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保税区稳外贸促增长调结构扶持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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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珠海保税区稳外贸促增长调结构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的目标,为鼓励和扶持珠海保税区企业调整优化外贸发展结构,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支持企业深度拓展国际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结合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区)产业培育方向、经济发展目标,制定本扶持政策。第二条 珠海保税区每年安排扶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实体企业为我区稳外贸促增长所做的贡献。资金来源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区财政配套资金。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企业在珠海保税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及正常运作,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了套取外贸资金而在本区临时注册开展

2、业务,突击性开展业务,海关、外汇、区管委会等部门认为企业存在虚假贸易数据不应给予外贸扶持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第三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第四条 支持企业扩大进口先进技术及产品1.对企业进口珠海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先进装备、关键零部件,每进口 1 美元,奖励 0.06 元人民币;进口先进技术,以进口合同或报关单金额为准,每进口 1 美元,奖励 0.07 元人民币;进口原材料、资源性产品、消费品,每进口 1 美元,奖励 0.02 元人民币。2.每家企业不能在市、区两级重复申报,最高奖励 100 万元人民币。第五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1.对参加省商务厅、市商务局组织的境内外采购、展览、贸易促进

3、活动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交通、食宿费用最高不超过 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 3 万元人民币。2.对参加经本区备案的,由省商务厅、市商务局组织的以“一带一路”为主的大型经贸参展活动,按照每家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等综合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 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 3 万元人民币。3.每家企业每年享受的开拓国内外市场扶持资金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 6 万元人民币。企业自行参展或未经我区备案同意的,不予政策扶持。第六条 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1.对本年度通过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包括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软件生产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职业

4、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国际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给予实际发生认证费用最高 50%的资助,每项体系认证扶持资金最高限额 3 万元人民币。2.对管理体系证书在有效期内,给予每项体系复审认证费用 5000 元人民币支持。3.每家企业每年享受的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6 万元人民币。4.对同一年同一个认证的奖励不与由本区财政承担的其他扶持政策叠加执行。第七条 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国际市场1.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给予扶持资金。本年度新设境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在 10 万美元(含)以上 100 万美元(含)以下的给予 10 万元人民币资助;100 万美元以上 500 万美元(

5、含)以下给予 20 万元人民币资助;500 万美元以上 1000 万美元(含)以下给予 30 万元人民币资助;1000 万美元以上给予 50 万元人民币资助。2.同一个境外投资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资助。第八条 支持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1.支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对自行缴费的一般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 35%的资助。(2)对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出口并投保的部分,按实际缴纳保费额外增加不超过 10%的扶持资金。(3)对上年度出口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 20%的扶持资金。(4)对上年度出口额在 1000 万美元至 50

6、00 万美元的中型企业,投保“新兴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保险” ,按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 20%的扶持资金。上述(1) (2)由一般投保企业向我区提交申请资料办理;(3) (4)所需保费先由保险公司垫付,申报时由保险公司统一向我区提交资料办理。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区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获得省、区财政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 100%。2.支持企业投保“走出去”相关信用保险(1)对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给予 30%的扶持资金。单个项目每个保费缴纳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2)对向国内保险公司申请融资信用担保的企业,按实缴的担保费用给

7、予 30%的扶持资金。单个项目每个保费缴纳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3.支持企业投保进口相关信用保险(1)对投保进口相关信用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预付款保险)和风险评估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资金资助,每年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 10 万元。第九条 支持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我区出口企业本年度以其应收而未收的出口退税单作为贷款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在规定期间支付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按企业实际支付的质押贷款利息的 50%比例给予贴息,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第十条 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本年度外贸进出口规模合计不低于上年度、且有税收贡献的突出企

8、业给予扩大进出口规模奖励,其中外贸进出口规模达 5000 万美元1 亿美元(含 5000 万美元)的企业区财政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外贸进出口规模达到 1 亿美元及以上的,本区协助企业申报珠海市级外贸进出口大户奖励资金。第四章 兑现流程第十一条 受理及兑现资金程序包括:发布通知、企业申报、区业务部门初审、区办公会议复核、审核结果公示、兑现资金及下达兑现通知等。(一)发布通知。每年区统筹发展局在区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受理上年度扶持资金的申报通知。(二)企业申报。意向申请的企业可于规定时间内按我区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各项有效申请材料。(三)区业务部门初审。区统筹发展局在受理申报期截止后,会同其他有

9、关业务局室对申请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各业务局室达成初审意见后由区统筹发展局提交区办公会议审定。(四)区办公会议复核。区办公会议就业务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通过会议纪要形成对企业申报事宜的处理意见。(五)审核结果公示。将经区办公会议认定并拟兑现资金的企业名单在珠海保税区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或收到投诉的企业,提交区办公会议再次审议决定。(六)兑现资金及下达兑现通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区统筹发展局将扶持资金兑现通知在珠海保税区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享受我区外贸扶持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海

10、关、税务、工商、外汇管理等有关监管部门监督和检查,对涉及违规、违法经营或不实申报的,一律不予政策扶持,已获资金扶持的将予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符合珠海市促进外贸发展政策措施奖励条件的企业,应主动申请市级扶持措施。本扶持政策不与其他市、区政策中同类项的需由本区财政承担的扶持方式叠加执行。第十四条 本扶持政策自兑现 2018 年度外贸扶持资金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文中未尽事宜由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或由保税区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如果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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