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员工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编号:ZSCZY RSC09 审核人:叶立新编制人:陈小红 批准人:成孝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院内教职员工管理,建立公开、透明、有序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法依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 第二章 教职员工院内流动第三条 未经组织 人事处批准,各系、各部门不得新招临工、借调人员以及外聘教师。 第四条 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能流动。 第五条 院内部门之间流动,必须遵循流向合理的原则,由本人向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请,征得调入调出双方基层单位
2、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由组织人事处办理院内相关手续。部门内部流动, 应由部 门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院外人员调入我院的管理第六条 “工作需要 ”调入学院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急需的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一般不超过 40 岁;教授一般不超过 50 岁(学科、课程、专业带头人年龄可适当放宽)。2.工作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在 35 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七条 凡属“ 照顾困难” 异地 调入学院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的配偶,具有大专以上
3、文化程度,夫妻两地分居,经学院研究,在院外安排有困 难的,在学院有专业对口岗位且其能胜任的情况下可调入学院。2.其他照顾解决教职员工两地分居困难的,一律在市内联系工作单位,学院给予全力协助。第四章 待岗人员、借调人员的管理第八条 对于未被聘任的人员,组织人事处设院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统一管理。第九条 院人才交流中心接受待岗人员条件1.因各种原因没有落实聘任岗位的我院职工。2.用人单位或本人(本人提出的,应由所在单位同意)认为不适宜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但尚未找到受聘单 位的我院职工。3.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待岗人员,不适用本管理办法,按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1)因公病残的;(2)精神病患者;(3)重病
4、不能坚 持正常工作者;(4)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女教职工。(5)个人拒聘或落聘后不接受学院工作安排的。第十条 院人才交流中心接受待岗人员的程序对转送院人才交流中心的待岗人员,由原所在单位到院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待岗人员交流登记表,所在 单位要做好待岗人员的思想工作,通知待岗人员于7 日内将待岗人员交流登记表送回院人才交流中心,并到院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到院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的按旷工处理。第十一条 待岗人员的安置1.对待岗人员进行转岗分流。在院人才交流中心的指导下,待岗人员继续竞聘上岗。待聘期间,待 岗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到院人才交流中心报到,了解招聘信息。院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岗位需要对待
5、岗人员安排培训、学习和临时性工作。 对 既未承担临时性工作,本人又不按时到院人才交流中心报到者,按旷工处理。院人才交流中心安排临时性工作,最长 不超过一年。2.鼓励和支持待岗人员参与社会流动,调离学院。3.院人才交流中心与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沟通和联系,向社会用人单位推荐待岗人员。第十二条 待岗人员的待遇1.待岗人员 3 个月内未能竞聘上岗,按本管理办法服从安排者,发放国家基本工资部分。2.待岗人员在第 4 个月至第 6 个月内未能竞聘上岗,按本管理办法服从安排者,发放中山市最低工资标 准。3.待岗人员在第 7 个月至一年内未能竞聘上岗,停发所有待遇4.待岗人员在一年以后未能竞聘上岗,按规定将其
6、人事档案放中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托管。第十三条 借调人员的管理外单位拟借调我院职工,须由被借调人征得基层单位同意,经组织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用人 单位与学院签署借调合同,并向学院缴纳一定的借调费。未经组织人事处同意,院内各基层单位不得代表学院自行办理借调手续。第五章 教职员工休假管理第十四条 休假的种类及天数1.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元旦(1 天)、春节(3 天)、国际劳动节(1 天)、国庆节(3 天)、清明(1 天)、端午( 1 天)、中秋(1 天)。2.休息日:每周 2 天(星期六、星期日)。3.寒暑假:根据每学年的校历安排休假。原则上,机关坐班人员按学院文件规定
7、休假,其余时间执行轮值 制。4.事假、病假: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中关于事、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5.婚假、产假、哺乳假、看 护假、 丧假: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6.探亲假:按教职员工探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1.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工资、奖金及福利照 发。2.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 丧假: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款项执行。3.探亲假:在寒暑假期间享受的,工资、 奖金及福利照发。第十六条 本着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执行加班工资的精神,
8、学院实行加班补休制,补休须结合本部 门的实际情况由部门领导安排补休。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加班,事后由加班部门 提出报告, 组织人事处审 核后, 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第十七条 企业化管理的部门,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外,应保证在职员工每周至少休息 1 日;在寒、暑假期间,可根据工作性质决定放假天数,并 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第六章 教职员工探亲管理第十八条 探亲待遇的规定1.凡在本院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但不包括探望配偶的父母。2.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3.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 实习期不
9、可享受探亲待遇。在试用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5探亲的假期应在寒暑假中享受。探亲假不能提前、累加或递延享受。第十九条 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1探亲路费的报销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2探望父母和配偶,应以探视对象正式户口所在地为计算依据。3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院按规定报销。4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按规定报销。5.乘火车(含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 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
10、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6.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7.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凭据报销。8.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 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市内出租车辆的开支,应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9.教职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 报销,多支部份由教职工自理。10.教职工探亲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 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单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 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教职工自理。探 亲途中 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
11、费凭单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11.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 订票费、托运 费、餐费、游览等项开支,均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第七章 出境超期教职员工的管理第二十条 公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出境期限,不得改变出境前规定的身份。 第二十一条 超期一年以上者,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一律不再保留公职。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出境超期人员,如为学院急需学科、专业的人才,经 本人申请、拟接收的基层单位考核并签署意 见后, 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接收到院工作: 1.取得博士学位或博
12、士后且年龄不超过 45 岁者。2.取得硕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 40 岁者。 3.其它特殊情况。 上述人员,在境外攻读学位期间,工 龄计算、工资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不保留公职的出境人员可按辞职办理,半年内不办理手续则按辞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服务期内除国家规定的出境探亲外,不批准如自费留学等因私离境。对于个别特殊情况要求因私出境,需 经基层单 位和组织人事处同意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按规定缴 清违约金、缺期服 务费等 项费用后,方可 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学院批准的与境外进行合作研究而出国的研究人员,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退休、辞职、
13、辞退、自动离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我院教职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性工人年满 50 周岁。 2.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 经过市社保局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教职工退休后,享受国家及中山市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二十七条 我院担任教学任务或科研项目的教职员工辞职,须提前三个月向本人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基层单位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学院在三个月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辞职: 1.担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科技改造项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工
14、作任务未完成的。 2.从事涉及机密、绝密工作,辞职后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3.受到组织审查尚未结案或受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的。 第二十九条 被批准辞职的教职员工,须办清离院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学院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服务期未满的,须交清缺期服 务费。 第三十条 我院教 职员工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努力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作辞退 处理,情 节特别严重者, 给予开除处分。 1.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含三十天),或 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2.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的,或当年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
15、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合格的; 3.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 变动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4.不履行工作任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 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 6.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 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反兼职规定从事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8.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教职员工,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 重的; 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一条 被学院辞退教职员工接到辞退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 30 天内不到学院办理辞退手续的,作开除处理。 第三十二条
16、教职工申请辞职未获学院批准,或解除聘用关系的手续未办理完毕而离开学院者,作自动 离职处理。自 动离职的职 工须承担违约责任, 对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 服务期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应届硕士毕业生在院服务期为 3 年,应届博士毕业生在院服务期为 5 年。 第三十四条 调入学院的一般教职员工,在院服务期为 35 年。 第三十五条 培训进修人员的服务期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员工进修培训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其他人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十章 调离、自 费留学的管理第三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要求调离学院、自 费留学的教职员工已完成学院规定服务期,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的情况下,提前三个月申请
17、,经基层单位同意,组织人事处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副处及以上干部经党委会议决定),待批准后方可将关系转离学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即使已到服务期也暂不能调离或自费留学: 1.未完成正在进行的教学科研工作。 2.从事保密等工作,在保密期内的。 第十一章 离院教职员工档案转移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对于学院已作了开除、自动离职处理的教职员工,如要将档案转离学院,按下述规定办理: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档原因; 2.办理离院手续; 3.按合同和有关规定缴清应缴费用。 第四十条 对不保留公职的出境教职员工参照上述办法办理,服务期未满者缴清缺期服务费后方可提取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于办理辞职、辞退手续的教职员工,组织人事处将个人档案转交中山市人才交流中心,并通知本人与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第十二章 缺期服务费、培养 费及违约金标准第四十二条 服务期未满 ,教 职员工要求调离学院、辞职、因私出境等,需承担违约责任,向学院缴纳违约 金 2 万元,退 还学院给 予的安家补贴等。 第四十三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员工还应退还学院的科研启动费、奖励金、不在岗期间所享受的工 资等。 第四十四条 缺期服务费每缺一年按 1 万元缴纳,不足一年按伍千元缴纳。 第十三章 教职员工兼职管理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若从事兼职工作,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