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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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连城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 行 规 定(2004 年 8 月)为进一步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对我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作出以下暂行规定。一、经费支出管理(一)固定工资性支出国库统发工资的单位每月 8 日前应将工资变动情况、代扣款明细等数据报送到财政局,由财政局审核后办理转帐付款。(二)其他工资性支出1.节日加餐费限于国家法定的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具体发放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但每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 100 元。其他节日不得发放补贴。2.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不安排干部职工加班。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安排轮休,确实无法安排轮

2、休的,按四项工资标准和实际加班天数计发加班工资。单位报帐时应附加班登记情况,并按月将干部职工加班天数、加班工资发放情况在单位政务公开栏中上墙公布。3.除国家及省级财政人事部门有统一规定外,各单位自行制定的福利补贴、职务补贴、岗位补贴、下乡包干补贴等项目支出2一律予以取消。4.凡实行夜间值班制和因工作需要,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在夜间加班加点和节假日值班期间不能睡眠的工作人员,发给夜餐补贴。补贴标准按上半夜 5 元(至夜十二点)、下半夜 10 元、通宵 15 元的标准以内执行。值夜班能够睡眠的,不发夜餐费。5.干 部 职 工 奖 金 和 困 难 补 助 支 出 由 各 单 位 根 据 财 力 情 况

3、 自 行 确定 。但 必 须 与 考 勤 、工 作 业 绩 相 挂 钩 ,原 则 上 不 能 搞 平 均 分 配 。以上各类补贴、奖金、福利支出只能在单位有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才能发放,发放时应由单位提供资金来源统计表,没有资金来源的不得发放奖金补贴。各类补贴、奖金、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有:(1) 各单位招商引 资按规定所得的奖励金;(2)按事业单位经费结余 30%提取的奖励、福利基金;(3) 上年度预算外收支结余的30%部分;(4)财政按 罚没收入 10%以内拨付的有功人员办案奖;(5)按上级政策规定必须由各级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6)单位代扣代缴各项税费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7)按照上级政策

4、规定可以用于发放奖金的资金。(三)办公费支出纳入政府采购品目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未纳入政府采购品目范围且单项办公用品采购金额达到 5000 元以上的项目应由县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四)小车费用支出1.加强小车购置管理。各单位需要更换、新增车辆必须事先3书面申请并附现有车辆配备情况,报分管县领导提出意见,实行县长“一支笔 ”审批,并按有关程序 办理控 购审批手续。各单位不得以下属单位或个人名义购买小车,任何单位不准先购后批,违者不得报销购车费用,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各单位旧车转让或调拨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报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建立单位小车定编管理制度,小车配备要严格按核定编制进

5、行管理,若无小车编制的单位一律不批准新购车辆。2.小车油料实行分车定量管理,各单位根据车况和车型确定油耗定额,按出车里程和耗油定额计算供油。3.严格小车费用支出管理。各单位都要建立行车登记制度,除城区行车外,凡下乡、出差,行车前须进行行车登记,写明行车时间、目的地、公务内容。因特殊情况出车前未进行登记的,在完成公务活动后,应及时补办登记手续。行车登记、审核、签发工作由各单位车管领导或指定专人负责,并作为单位领导审批报销驾驶员补贴的依据。凡是有两部或两部以上小车的单位,都应分车进行明细核算,分户登记小车费用支出,每季度在单位公开栏中公示;各单位小车费用支出应由驾驶员、单位办公室车管人员共同审核办

6、理结算,实行单位领导“一支笔” 审批。修理费、燃油费应按月结算。4.保险费按连委办200417 号文关于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保险费实行统一投保的通知规定的统一险种办理投保手续,报销相关费用。不在指定的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的不得报销相4关费用。(五)差旅费支出1.省内出差应报单位领导签字审批。对跨省出差的事项应事先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部门的县领导审批同意。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审批的,应向分管部门的县领导口头请示同意,待后补办审批手续。预借的差旅费,应在出差返回后七天内向单位回帐。对出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分项核算,由单位领导签字审批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2.驾驶员补贴:(1)全年

7、安全行车奖(全年行车无事故的)按每辆车每年 600元计发。(2)行车补贴按以下两种方法,选择一种,一年一定。固定补贴 100 元/月,不发出差、下乡补贴。城区固定补贴 30 元/月,出差、下乡按出差下乡补贴标准发放。(3)劳保费按每人每年 120 元标准发给。驾驶员除以上各项补贴外,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名目滥发差旅补贴。(六)会议费支出1.实行会议分类审批制度。(1)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委会、县纪委全委会、全县经济工作会等为一类会议,由县委常委会会议批准。5(2)由 县 直 各 部 、委 、办 、局 主 办 ,以 县 委 、县 府 名 义 召 开 并 需要 乡 镇 领

8、导 及 有 关 部 门 领 导 参 加 的 会 议 为 二 类 会 议 ,由 主 办 单 位 到县 委 办 或 县 府 办 填 写 会 议 审 批 表 ,分 县 委 、县 府 部 门 ,分 别 由 县 委办 或 县 府 办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县 委 书 记 或 县 长 决 定 批 准 。(3)由 县 直 各 部 、委 、办 、局 召 开 ,要 求 各 有 关 单 位 和 本 系 统 人员 参 加 的 会 议 为 三 类 会 议 ,由 分 管 部 门 的 县 领 导 决 定 批 准 。2.严格会议经费管理。各单位都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从简组织会议。各类会议的食宿费标准为: (1)一类会

9、议由主办单位先编制预算,伙食费每人每天 4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 50 元,经费由县财政安排。(2)二 类 会 议 每 人 每 天 伙 食 费 30 元 、住 宿 费 40 元 ,经 费 原 则上 由 单 位 自 筹 解 决 ,确 需 由 财 政 安 排 经 费 的 按 一 支 笔 规 定 审 批 。(3)三类会议的食宿费参照二类会议标准执行,由主办单位财务审核会议经费支出,严格按会议费标准执行,经费由单位预算包干经费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财政不核拨经费。 3.城区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二、三类会议不安排食宿。二、三类会议可不统一办理伙食,发放会议伙食补助。4.报 销 会 议 费 必 须 填 制 会

10、议 费 报 销 册 ,并 作 为 会 议 费 支 出 附 件 。(七)学习费支出1.参加学历教育学习(即一年以上毕业后承认学历的)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单位研究同意,其学费由各单位根据财力自行确定报销办法,最高报销比例不得超过670%;各种材料费、班费、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费用由个人负担。参加各类职称考前辅导及考试的费用参照执行。2.参加各级党校培训和其他经单位批准的业务培训,其学费按实报销。伙食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学习时间在半个月以内的,按出差标准报销伙食补贴;学习时间在半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的,按出差标准的 50%补助伙食补贴;学习时间在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11、的,按每人每天 3 元的标准补助伙食补贴,经批准到中央党校学习的按每人每天 5 元的标准补助伙食补贴。(八)考察费支出1.各类考察活动,根据省政府2004191 号文件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按从简节约的原则,由分管部门的县领导签署意见,并按县委、县政府部门类别报书记或县长审批后,可委托旅行社统一安排考察活动。2.各 单 位 安 排 的 考 察 活 动 ,经 费 由 单 位 自 筹 解 决 。确 需 由 财 政安 排 经 费 的 ,由 单 位 提 出 追 加 预 算 申 请 ,报 县 长 “一 支 笔 ”审 批 。(九)接待费支出各单位应制定接待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厉

12、行节约、从简安排的原则安排公务接待。公务接待费发票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章后报单位领导审批报销,不准白条报帐。各单位应将制定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告知本单位干部、职工,并每季度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公务接待情况。(十)修缮费支出71.各单位都要建立修缮项目安排集体研究决策制度,编制修缮项目经费预算,凡是修缮费用达到 2 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分管部门的县领导批准确定。各单位修缮项目经费原则上自筹解决,确需由财政安排经费的,按财政资金一支笔审批制度办理。所有修建项目竣工后都要进行决算审核,并开具本县税务机关的正式发票,由单位领导按规定审批后,办理转帐付款,不得支取现金。2.各 单 位 要 严 格 控 制

13、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办 公 室 装 修 项 目 ,确 需 安 排装 修 的 应 报 分 管 部 门 的 县 领 导 批 准 ,并 报 县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备 案 。二、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一)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中央、省、市各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分解细化安排到项目实施单位或组织的,由项目资金主管单位提出分配方案,资金 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部门的县领导批准,10 万元以上由分管部门的县领导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农业综合开发、国债、教育危改、中小学布局调整、扶贫、农村低保等专项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有专项管

14、理办法的,应严格按上级规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二)实行专项资金专帐专户管理制度。所有按规定要求必须设立专户管理的资金,统一由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户,实行专帐核算。各单位不得另设银行帐户。8(三)每半年度终了 30 天内,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以及纪检监察、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 三、基建支出管理(一)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安排的基建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安排开工。(二)基建投资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应事先报分管部门的县领导审批。经批准安排的基建项

15、目投资规模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组织招投标。(三)所有基建项目都应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预付工程款必须由承建单位开具本县税务机关的正式发票。办理工程决算付款时应附基建审核书、决算书。四、往来款项管理 (一)单位应将应缴款项、暂存款项(或借入款项、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收款)、暂付款(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列入往来款项严格管理。(二)应缴款项是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各种款项,包括:应缴财政预算收入(如罚没收入、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等)、应缴税金和应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等。应缴收入或税金,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16、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或坐支。9(三)往来款项中属于负债性质的款项(如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代管款项等),单位应按月及时组织清理结算,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四)对往来款项中属于资产性质的款项(如暂付款、应收帐款、预付款项等),单位要加强管理,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防止形成呆帐损失。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逾期三年以上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帐销案存原则和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核销。其中:1.呆帐金额在 1000 元以下的,由单位财务查核原始会计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核销。2.呆 帐 金 额 在 10005000 元 的 ,由 单 位 财

17、务 将 原 始 会 计 资 料提 交 单 位 ,并 由 单 位 召 开 领 导 成 员 及 有 关 经 办 人 员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处理 方 案 ,形 成 纪 要 后 由 单 位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财 政 局 批 准 核 销 。3.呆 帐 金 额 在 5000 元 以 上 的 ,由 单 位 召 集 有 关 人 员 对 原 始 会计 资 料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后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单 位 领 导 根 据 集 体 意 见 报 主管 部 门 和 财 政 局 批 准 核 销 ,并 报 纪 检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备 案 。(五)对单位职工公务借款应写明借款原

18、因,并注明借款期限,由办公室主任证明后,单位领导审批。原则上公务借款应在三个月内结算归还,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期按挪用公款处理。(六)对基建项目的往来款项,应分别按不同情况进行年度清理。1.基建项目已经办理决算的应付未付款,应按原合同规定的10时间办理往来款项结算。2.基建项目完工后未办理决算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在合同期内的,按合同规定办理。(2)超出合同期二年以内的,由单位与承建单位协商签订往来款项结算协议,并及时办理工程决算。(3)超出合同期二年以上的,单位应按基建合同预算数估价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并把债务转入呆帐管理。五、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1.单位价值在

19、500 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2.各单位应按固定资产类别(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六类)分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按单项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注明固定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购建日期、使用部门、使用情况,由单位报帐会计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务登记,并安排人员负责固定资产保管工作。县会计核算中心相应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应在当月由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及时入帐。 3.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领用管理制度。领用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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