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支付相关条款【摘 要】本文分析了施工合同中关于经济的条款,并提出了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合同价;工期;经济签证;索赔 建设部推行(GF-1999-0201)施工合同文本(下称合同)已多年,在众多发包人和承包人看来,签订施工合同是非常轻松的事情,只需按照逐条填写即可。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恰当,特别是针对价款支付条款,双方更应明确约定。因为此文本合同在很多问题上还过于原则,甚至缺失,极可能让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处于不利位置,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笔者根据目前大部分合同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承包范围。目前,施工合同价款基本上都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总价合同价格是建立在合同承包范围固定基础上的,若承包范围变更则引发合同价款结算争议。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价款,上述三个文件共同确定了合同承包范围。现实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二是招标用图纸内容不详细,造成工程量清单不准,或者是图纸内部分内容发包人另行发包,不属于本次招标内容;三是清单漏项。上述问题引起的后果是工程承包范围的不确定性。因为承包人只有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才可以获得全部合同价款,所以当发包人认为某项工作属于承包范围内的,而承包人不能直接依合同中承包范围条款作为抗辩理由,间接用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文件相互认
3、证,举证工作量大且不一定能得到法院采信。笔者认为,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填写为:“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其目的是把承包范围锁定,与中标价格相一致,即承包合同价格限制在图纸所含工程内容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绝对不能填写如“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内容”等含糊不清的概念,给后期结算留下隐患。 合同工期。目前,大多数合同的开竣工日期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填写,不能真正反映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日期。如果工程施工中因工期变化而导致工期和费用索赔时,将因为对开竣工日期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笔者认为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协议书第三条时可采取
4、两种形式填写:1.开工日期(暂定):20*年*月*日,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暂定):20*年*月*日,在开工日期变更基础上相应顺延。2. 如果协议书第三条按文本规定的格式填写,那么须在专用条款第 13.1 条具体约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开工时间是正常状态下工程实施行为,存在通用条款第 13.1 条情形时,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认开工时间与之一致。同时提醒承包人,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开工前合同义务,施工条件不具备,应当及时办理顺延开工签证手续,否则,发包人可能向承包人提出工期延误索赔。这样,双方
5、对开竣工日期约定就很明确,避免后期结算时因开竣工日期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承发包双方在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时应参照合同通用条款第 2 条规定,同时应注意: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合同通用条款第 2 条列明了 9 项文件后,注明“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但对其解释顺序并没有明确,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属条款中给予明确。因其形成时间在后,更能反映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建议将其放在上述列明文件的首位。另一个冲突表现在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协议)有一些规定
6、上的不同,如果在分包协议中注明“优先性条款” ,则该条款将高于与之矛盾的主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合同价款。目前施工合同以固定总价合同为主,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哪些不包括在风险范围内,例如建筑规模的扩大、结构种类的变化、主要材料价格超过约定价格的一定幅度等因素,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对于约定之外的风险费用,则需要约定工程造价调整的计价方式。但是,从现阶段的施工合同来看,对风险范围和计价方式都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由于当前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发包方不愿意承担任何风险,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切风险推给承包人。笔者从当前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其实这种做法的后果是一旦在工
7、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超过承包人的承受范围,在工程结算时就会产生纠纷,造成结算迟迟不能定案,也不能及时形成固定资产。拖到最后还是发包人妥协,损失比预期的更大,得不偿失。笔者认为,其实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将风险范围划分清楚,明确各自所承担的风险。这样,在工程实施过称中,双方会尽量预防和控制自己所承担的风险,使之造成的损失为零或很小,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同时也使费用降到最低。 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实施过程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每个工程在实施都会发生工程变更,大部分工程变更都伴有经济签证,及时准确的处理工程变更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进行明确约定,必将给后期工作造
8、成麻烦。实际中大部分发包人都不敢正视经济签证,一旦发生工程变更,造成经济签证,都是借故推迟或者不签,直到工程结算时所有的问题才暴露出来,再去补办手续。不是因时间过长已经记不清楚,就是已经隐蔽而无法证实,结果是只能接受承包人的价格,给自己造成损失。笔者认为发包人应该在工程变更发生后及时处理工程变更,如果发生费用,应及时提醒承包人办理经济签证。同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因为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只是针对合同的承包范围,并不适用于工程变更价款。如果不将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或标准约定清楚,后期结算肯定会出现分歧。可以进行以下约定:工程签证中量价都已确认,按签证中的约定执行。
9、执行通用条款 31.1(1)(2) 。除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致使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外,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对工程确认的价格有异议时,委托到双方指定的中介机构确认后执行。工程变更价款的计价方法和标准与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和标准相同。变更工程数量增减超过原数量的一定比例(5%8%) ,其增加比例外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由工程师重新估价。 索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简单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因为通用条款第 26.2.(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的约定含糊不清。按照通用条款第 26.2.(3)条的理解,发包人可以无限次的要求承包人去完善和补充资料。这样,索赔会一直无法结束。笔者认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除执行通用条款外,还应该注明:工程师要求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次数只有一次。这样可以避免上述情况出现。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款问纠纷最为常见而且最多。尤其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可变因素较多,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价款及其支付条款尽可能的约定清楚,尽量减少后期产生的纠纷,保证承发包双方合理的权利,避免承发包双方的经济受到损失。只有这样,建设工程才能顺利进行,整个行业才能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