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高校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 )的建设目 标是:从我省经济和社会 发展需要出发,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基础和应用研究的要求,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围绕体制改革、科学研究、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项目任务的落实,推动学科建设,使研究基地成为名副其实
2、的省级研究基地、全省乃至全国在该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全省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交流和信息资料基地、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全省高校人文社科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第三条 研究基地是学校直属的 实体性研究机构, 实行独立预算, 依托高校应将其列入学校重点建 设和发展规划,并赋予其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四条 研究基地 应以一个或若干个重点学科 为支撑,鼓励跨学科设立研究基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研究基地 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 动态管理。 第六条 省教育厅 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中的主要职责
3、是: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的制度、修改。 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筹措有关经费。 第七条 高校是研究基地建 设的依托单 位,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 2制定研究基地的建设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4组织和支持重大学术活动; 5聘任研究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 第八条 研究基地 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 职责是: 1负责研究基地的全面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 2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3
4、制定基地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 4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九条 研究基地的学 术委员会是学术 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拟订年度研究项目指南; 4、负责本基地研究项目的评审和重大成果的评议工作; 5、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 研究基地立 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省内外本学科领域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5、 2、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3、研究场所和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具有较完善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网络环境等。有稳定的管理人员和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4、依托高校应提供基地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 30 万元),及必要的后勤保障和校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5、一般应以重点学科、学位点为依托。 第十一条 符合研究基地立 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可根据有关要求,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依托单位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
6、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由学校报教育厅。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通 过教育厅组织的 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报教育厅审核。 福建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凡通过 教育厅审定的研究基地建 设项目,有关高校应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建 设周期一般为二年。建成后,依托 单位向教育厅报送福建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
7、项目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教育厅组织专 家对申请验收的研究基地 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教育厅发文批准研究基地挂牌,正式开放运行。 第十六条 确因学科 发展需对研究基地更名,或 变更主要研究方向等重要事宜,须由研究基地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厅。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 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必 须设立一名专职 副主任,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主任和学 术委员会主任由高校聘任,聘期不少于 3 年,可连聘连任
8、,原则上不超过 3 届,年龄不超过 65 岁。学校聘任、解聘或变更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报省教育厅备案。研究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条 学术委 员会委员聘期为 3 年,由校内外同学科 领域的知名学者组成,其成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 5 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岁且身体健康,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学术 委员会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 1/3。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教育厅备案。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二条 研究人 员实行聘任制,由主任按 “带(给)课题和经
9、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 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专兼 职研究人员进驻研究基地从事 课题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 6 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 1 个月。 第二十四条 为保 证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 驻所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 5 人,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 1/3。要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研究基地 应把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 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同时,要主动从省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各类
10、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研究基地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校内外优秀社科研究人才,加大开放力度,促进校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七条 研究基地 应加强知识产权 保护。驻所研究人员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均应署本研究基地(如 xx 大学 xx 研究中心)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基地至少两年召开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至少 应为研究基地研究人 员提供 1 人次以上的出国访问学者或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名额,并至少接待 1 人次以上的国外或省外访问学者。 第三十条 依托高校应将研究基地建设和
11、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研究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以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研究基地 应建立专门的图书资 料室,配备专职图书资料人员,做好图书资料编目工作,并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研究基地 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检查评 估 第三十三条 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各有关学校须于每年年底向省教育厅填报福建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年度工作报告表。 第三十四条 教育 厅每三年将组织一次研究基地 评估,采取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评估标准另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 优胜劣汰的机制,对 被评估为优秀并符合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总体规划的研究基地,优先推荐申请升级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对评估不达标和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研究基地,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研究基地 统一命名为:福建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研究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本办 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 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 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