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受财也构成受贿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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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事后受财也构成受贿罪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安徽分公司原总经理陈晓,一个副厅级干部,三次收受下属人民币 49 万元,1997 年被安徽省纪委开除党籍。1998 年被合肥市中级法院以事后受财为由审判无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法院经过数次公开审理,终于在 2000 年 1 月 10 日宣判事后受财构成受贿罪并判处陈晓有期徒刑 10 年。? 一起受贿案,一审判无罪,再审判 10 年。这截然相反的结果,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 焦点之一:陈晓行为是否属正当的职务行为 法律上认定,受贿是一种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贿物,无论对搞活经济有利或者无利,其性质都是受

2、贿行为。无论其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作为中电公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的陈晓,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取巨额财物;事后却一再声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职务行为。那么,陈晓的行为是否属正当的职务行为呢?1992 年 4 月初,中电公司安徽分公司能源化工处兼庐海公司承包人李剑峰,找到陈晓,要求对其承包的部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明确指出超额利润部分三七分成。在公司其他承包者个人提成均不高于超额利润 5的情况下,陈晓当即背着其他两名分管业务和后勤的副总经理,以总经理身份会同公司党委书记徐德臣、李剑峰三人,专门制定了关于能化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

3、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即 92049 号文件),并亲自签发了这个满足李剑峰三七分成要求的文件。根据这个文件规定,李剑峰当年就从公司提取超额分成利润 21.1 万元。? 1993 年初,李剑峰享受的优惠政策(即 92049 号文件)即将到期,李所经营的原油业务日趋看好,但利润分成的来源却遇到财务上的困难。陈晓就在公司办公会提出在全公司实行新的承包方案,随后亲自主持制定、签发了 92103 号文件,将李剑峰所在的能化处 1993 年利润基数由原来的 140 万元改为 120 万元,然后以总经理身份和公司名义积极做有关方面的工作,使该文件得以尽快顺利审批执行。当年,李剑峰因此顺利提取超额分成利润

4、160.13 万元。? 在李剑峰承包经营期间,陈晓以总经理身份和公司名义两次向省计划委员会联系拨要进口原油配额共 6.5 万吨,全部交李经营;并以总经理的身份多次出面协调李剑峰与公司业务处之间就资金使用、调度等方面的矛盾,使李在经营期间资金运作、利润提成得以顺利落实。? 所有这些,正如陈晓自己在法庭上所陈述那样:李剑峰的承包是我力主拍板定下来的,当时对他在政策上是倾斜的,还有我为他跑进口原油的配额,没有我出面他是搞不成的。他也承认没有我不会发展得这么快,也不会做这么多业务、兑现这么多奖金。现在的干部在位和不在位,作用是不一样的,所以他送钱给我。按陈晓的逻辑,只要自己手中握的权力是合法的,则无论

5、怎么运用权力,如背着其他领导人、违反程序等也自然是合法的,而运用权力的结果收受别人送点小钱当然也是合法的。? 正是如此推理,陈晓才在神圣的法庭上演出了这样的一幕:公诉人问:李剑峰 1992 年以后为什么要送那么多钱给你,而 1991 年前为什么没有送你钱呢?陈答:我和他是好朋友,他才送我的,1991 年前他自己都没钱,当然不送我。公诉人又问他三次收受 49 万多这么大数额现金,心里是怎么想?陈晓很干脆地回答:是合法的,我没有犯法。? 三次心安理得收受别人 49 万多元,并理直气壮地把它当作自己职务行为的合法附属品,谁还能相信陈晓的职务行为有什么正当性呢? 焦点之二:陈晓是否具有权钱受贿故意 法

6、庭之上,陈晓一再强调为李剑峰制定倾斜政策,出发点不是为他个人谋取利润,而是为了公司利益,目的在于要建立一个“公司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奖励机制,并矢口否认其具有权钱交易的主观受贿故意。然而,法律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权钱交易的受贿故意,不仅仅要看当事人的陈述,更重要的要看他本人的客观行为。? 客观上,陈晓通过利用总经理主管经营管理决策权的职务便利,给李剑峰制定倾斜政策,减少完成利润基数等,使李提取了 180 多万元超额分成利润。在此之后,为感谢陈晓,1993 年春节前,李剑峰从 1992 年承包提成款中拿出 3 万元现金送到陈的办公室,陈晓如数收下。1993 年下半年,出差到珠海的陈晓及妻子

7、在李剑峰办公室里闲聊,暗示在珠海买房子没钱,李当即答应由他出钱买房,并于 1994 春节前后,分两次共送 30 万元人民币现金和 15 万元港币现金给陈。陈晓随后就用李所送的钱,在珠海以妻子名义买下一百多平方米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 51.7 万多元。行使权力在前,收受财物在后。这中间,似乎没有什么讨价还价,更没有明码标价的权钱交易,只有朋友之间温情脉脉的相互帮助。? 李剑峰经商谋利缺少优惠政策,陈晓就利用职务便利给“朋友”送去;陈晓购房缺钱,李剑峰又反过来送去“朋友”之间的馈赠。这似乎由于陈晓职权的合法性,导致了李剑峰巨额提成的合法性,更导致朋友之间送钱的合法性。直接帮助朋友致富,就等于间接帮

8、助自己发财。问题的关键,是李剑峰把巨款送给了一个副厅级干部。话又说回来,假如陈晓不是一个副厅级干部、送不出优惠政策,温情脉脉的朋友交情就不可能出现。陈晓对此也是心知肚明,要不然他怎么会在法庭上感叹说:现在干部在位和不在位,作用就是不一样呢!显而易见,李剑峰送钱的行为与陈晓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利的行为是环环相扣的,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大量客观事实和证据,充分证明陈晓的行为具有受贿的直接故意。以事后受财为由不认定受贿,既不符合事实,也毫无法律根据。? 焦点之三:陈晓行为是否属改革创举 有人认为,陈晓在 1992 年主持制定的倾斜政策,是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大气候下,对公司分配机制进行改革的一项尝试和试

9、点,建立的是“公司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奖励机制,出发点是为了公司利益而不是为他人谋利益。陈晓先后制定的倾斜政策,应视为改革创举。? 与之针锋相对的是,在改革开放中,如果每个有职有权的领导干部都以试点为理由,违反程序、违反其他承包者利润分成不超过 5的常规,为个别人制定个人利润分成占 30的政策,让大量国家财产都流入个人腰包,然后一面吃国家的俸禄,一面收受他人的巨额财物。这样的改革创举,岂不要令国家天下大乱?任何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政策,都是借改革之名、行破坏改革之实的把戏。? 陈晓行为究竟能不能算得上是根据当时形势所作的改革创举呢?应该说,作为副厅级干部的陈晓自己是最清楚不过的。? 这里值得

10、补充说明的是,作为陈晓改革试点的李剑峰案发之后,陈晓不是主动向组织交待问题,反而去找徐德臣(另案处理)订立攻守同盟,并想方设法赶到安徽桐城、浙江慈溪市找人打假借条、作伪证,妄图蒙混过关。? 众所周知,衡量一种行为是不是改革创举,标准有二条:一是“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二是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的标准。中电安徽公司作为一家中央部属企业,资金、技术十分雄厚,但在陈晓任总经理期间,却债台高筑。到 1996 年 8 月陈晓案发前,公司累计亏损已达 1880.3 万元,其中 1994 年至 1996 年三年平均每年实亏 300 万元,一半以上的职工只能拿到 70的工资。群众怨声载道,纷纷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陈晓把一个好端端的企业推到了破产的边缘!事实胜于雄辩。让极个别人暴富,让绝大多数人在温饱线上挣扎,陈晓的这种行为是否属改革创举,中电安徽分公司的客观实际就有力地回答了这个问题。退一万步来说,即使就是有了改革创举的政绩,也不能成为收受下属巨额财物、逃避法律惩治的借口。?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如何正确运用手中权力推动改革深入,而不是借改革之名干损公肥私的勾当。这是所有领导干部都应该分辨清楚的。? 众人注目的陈晓受贿案,一波三折,但终究是以依法判处其 10 年徒刑、没收其用赃款所购 51 万余元的房产而尘埃落定。但是,由该案所引发出来的一些问题,确实是值得人们去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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