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政府对网络交易的依法监管网络购物已是许多消费者现实生活的组成部分,网络交易也是企业等经营者重要乃至主要的经营模式,网络市场成为市场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一些网店经营者的失信和失范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我国有必要完善网络立法,加强政府监管,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一、构建自由竞争、诚信经营、政府监管、法律规制的网络市场机制 (一)自由竞争是网络市场的活力之源 在网络市场里,经营者完全意思自治,没有行政审批,自由准入,没有行政干预,经营者之间、消费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地位平等,无需贿赂,交易自由,除仓储和物流外,网店虚拟,网络经营场所可以自由变换,网络交
2、易时间自由自在。在网络条件下,政府无法像网下交易那样课征重税,税费低廉,网络交易有价格优势,经营者和消费者都爱上了网络交易。自由是网络市场的最高规则和核心价值,奉行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是经营者心意所向,经营者多一分自由,网络经济就多一分活力,经营者少一分自由,网络经济则少一分活力,没了自由,网络市场就失去了活力,只有自由才会令网络市场活力无限。在网络市场中,尊重经济规律,尊重经营者的竞争自由权和经营自主权,守护网络自由,就是政府的天职,反之,限制或者禁止经营者的竞争自由权,随意削夺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扼杀网店经营者的积极性,必然摧毁网络经济。 (二)诚实守信是网络交易的信用基础 诚信和自由是网络
3、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两条生命线,自由竞争不以诚信为基础,网络市场秩序必陷紊乱。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是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在网络上发布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坦诚谈判并签订电子契约,做出真心要兑现的诺言,及时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是大多数经营者的心愿,也是消费者的意愿。有些网店经营者为了蝇头小利,出售伪劣食品和假冒商品,虚假宣传,欺诈客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倾销,组成卡特尔,实行价格歧视,串通搭售,施行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正是网络交易中有失信行为和失范行为的存在,政府依法对网络交易进行监
4、管便成为必要,政府对网络交易监管的目的是保护自由竞争,促进诚信经营。 (三)法律是网络市场秩序的保障 网络市场需要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保障才能有序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络交易是新事物,而且发展迅猛,方兴未艾,网络交易中的矛盾和纠纷也频发,有些网络交易纠纷无非是网下交易的网络化,适用现有法律并无障碍,但也有些网络交易纠纷迥异于网下交易纠纷,难以适用现行法律,这就需要制定新的网络交易法律,以备网络交易主体遵守。网络市场是法治市场,如果说经济规律是网络市场的自然法则,那么法律是网络社会唯一的行为准则,网络市场的所有活动,网络交易行为和政府监管行为都要纳入法律监控范围。政府机关要根据网络市场的特点,采
5、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网络执法力度,将法律在网络社会中实施出效果,让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诚信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司法机关对于网络交易纠纷案件,及时、公正地做出审判,在虚拟的网络世界树立起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四)政府要依法适度监管 实践证明,失去政府监管如同失去自由竞争一样,都会导致市场失灵,政府监管和自由竞争一样是网络市场的必需品,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要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相结合,政府监管和自由竞争相结合,才能促进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网络市场的竞争和监管也要规则,由此要为网络交易和政府监管制定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要依法进行,这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当然,法律既要保障网店经营者
6、的竞争自由权和经营自主权,也要赋予政府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权,又要对政府监管权做出必要的限制,失去法律的规制,政府监管会像脱缰野马,四处撒野,这就是说政府监管要有度,这个度就是法律,法律为政府机关设定的职权内容和区域范围通常就是政府监管权的边界,超越这种边界就是监管越界,即属监管过度。有个别地方政府因为个别经营者的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就禁止经营者在网络市场上销售散装食品,侵犯了市场主体经营自由权,这是一种懒政思维,属于滥用市场监管权而剥夺竞争者的自由权,市场监管者不能因为极少数食品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就剥夺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权,一禁了之,属于典型的市场监管权越界。过度监管,将令市场主体失去
7、自由和活力,没有了自由和活力,市场经济就不复存在了。自由竞争、诚信经营、政府监管、法律规制四位一体,网络市场才会有序发展。 当下,涉及网络的立法少、立法级次偏低而且条文粗疏,网络交易和网络监管少法可依,制定网络交易法和网络监管法,为网络交易提供行为规范,为政府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是当务之急。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擅越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不能代行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否则属于立法权的越界。低位阶的法规要遵行高位阶的法律,立法机关颁行的法律是行政机关出台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依据,网络立法也要遵守这些立法规则,行政机关越权立法,违背了上位阶的法律,都属于违法。 网络交易行为在网上完成,而经营者和物流行为一般
8、在网下,除了虚拟物品的交易外,网络交易行为一般是网下的经营者借助网络手段完成的,网络违法行为多是网上和网下相结合完成的,如有质量问题的奶粉等食品是在网下的工厂生产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却发生在网上,只监管网上行为,对网下的生产者和经销商不监管的话,就将网下和网上监管割裂开来, 则监管难收成效,对网络交易行为要实行网下和网上监管并举。 网络无边界,网络交易也无边界限制。经营者享有在市场上销售质量合格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权利,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具有地域边界,某一法律界定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一般只能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拥有行政权。譬如在甲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外的网店在网上实施违法行
9、为,甲地方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则甲行政机关属于行政权行使上的区域越界。某一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对网络交易进行监管,尤其是对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进行处罚,在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和行政区域内是力不从心的,有必要组建全国统一的网络监管执法机关,统一对涉及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行政权具有国家边界,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 如果某一外国的经营者在网络上从事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中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如果也适用该外国经营者的话,则法律就具有了国际性,具有了域外管辖权,无疑不被外国所承认,这属于在国界上越界了。网络经营者具有不同国籍,同一经营者在网络上的交易行为,可以轻松跨越不同国家管辖区域
10、,不同国家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及其监管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国家的法律在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权、违法界定、法律责任、司法管辖等方面就会存在冲突,任何一个国家单独监管和司法裁判都会引发国家间的纠纷,问题就变得复杂化,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就需要各国政府的协同,否则就无法规范跨国界的网络交易行为。 二、政府对网络交易监管的具体对策 (一)制定网络交易法和网络监管法 建立专门的网络研究机构,配备专门的研究者,对网络市场、网络经营主体、网络交易行为、违法行为的特点进行研究,为网络交易的监管及其立法提供理论支持。而后,立法机关制定颁行网络交易法 、网络监管法 、 网络竞争法等法律,这些法律规范的立法体例,可以是
11、网络交易法和网络监管法分立,也可以是网络交易法和网络监管法合一。立法明确网络经营者的设立条件、网络准入、网络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监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网络交易的规则、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对网络交易及其监管的法律空白进行填补并不断完善,使网络交易的监管有法可依。 (二)加强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对网络交易行为加强监控 首先要加强对网络平台构建者和经营者的监管, 明确网络平台构建者和经营者的责权利, 赋予网络平台构建者和经营者以经营权,令其承担对网络平台上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义务, 明确其法律责任, 只有网络交易平台的构建者和经营者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政府对网络交易的依法监管才能落到实处。网络交
12、易平台, 如淘宝网、 京东商城等网站, 其经营的商品比网下的实地百货商店多得多,几乎无所不包,实际上就是网络上的百货公司, 消费者基于对网络交易平台的信任购买其展示的商品和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的构建者及经营者就应对其展示并在其平台上出售的商品和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网店经营者承担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的经营者要与网店经营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有义务对网店经营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核,把好网络市场的准入关,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网店实行实名制,只有实行实名制,法律责任才能落实到人。基于网络交易平台的封闭性,政府机关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的构建者和经营者提供真实的交易
13、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的构建者和经营者必须配合政府机关的依法监管。 政府机关可以在网络交易平台设立监管机构,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网络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政府鼓励网店经营者的诚信行为,对网店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惩处,令网店经营者既享受自由竞争和经营自主的权利,也要其承担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专司网络市场监管的机构,加强网络执法工作 为消除网络执法的行政区域限制,组建全国统一的网络监管机关,并在各省、市、自治区派驻分支机构,配备网络专业人员,专司网络监管。建立网络监管平台,创新网络监管的软件、电信、网络等技术,创新监管方法,对网络市场、网路交易平台、网店经营者、网络交易行
14、为进行动态监控,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执法必严。 (四)加强网络案件的司法工作 设立专门的网络纠纷调处机构,建立网络纠纷投诉和纠纷调解处理平台, 及时处理网络纠纷投诉,调解网络交易纠纷。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可设立专门的网络案件检察部门或者审判业务庭室, 依法对网络违法案件、网络犯罪案件和网络纠纷案件及时进行公正审理判决 ,违法必究。 (五)加强国际协作,各国通力合作监管网络交易违法行为 互联网的无国界性要求参与互联网经济活动的所有国家要密切合作,达成互联网监管的国际条约,世界各国应该协调成立互联网的国际监管组织,明确网络违法的标准、准据法应用、司法管辖等方面的规定,协同监管网络交易行为,共同维护网络市场的经营秩序。 参考文献: 1秦颖慧,秦潇.论网络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1(2) 2商建刚.网络法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1 (曾章伟,1970 年生,浙江龙泉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