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卖人体器官罪出卖人体器官罪“ 人体器官 ” :即丧失后会侵害被害人的身休健康的人体组织,包括心脏、肺脏 、 肝脏 、 肾脏、膜腺、眼角膜、皮肤、肢体、骨头等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但血液、骨髓、脂肪、细胞 不 属于器官。 但 必须是活体的器官,而不包括尸体的 器官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他人 ” :即被组织者,包括任何他人,属于组织出卖人休器官罪的被害人,因此不可能成立本罪的 共犯 。在 刑法规范旨在保护被害人的身休健康时,被害人与他人共同加害于自己身体的,虽然他人的行
2、为可能违反刑法,但 被害人行为 并不 违反 刑 法 。 简言之 ,自己不可能对自己犯罪 。例 : 甲 想出卖自己的器官,并且唆使乙介绍他人购买其器官的,虽然乙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甲也不成立本罪的教唆犯 。“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 :是指经营人体器官的人出卖或者以招募、雇佣(供养器官提供)、介绍、引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行为 。 本罪并非集团犯或者组织犯 ,故不能将 “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 解释为组织他人从事 人 体 器官 买卖活动,也不能解释为组织贩卖人体 器官 。只要 行为人所从事的行为中包含了组织出卖的内容(如从事人体器官买卖的中介行为),即可成立本罪 ;组织 他人捐
3、献人体器官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强迫 、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使用 强迫、欺骗手段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同时触犯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论处。出卖 者直接将自己的器官出卖给他人的,不成立本罪 ;单纯 购买人体器官的行为,也不成立犯罪 ;为了 购买而组织他人出卖的,成立本罪 ;出卖 者因器官价格被欺骗的,行为人仍然成立本罪。其中 “ 组织出卖 ” 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只要将人体器官当作商品买卖即 可 。 故 只要对被摘取人体器官的出卖者的身体达到了伤害程度,就成立本罪的既遂,而不要求必须将人体器官卖出才成立既 遂 。第 2款:故意伤害罪与故
4、意杀人罪。 “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 ” ,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同时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择一重罪 处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是指组织者出卖他人的人体器官,而是指组织者采用各种手段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如果供体没有认识到自己出卖器官,事实上也没有出卖其器官,组织者的行为就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休器官罪。因此,如果组织者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但实际上将器官出卖给他人的,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第 1款规定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第 2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具有部分交叉关系(法条竞合 )
5、 。未经 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出卖器官的行为,虽然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依然可能符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从一重罪论处,而不应当实行并罚。例 1: 如果 故意组织不满 18周岁的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同时触犯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 论处 。 如果 不知道对方不满 18周岁而组织对方出卖人体器官的,则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例 2: 组织者 甲让同伙乙诱使已满 18周岁的人出卖人体器官,但乙却诱使不满 18周岁的人出卖人体 器官 。 如果 认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对立关系,那么,无论采取犯罪共同说,还是采取行为共同说,乙与甲都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按照两罪竞合的观点,甲、乙共同实施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违法行为,成立 共犯 。例 3: 欺 骗 他人 捐 献 器官,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有 :( 1) 谎称 切除阑尾,事实上将被害人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他人的 ;( 2) 对 被害人说称捐献的器官会自己再生,被害人因此而同意捐从器官的 ;( 3) 谎 称 仅摘取某器官的一部分但事实上摘取了大部分的 ;( 4) 甲 欺编乙捐献器官给他人,乙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同意捐献器官,事实上甲将乙的器官出卖给他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