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现状及其刑法治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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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现状及其刑法治理【摘要】现今我国食品安全卫生问题频繁发生,我国食品安全卫生问题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关切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生命健康安全,并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对食品安全卫生领域的治理 也成为了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概述了我国食品安全卫生的现状,分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并且从司法行政和刑法法规两个方面对其刑法治理进行了相关的阐述:我国司法行政机关需积极履行职责,相互协助;我国刑法应从从刑事政策、刑事法网、刑罚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关键词】刑法;食品安全卫生;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治理 一、我国食

2、品安全卫生的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卫生事件屡见不鲜,对人们的生活安全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最先被发现的“苏丹红” 、 “三聚氰胺” ,还有后来相继出现的 “地沟油” 、 “瘦肉精” 、 “染色馒头” ,以及近来的“假羊肉” 、“假牛肉” ,无不让人们忧心忡忡。 (一)我国现今食品安全卫生的现状分析 现今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案件屡禁不止;食品生产源头和销售缺乏有利的司法和政府监管,并且监管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和过期食品源源不断地流向市场;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原料、新的技术,特别是转基因食品也对人们的健康造成极大地影响1;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心理和生活都造成了

3、一定的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现状日益担忧和不满。而我国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门也对此问题密切关注,并且相继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我国刑法近来也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形成问题的原因 人们生活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是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多为缺乏;食品病院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污染、农药污染、环境污染等食品源头污染问题,成为食品安全卫生的极大地隐患;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落后;食品企业加工生产过程的监管不力或急功近利、唯利是图;食品安全质量检测体系不够完善;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门缺乏有利管制,监管司法体系严重不足2。其中,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监管部门的软弱无力。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管理权限分离

4、,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监管不力,承担的责任和管理权限不匹配,特别是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无法形成协调高效的管理体系,并且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法制不完善不健全,导致执法人员监管不力、效率低下。所以,食品安全监管司法队伍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二、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刑法治理 形成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最重要的是食品监管部门的缺失和相关刑法法规的不完善,为了让我国现今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日益严重的状况得到缓解,并且让这个问题得到解决,关系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刑法制度的完善,对于这个问题的刑法治理,以下主要从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刑法的相关治理和应对来讨论。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

5、“宽”与“严”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食品安全刑事政策的主要制约。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通知表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务必依法严惩,特别是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判处” 。该通知体现了食品安全的刑事政策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的确,食品安全犯罪对社会和人民危害极大,对其从严处罚是广大受害人民群众的要求,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精神。但“宽严相济”中, “宽”与“严”之间应该是相互统一、共同协作而实现“相济”3。因而,只强调“严”的食品安全刑事政策是违背“宽严相济”的重刑主义,对刑罚的最佳效果的发挥是不利的。我们不应忽视“宽”的

6、精神。也就是说,对例如致多人死亡等罪行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应该严格遵循刑法的适用原则;对于偶犯、初犯、未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不够严重的行为,应适用从宽处理,体现“宽”的精神。 (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连接 最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究其原因非常繁杂,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有以罚代刑、有罪不究、行政监管缺失严重这几个因素。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以及食 品安全监管责任划分情况,与食品药品、工商、农业、质监、监管等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权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协调,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连接建立起来,从工作机制上把食品安全案件的治理暴

7、露在检察执法机关视野内,确保及时发现犯罪、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从而加强刑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危害行为的威慑力。 (三)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依法准确打击犯罪 只是利用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刑罚以作为治理是不行的,司法机关必须正确衡量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的责任追究标准,做到能够遵循刑法打击犯罪,又能够避免无辜的人收到法律责任。首先,司法部门要注意理解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要件。我国刑法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非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采取了故意危险犯罪的立法模式。虽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与当下食品安全犯罪形势相适应是困难的,刑法手段并不能治理所有的违法现象,一般是在行政等其他手段不能治理的时候,才能使用。

8、其次,司法机关要注意理解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范围。食品安全危害行为包括安全管理行为、生产行为、和经营行为,只有销售行为和生产行为是刑法的打击对象。 (四)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卫生犯罪行为要有严密的刑事法网 “严而不厉”是指刑事法网严密但是刑罚轻缓,这是对于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最理想的刑法治理,所以要有严密的刑事法网。我国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内容主要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非法经营罪等。这些内容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罪的刑事法网,但是仍有不严密之处,仍然遗漏某些危险性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并且对某些危

9、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仍然滞后。 (五)司法机关要协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司法机关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领域管理的创新,不断提高司法机关服务于人民的安全卫和经济发展大局。司法执法机关在查办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过程中,注意发现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机关执法制度的漏洞并向其提出,可促进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其管理水平;在食品安全危害行为的治理中,司法机关可以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和观察,发现食品安全犯罪的发展趋势和规律,并可以向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促进其改进执法方法手段,帮助其强化监管能力4。 (六)完善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 一方面,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财产刑进行必要的完善。罚金刑的刑法力度

10、应 应该加重,如果刑罚的罚金数额偏少,对食品安全犯罪产生威慑程度就不够大,这是与刑法要求的效果相悖的,会混乱刑法与一般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把刑罚数额与经营数额结合起来,以确定食品安全犯罪最终罚金,这会是是比较理想的标准。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危害社会情节严重的,应该增加处于终身禁止从业资格刑罚。犯罪行为人如果再次申请从事食品行业,刑法应规定不予登记许可,让犯罪行为人无法再次进入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的领域,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人再犯。 参考文献 1孙晶晶,郑琳琳.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食品研究与开发,2012,33(6):234. 2谢建华.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分析及对策研究J.食品工程,2010, (3):10-13. 3冯骁聪.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事件的刑法应对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18(5):120. 4郑靖,苏琼.食品安全犯罪及其刑法治理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2(11):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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