 二、 扩张仲裁协议的效力需要突破的法律障碍 (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 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理论依据的仲裁协议具有天然的正当化因素。仲裁协议认定扩张,是对合同的相对性的一种突破,但它不是对合同的相对性的否定。因此,对未签署人产生约束力的情形适用仍必须慎重。对于仲裁条款效力的从宽认定实际上也牵涉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因此它是一种补充而不是替代,换句话说它的基础仍然是合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作一味的扩张解释,会面临很大的问题,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将无法通过正当程

5、序得以吸收。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虽然得到了各国立法的广泛接受,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完全不能受到任何限制的,即不能是“绝对自由”的。当事人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然要顾及公共或他人利益,并在追求个体价值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仲裁协议的效力面临扩张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不仅仅涉及他们之间的利益,已经可能牵涉到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甚至整个公共社会群体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对社会纠纷更好地解决的效率和价值考虑,有必要对原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和个人利益进行合理程度的限制,以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达到社会公共、整体利益的实现和纠纷的迅速解决。 (二) 对合同相

6、对性原则的突破 相对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基于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对于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言,其效力只能及于仲裁协议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认为,合同相对性理论也正是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对未签字当事人不具拘束力的最原始、最根本的理论依据。 传统仲裁协议的理论制度需要重新思考,其中突出的表现就是仲裁协议效力范围的扩大延伸,不再固守传统的仲裁理论将效力扩大到未签字方,其目的是将更多的争议纳入仲裁调整的范围。 正是由于仲裁协议的法理基础建立在合同法一般原理上,通常人们将“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依据加以适用。由于相当多的例外,特别

7、是,权利的转让已得到承认和发展,作为一项一般规则而拒绝承认第三方权利,已经变得毫无意义和不合时宜了。有学者认为,相对性原理需要改革。 笔者赞同对相对性原理进行适当的补充和突破,主张对以支持鼓励仲裁为目的而否认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原理应持审慎态度,并认为有必要在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法理基础予以重新审视。 (三) 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突破 强调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的意义在于便利确认当事人之间就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达成了合意。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已经就诉讼解决,还是仲裁解决发生争议时,能够作为裁断的依据。在仲裁的立法与实践中,我们应当本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尽量促成当事人本意的实现。对书面形式的解释也应

8、当在可以证明的前提下作尽量的扩大解释,即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现,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一定行为,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同意接受该仲裁协议的,就符合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双方在口头协议中援引载有仲裁条款的文件。如双方口头商定买卖前次书面合同订购的货物,除数量外其他内容适用前次合同约定。前次合同中载有仲裁条款。二是一方履行载有仲裁条款的要约。如一方向对方签发了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对方履行了合同书项下的义务,但是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 三、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限制 尽管近年来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制度已经在大多数国家的仲裁制度中得到了承认,但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制度毕

9、竟是作为一种对传统仲裁理论的突破,不能滥用该突破从而导致在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实现失去平衡,不能单纯为了追求解决纠纷的效率而忽略了仲裁制度最初设立之时作为其根基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故应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适用进行合理的限制。 学术和实务界目前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制度上主要认为适用于因代理行为参加的仲裁、因刺破公司面纱而参加仲裁、因英美法中的禁反言原则参加仲裁、因第三方受益而参加仲裁、因代位求偿权而参加仲裁、因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而参加仲裁。笔者对前三种情况下适用该理论无异议,故在本文主要对因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而参加仲裁的情况进行讨论。 目前大部分国家均认可,在发生合同权利义务概

10、括转让时,仲裁条款也将自动转让给概括受让方,而这种观点忽略了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当事人约定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这些条款来实现双方所期待的商业或经济利益。而双方订立仲裁条款的目的则是解决他们间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是当事人在其他条款无法履行时所依赖的一种救济方式。这就决定了它与合同的其他条款有着本质的不同独立性,故不仅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将不受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也不能在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时将仲裁条款与其他条款一概而同。但是为了达鼓励仲裁的效果和顺应目前的国家形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理论进行限制适用,即在转让合同时明示针对仲裁条款取得合同权利义务受让方的同意。 四、结语

11、 仲裁作为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追求公正是其内在首要的价值目标。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认定,直接目的是为了支持鼓励仲裁,顺应时代的发展,提高争议解决效率。但更重要的是追求仲裁之“公平合理”的内在价值,最终维护交易的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在今后的仲裁实践中应充分研究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理论,在努力推动仲裁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该突破的滥用,做到充分尊重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和仲裁制度本身的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1 马占军.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新发展-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河北法学.2008(3). 2 池漫郊.多方多合同仲裁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3 肖凯.仲裁第三人的法理基础与规则制定.法学评论.2006(5). 4 胡岸.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研究.制与社会.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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