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物品是否夫妻共同财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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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誉物品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荣誉,往往倾注着另一方的支持和奉献。有歌词唱道:“军功章里,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那么,夫妻一方获得的荣誉物品,是共同财产还是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离婚 荣誉物品被遗失 现年 65 岁的霍辰宇,是江苏省无锡市的一名资深信鸽爱好者,也是无锡市信鸽协会会员。几十年前,他迷上了信鸽,从一名养鸽菜鸟成为圈内行家,每当有比赛,他都会放飞自己的爱鸽。 几十年的养鸽生涯中,霍辰宇获得大小比赛奖项不计其数,而让他感到比较自豪的奖项有:1991 年,他的一只信鸽荣获江苏省信鸽竞赛2000 公里级第一名,一只信鸽荣获该比赛同级第三名及雌鸽组(单项)2000

2、 公里级第二名;1994 年,他的一只信鸽荣获江苏省 3180 公里超远程大赛第三名,他也因此获得奖杯和锦旗。 为庆祝霍辰宇赢得的荣誉,1994 年 9 月,吴宇锋等十名无锡市信鸽协会会员贺赠霍辰宇一块长 2.8 米、宽 0.6 米、厚 0.1 米由书法家王洁桢书写有“翔迹举世”等字样的红木横匾一块。当月 28 日的江南晚报刊登了无锡市信鸽协会会员赠送“翔迹举世”的横匾一块至霍辰宇家中的新闻及图片。 霍辰宇对他获得的这些荣誉感到非常自豪,将上述获得的奖杯、奖旗、牌匾,以及当时刊登有关他新闻的报纸,都精心保存在位于杨市镇某村 283 号(以下简称 283 号房屋)的家中,每当有亲朋好友登门造访,

3、他就拿出这些荣誉物品与大家分享。 霍辰宇虽然在信鸽运动中取得了骄人的业绩,但是,在婚姻方面却颇为周折。2004 年 1 月 12 日,因夫妻感情破裂,他与结婚已 30 年的妻子陈丹萍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载明:自 1991 年男方有婚外恋后,对女方感情逐步冷淡,夫妻分居十年。离婚协议上“财产处理”栏记载载明:283 号房屋及所有家具杂物均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财产分割权。 虽然双方离婚,但双方只是在法律上对房屋的权属进行了约定,原有夫妻共同所有的物品仍存于该房屋内。为了彻底撇清双方的关系,2013 年 3 月,陈丹萍以霍辰宇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 283 号房屋归陈

4、丹萍所有。当月 28 日,经法院主持调解,陈丹萍和霍辰宇一致同意将283 号房屋赠与女儿霍思雨,陈丹萍与霍辰宇均放弃对上述房屋的居住权。在案件审理中,陈丹萍曾向霍辰宇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自 2013 年3 月 1 日至今,283 号房屋内未少物品。陈丹萍 2013.3.28” 。 房屋的归属问题解决后,霍辰宇想起他参加信鸽比赛所获得的奖杯、锦旗、证书,以及同人们赠送的牌匾等荣誉物品仍然存放于 283 号房屋内,这些都是他的心爱之物,自然得取回,于是,他便向陈丹萍索要上述荣誉物品。可是,让他不能接受的是,陈丹萍告诉他,由于年代已久,这些物品已经遗失,无法找回了。 讨要无果 一对冤家上法庭 放

5、在家中的物品,怎么可能平白无故遗失呢?霍辰宇开始认为是陈丹萍对自己有怨,故意不归还上述荣誉物品的,就多次找陈丹萍索要,可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一样,且从陈丹萍的行为表现来看,不像是在说谎,这让霍辰宇十分气愤,这可是他一生付出所获得的荣誉,怎么能说丢就丢呢?于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霍辰宇来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陈丹萍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霍辰宇诉称,本人与陈丹萍原为夫妻,于 2004 年协议离婚。在上世纪 90 年代,本人精于养鸽,多次获得省市级比赛的优异成绩,包括江苏省、无锡市举行的远程和超远程比赛冠军杯四只,季军杯奖杯两只,亚军锦旗三面。此外,中国信鸽总会赠送奖杯两只。

6、为庆祝本人赢得的荣誉,吴宇锋等十人还贺赠本人一块由书法家王洁桢写有“翔迹举世”等字样的红木横匾。根据离婚协议,本人与陈丹萍原共有的 283 号房屋归陈丹萍所有,上述奖杯和锦旗等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涉及,均保存在 283 号房屋内。2013 年 3 月,陈丹萍就离婚后房屋权属确认纠纷向法院起诉,诉讼中陈丹萍承认上述物品仍保存在 283 号房屋内,经法院调解,283 号房屋赠与霍思雨,但本案争议物品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陈丹萍。本人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本人因养鸽竞赛而取得的优胜奖杯等,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本人,即属于本人的个人财产。现陈丹萍称上述物品已经丢失,故请求法院判令陈丹萍赔偿经

7、济损失 11600 元。 针对前夫的起诉,陈丹萍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将财产分割完毕,因养鸽获得的荣誉系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陈丹萍所有,故霍辰宇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家中曾经驯养信鸽的事实确认,本人为帮助霍辰宇养鸽默默奉献,养鸽获奖应当属于家庭荣誉。当时家庭经济也均由霍辰宇掌管,但霍辰宇却发生婚外情,抛弃了本人,所以在 2004 年离婚时协议约定屋内所有的家具杂物均归女方,男方放弃所有权,现双方离婚至今已有九年,本人也无需再告知屋内的物品是否存在。在房屋权属确认纠纷案件中本人出具证明,是因为 2013 年 1 月霍辰宇曾经擅自闯入 283 号房屋,调换门锁至

8、3 月 28日,证明系用于说明霍辰宇在此期间没有偷窃屋内的物品。综上,请求驳回霍辰宇的诉讼请求。 财产属性 两级法院下定论 惠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霍辰宇因其驯养信鸽而获得象征个人荣誉的物品,应当为其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根据其提供的获奖名次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获得的奖杯、锦旗、锦杯的数量;但从其提供的照片显示,可以确认其曾获得过四个奖杯和三面锦旗、一块横匾,这些物品在其与陈丹萍离婚前均存放在 283 号房屋内。对于霍辰宇所称的其获得的其他物品,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确认。而双方在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283 号房屋内的“所有家具杂物均归女方所有” ,应当理解为不仅房屋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陈丹萍所有,房屋内的其他杂物财产,包括霍辰宇的个人财产也赠与陈丹萍所有。故争议的四个奖杯和三面锦旗、一块横匾所有权应当归陈丹萍所有,现霍辰宇认为物品丢失而要求陈丹萍赔偿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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