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语言应当把握的三个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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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语言应当把握的三个重点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环节包含有侦查、核实证据、诉讼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多项职能,尤其对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或在侦查阶段既无供述亦不辩解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获取利于公正断案的有价值的供述与辩解,继而推动诉讼顺利进行,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下文结合办案实践,归纳审查起诉阶段成功的讯问应当在语言上把握的三个重点。 一、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语言,创造良好的语境和氛围 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犯罪嫌疑人在以不如实供述或不供来对待公诉办案人员的讯问时,都是其心理对抗极强的阶段,有些外向型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出现情绪激动、哭闹泄愤的情况,此时,犯罪嫌疑人自我保护意

2、识最强,如刺猬一般,讯问者不可能与其进行有效的对话。而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起作用,如果不能打开犯罪嫌疑人的心结,讯问者就永远无法获取有价值的供述与辩解。从实践上看,由于个体差异,产生对抗的根源并不是完全一样,这就需要讯问者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极短时间的接触、通过少量的语言沟通读懂其对抗的心理根源,继而在对话者之间培养一种良好的对话情绪,创造一个良好的语言环境以进行下一步的有效沟通。 案例一秦某某故意杀人(未遂)案 讯问前情:秦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因报复将被害人李某推下地铁站台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未供认其推李某的主观故意是想杀害李某,只是称为了报复,没想过推人下地铁站台的后果。因李某的伤情只是轻微伤,而间接

3、故意又不处罚未遂,因此只有证明胡某某的主观系直接故意,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在第一次讯问中,公诉办案人员发现秦某某的对抗情绪很强,对于涉及主观故意的问话有回避的倾向。同时监控录像反映,案发时秦某某与李某站在车头位置候车,秦某某站在李某身后有两分钟之久,地铁列车进站后,秦某某并未立即动手,而是待地铁列车驶近时猛然将李某推下站台,而后头也不回的转身逃离现场。结合上述两点,办案人员初步判断其在侦查阶段并没有如实供述其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因为如果仅是为了让李某受伤,秦某某可以随时推李某下站台,而不必等列车驶近,亦不会在办案人员讯问时回避躲闪主观问题。结合秦某某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办案人员

4、大胆猜测其未如实供述的原因是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被指控罪名吓到,不敢承认。第二次讯问时,办案人员携带了刑法书籍,交给秦某某自己翻看法律关于故意杀人罪及未遂犯罪的规定,解开了秦某某惧怕的心结,营造了一个犯罪嫌疑人信任的语言环境,消除了对抗情绪,最终获取了真实客观的供述与辩解。 案例二刘某某诈骗案 讯问前情:刘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无供述无具体辩解,表示不认罪,称其只相信自己的某位律师朋友,只想让其朋友为其辩护,但该想法被其朋友拒绝。因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对于公正审理案件非常重要,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的前三次讯问均无果,在第四次讯问时,告知了刘某某的律师朋友拒绝为其辩护的情况。其后对话如下: 问:希望你能积

5、极配合我们审查案件。 答:我还是希望请律师,按我的要求找。我想找我的朋友做辩护人。 问:你想找的这个朋友是律师吗? 答:不是。 问:(出示刑事诉讼法,给其讲解聘请非律师辩护人的规定。) 答:我知道,我看过法条。从现在开始见不到我的辩护人我什么都不会说。 问:我们今天已经是第四次提讯你了,每次都给你机会让你提供证据线索,我们去开展调查,但是你不说。 答:我不想说。 问:你是否有辩解? 答:我不是诈骗。我的目的是不被冤枉。 问:我们现在让你说,你又不说,四次提讯中每次都让你说出事实是什么,给你辩解的机会,你每次都不说。 答:我见到辩护人再说,我觉得我的人身权益得不到保障,我现在不想说。我从被羁押到

6、现在,我觉得我的人身权益没有得到一点儿保障,我一直处在与世隔绝的状态,在我权益得到保障之前,我不敢再相信任何人,因为我面对的是刑期,所以我要首先考虑的是人身权益得到保障,而不是说出事实。 问:如果你面对的是刑期,你就更应该说出事实,并且就侵犯你人身权益的事件提供证据线索。 答:(不语) 问:你说人身权益未受到保障,现在能提供证据线索吗? 答:因为他们说胳膊拗不过大腿,我不想说。 问:他们是谁? 答:(不语) 问:我们一直让你说辩解意见,而不是认罪的意见,是让你说清楚事实,之后才会进行法律评价,你需要先把事实说清楚了,我们才可以去调查。 答:我被关押了那么长时间,我需要一个浮板(犯罪嫌疑人方言,

7、意指自我救赎的机会) 。 问:你现在最大的浮板就是把事情说清楚。 答:(不语) 问:现在能不能把事实说一下? 答:能。 从上述对话中的可以看出,刘某某一直在通过学习法律规定研究自己面临的处境,此次讯问过程中,刘某某无意间透露出了其之前不对事实做任何陈述的心理就是惧怕刑期,希望能够找到其自认为的支持和帮助(见) ,公诉办案人员及时抓住了此点,适时的在其认为自己寻找的支持不可能存在后,给其指出了一条出路,就是说出事实,并且强调让其说出的是辩解意见,而不是认罪意见,使得刘某某降低了对办案人员的防备心理,从对抗情绪转为配合,为之后的继续讯问创造了良好的语言环境,为案件审查往下进行奠定了基础。 二、依据

8、讯问目的设计符合逻辑的语言链 依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情况,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的目的总的来说就是获取有价值的证据,但在讯问的各个环节目的也有不同。如在案例一中讯问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作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有罪供述,在案例二中就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心甘情愿的说出事情经过。但无论各环节的目的如何,设计的讯问语言必须形成逻辑严谨的语言链。如案例二中公诉承办人在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后设计的语言链: 你现在有两个权益需要保护:针对案件,如果你认为无罪,更应该说出事实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人身权益侵害你可以提出控告你可以将人身权益被侵害的线索告诉我们,我们可以保护你我们不是强迫你

9、认罪,而是等你说出事实后为你查找相关证据,保护你的案件权益在得到的答案后为犯罪嫌疑人指明道路:你只有说出事实案件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如此环环相扣,告诉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是值得信任的,是来查明案情,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其各种权益的,才能引导犯罪嫌疑人作出符合办案人员预期要求的供述与辩解。如果讯问语言未形成逻辑严谨的语言链,可能会造成讯问的被动。 案例三张某抢劫案 讯问前情:某日 21 时许,某店铺内王某及其妻在收拾物品,王某被张某持刀勒住脖子抢劫,王某被迫让其妻拿出 100 元钱给张某。张某称认罪,但对某些情节不进行供述。讯问对话如下: 问:你第一次怎么向男老板要的钱? 答:我用手搂着男老板的脖子,让

10、他给我 100 元。 问:他当时能反抗吗? 答:我记不清楚了。 问:这一次他给了你多少钱? 答:我数了一下一共是 100 元整。 问:当时刀在什么地方? 答:在我腰上别着。 问:男老板看见你的刀了吗? 答:我不清楚。 从上述对话看出,张某回避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被害人到底有没有反抗能力,是不是基于害怕给钱;二是使用了何种暴力威胁被害人给钱,有没有用刀。而这两个问题却又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在讯问过程中,公诉办案人员因张某之前自称认罪,所以在问时预测的是犯罪嫌疑人会回答“搂着被害人的脖子且拿刀威胁” ,在未得到预期答案后仍未调整思路,没有及时根据新出现的问题重新组织语言链,而是延续原来设定的问题

11、往下问,问时预测的是张某会回答“反抗不了” ,没想到张某回答的是“记不清了” ,此时又未针对“能否反抗”调整讯问方案,而是继续问自己的预设问题,直至问到,结果自然还是得不到满意的结论,消弱了整个讯问的效果。在实践中,有许多犯罪嫌疑人都会采取自称认罪却又不如实供述的方式对待公诉办案人员的讯问。因此,无论其是否自称认罪,均应设计逻辑严谨的语言链开展讯问工作。而在具体操作中,因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针对涉及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进行模糊回答,所以要将能涉及定罪量刑的细节吃透,设计出让犯罪嫌疑人无法回避或无合理辩解的问话。我们尝试将案例三的讯问语言重新设计如下: 问:你与男老板认识吗? 答:不认识,就是曾经到他

12、小店里买过东西。 问:案发当晚你到他店里的时候还有人在场吗? 答:还有他媳妇儿。 问:你第一次怎么向男老板要的钱? 答:我用手搂着男老板的脖子,让他给我 100 元钱。 问:他给你了吗? 答:他让他媳妇儿给了我 100 元钱。 问:你认为他为什么给你 100 元钱? 答:因为害怕。 问:当时店里男老板和他媳妇儿都在,而你只有一个人,他们为什么会害怕你? 答:因为我拿着刀。 按照我们如此设计,得出和答案的概率显然高于原设计,因为张某如果不供述,其对提问无法作出合理辩解。 三、避免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性语言 非法证据排除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实践中,刑讯逼供、威胁、欺骗等非法获取口供的方法已在检察机关

13、杜绝,但是因引供诱供常常与讯问技巧相混淆,所以使用时不易分辨。我们认为,在犯罪嫌疑人尚未供述的情况下直接肯定某事实系其所为即有引诱嫌疑。 案例四许某盗窃案 讯问前情:许某盗窃汽车内财物,公诉办案人员对其第一次讯问,其供述了盗窃 A 小区的多辆车内财物,尚未供述在其他小区内盗窃的情况。 问:还有哪天偷了? 答:我还在被抓前三天偷过。 问:你除了在 A 小区,还在哪偷过车内财物? 答:还在 B 区偷过,车型是两辆尼桑,一个酷派,还有一个途冠,一个马六。 问:这几辆车你能记住是什么特征吗? 答:一辆是灰色越野尼桑,另一辆尼桑是灰色的轿车,酷派是银白色的,途冠是灰色的,马六是红的。 问:你还在 C 区偷过什么? 答:我还在 C 区偷了一辆不是黄的就是红的广本的车内财物。 从上述问答中可以看出,许某尚未自供,办案人员就直接问其在C 区还偷过什么,显然有引供的嫌疑,办案人员仍应向上文所示,继续问其“还在哪个小区偷过车内财物?” 在此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将证据向犯罪嫌疑人展示,让犯罪嫌疑人针对证据阐述辩解意见,从而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是不是引诱。我们认为不是,应当将其理解为举证质证,提前听取犯罪嫌疑人对证据的辩解,从而有利于得出公正的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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