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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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3 湖南省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中的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 号)、 湖南省政府关于促 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 201821 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按真实身份信息,对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工人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实施的综合管理。第三条 凡本省范

2、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活动的建筑工人的管理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是指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建筑工人。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实名制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 称“ 实名制平台”),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送全省建筑工人信息。 4 市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可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实 名制平台” 的数据交 换。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负责制定、落实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度,对

3、所承建的工程实施实名制管理,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可以建立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与“ 实 名制平台” 的数据交 换。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企业负责督促检查承建建筑业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和措施。第二章 平台建设与信息管理第六条 “实名制平台” 由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库、主管部门管理端、企业用户端、项目用户端和个人用户端组成,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第七条 建筑工人 实名制数据库依托“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 项目、企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进行建设,并实现数据共享。第八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基本信息、用工信息等,通过企业用户端、

4、项目用户端和个人用户端采集。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技能岗位证书)、务工信用信息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 5 用工信息包括用工企业名称、劳动合同、施工现场出入场、考勤、安全教育、工作评价等与项目劳务用工有关的信息。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主管部门管理端对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在建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向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配平台账户。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通过企业用户端管理、报送企业自有技术工人的实名制管理信息以及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向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部分配平台账户,发布劳务用工招聘信

5、息等。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通过项目用户端采集、管理、报送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信息。第十二条 建筑工人可通过个人用户端进行实名制注册,可发布对用工企业的评价意见及求职信息。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名制管理信息安全。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称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进行分包的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企业(以下称参建企业)负责施工现场本企业聘用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 6 第十五条 承包企业应对施工现场项目部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

6、监督,应建立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所承包工程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的用工信息。参建企业应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本企业聘用建筑工人的用工信息。第十六条 承包企 业应通过“ 实名制平台”企业用户端为施工项目部(包括参建企业施工项目部)分配项目用户,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报送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第十七条 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信息报送至“实名制平台” 。参建企业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承包企业分配的平台账号报送实名制管理信息。建筑工人用工信息发生变化的,承包企业应在 3 个工作日

7、内通过“实 名制平台 ”更新信息。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定期检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应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报送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建筑工人 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实名制平台” 录 入基本信息。未在“实名制平台” 录入基本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 7 鼓励有条件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在施工区域安装身份信息识别等管理设施,采集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出入场、考勤等信息,并实现与“实 名制平台” 项目用户 端数据交换。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部应依托实名制管理信息,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工资

8、表并记录建筑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经建筑工人确认后报送企业留存。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建筑业企业依托实名制管理及时足额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建筑业企业应设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推行承包企业委托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做好所承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各类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应至少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2 年。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实名制管理公示牌,公布劳务用工专管人员联系方式和建筑工人维权监督举报电话。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通

9、报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应依法查处并 8 作为“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重点对象。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筑业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或弄虚作假的,应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查处。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专线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业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至 年 月 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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