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教育法律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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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我国教育法律的完善摘要:教育法律的完善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教育法律的完善应当处理好如下几个问题:增强教育法律用语的确定性;教育法律权利不仅要实体赋权,更要有程序保障;明确教育法律责任的归属、设定与追究;在保证教育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不压抑教育法律“求变”的本性。 关键词:教育;法律制度;修订完善 中图分类号:D52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虽然我国教育立法真正起步于 1980 年,既学位条例的颁布,但三十余年来我国教育立法对教育法治的推动及其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以教育基本法既教育法为总纲,以调整教育各领域的教

2、师法 、义务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等单行教育法为主干,以其他教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支撑的较为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 一、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现状 职业教育法,在法学理论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是指由有权机关制定的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狭义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现行职业教育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 年 5 月 15 日通过,自 199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全文共

3、五章四十条,它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2002 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005 年 11 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 职业教育法颁布后的几年内,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出台了相关实施办法、条例、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初步形成体系。 二、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条文笼统,职业教育法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职业教育法作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对职业教育的体系、实施、保障等作出了规范,但从整体看,内容过于简单、原则,缺乏强制性、可操作性。除第一章总则原则性的规定和第五章附则外, 职业教育法涉

4、及具体规范的条文共二十七条,多数法律规范对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等要素,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条文多为指导性、引导性内容,规定空泛,影响了该法律的执行力。以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为例,共十三条,内有十条涉及教育经费的筹措。其中七个条文用到了“鼓励” “可以”等权利性用词来表述规范内容。例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用词表达了一种倡导性做法,语气模糊,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再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这个条文涉及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支持。但同样缺乏明确性、肯定性和强制性,用“可以

5、”这种权利性用词排除了政府的财政支持义务。 (二)法律责任不健全,职业教育法的强制性有待加强从法理七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它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规定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模式,同时规定违反法定行为模式的责任和受制裁的方法及程序。实现对行为和丰 t 会关系的指引和调整,从而形成“权利一义务一责任”的立法模式,实现法律的作用与价值。有义务无责任。则义务形同虚设,而职业教育法对法律责任规定“真空” ,影响了职业教育法的强制力。例如,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但如果有组织或个人

6、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如何处理。谁来处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谁来承担责任,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职业教育法都没有进一步规定,如在实践中出现这些行为。如何处理,只能到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找寻依据,如果找不到,那么按照责任法定原则,就难以进行法律卜-的处理,这必将影响义务的履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使职业教育法成为一部柔法。 三、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职业教育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制度框架的构建,从体例上看,建议将法律责任单独成章,放在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的后面、最后一章附则的前面。从法律责任的种类来看。建议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三大类。从法律责任的内容

7、来看,既要有实体的处罚方式、处罚幅度,又要有责任追究的程序。既要包含与之前各章规范规定的义务相对应的责任,还要针对职业教育的特点,特别规定教师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时候的法律责任分担问题、遭遇工伤时的权益保障问题。从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来看,应与权利义务主体一致,包括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二三类。从逻辑结构来看,本章应紧紧围绕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展开。除列举出各种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有兜底式条款,以便能满足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需求,同时适应职业教育法治的发展。 2、法律责任的承担。从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来看,重点应在

8、于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种类多样,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数量繁多,在出现非法办学、乱收费、非法颁发证书、侵犯受教育权等违法行为时。始作俑者的个人往往难逃其责,如只由单位承担责任,则容易造成制度漏洞,放纵违法行为,所以,对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不仅应追究职业教育学校或者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从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责任来看。另外,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应既包括内部的行政处分,还包括外部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从企业的法律责任来看,重点应放在实习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上。实习可以分为短期实习和顶岗实习。短期实习期限短,在实训实习过程中。

9、学校与企业共同安排在企业现场的生产和教学,如出现伤害,如无其他法律规定或约定,校企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顶岗实习如出现伤害情况则比较复杂,顶岗实习岗位可能南学校安排,也可能由学生自行寻找,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要接受单位管理,部分学生还要领取工资报酬,宜认定学生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出现伤害事故或工伤事故,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结束语: 近几年来,我国职业教育飞速发展,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成为职业教育高举的大旗,引导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企业、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深度合作,参与到专业改革、课程建设中,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发展,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但行业协会在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层面起到的作用仍然比较薄弱。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4郭秀晶,等北京教育法律救济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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