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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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谈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摘要】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鉴定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如何建立兼具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中立性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指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司法鉴定;刑事诉讼;完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逐步深入,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快改革进程。尤其是随着各种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案件日益复杂化,对于一些专门

2、性的问题需要相关领域专家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对于实现诉讼民主、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践起步较晚,相关理论研究还不成熟。现有的涉及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条文数量少,规定的原则性强,缺乏实际操作性。随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暴露,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我们加强理论研究,完善该制度。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深入研究司法鉴定制度,首先应当明确司法鉴定的概念。学者们对司法鉴定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司法鉴定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

3、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有的学者认为,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经验对诉讼或非讼案件中所涉及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证明活动。还有的学者认为,司法鉴定就是在司法诉讼或准司法活动中,为裁判机关、公正机关行使裁判权或国家证明权服务,对需要鉴别确定的专门技术性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由具有鉴定权的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检验和评判活动。200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该

4、决定第一条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司法鉴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科学性。司法鉴定结论不同于其他的证据,需要由具有相关专门技术和知识的人才能出具。司法鉴定依据的标准是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科学认识的过程。第二,合法性。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的选任、鉴定对象的来源、鉴定过程的启动、鉴定过程的进行都应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的。第三,中立性。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不受司法机关、当事人的干涉,这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二、我国

5、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缺陷 第一,司法鉴定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建国以来,我国虽然针对司法鉴定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确定了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性纲领及基本行为准则。但是现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细化的针对司法鉴定的法律及规章制度,许多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相关规定分散杂乱。 第二,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不完善。在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上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三套管理机制并存,难以形成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缺乏对鉴定工作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伴随着决定实施,大量社会鉴定机构涌入司法鉴定领域,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技术如何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人队伍组成良

6、莠不齐,从业人员往往是医学专业的学生经过短期的培训,没有长期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三,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存在缺陷。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的规定尚不明确。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属于职权主义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由司法机关所垄断,当事人无法参与其中,容易出现当事人不相信司法鉴定结论,甚至有导致对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产生猜疑的情况,进而降低了司法裁决的公信力。 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司法鉴定相关法律制度。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 ,对于司法鉴定的启动、举证、质证、认证及鉴定人制度、鉴定体制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法具体立法框架可分为总则、司法鉴定管理、司

7、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鉴定的程序(委托、受理、鉴定、出具意见) 、司法鉴定的认定、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 第二,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不能带有司法职能及任何的行政职能,从而排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干涉,确保其独立性。鉴定机构须加强其自身建设,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等综合能力建设。 第三,完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目前,在我国的司法诉讼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发动主要依赖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当事人并不享有启动方面的权利,这与当事人承担法律的责任不相协调。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做法,设定某些法定必要的鉴定事项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 参考文献: 1霍宪丹,郭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逻辑反思与路径探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1) 2霍宪丹.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探索.中国司法鉴定,2007(1) 3陈光中,吕泽华.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新发展与新展望.中国司法鉴定,2012(2) 作者简介: 高佳(1981-) ,女,河北唐山人,硕士,讲师,河北联合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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