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评弹书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促进苏州评弹艺术的传承、发展和生态建设,遵循苏州评弹的演出规律,维护演出秩序,加强苏州市评弹书场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苏州评弹艺术“五位一体”的保护体系和“五管齐下”的工作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评弹书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弹书场,是指在本市设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组织;或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及具有演出场所备案证明的营利性机构。第四条 评弹书场的管理和运行遵循政府主导、科学布局、立足基层、分类分级、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多元化机制。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评弹书场的登记和注册机关。市、县级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是评弹书场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民办非企业类评弹书场在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工作;监督评弹书场遵守法律、法规;做好评弹书场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设立评弹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适合开放的固定场所;(三)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设立评
3、弹书场,申请人应当向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材料。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设立材料后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应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登记的决定;批准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不予批准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市、县级市(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设立材料后,批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并抄告相应文化行政部门;不予批准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评弹书场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评弹书场解散、分立
4、、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或者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应当先征求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登记。申请人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登记,同时将结果抄告相应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 评弹书场的运行及内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具有管理制度、制定听众须知,遵守秩序,持票入场,文明听书;(二)配备至少 1 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行及开放服务。(三)演出前有预告公示,演出中有台账记录,演出后有听众反馈。第十一条 评弹书场
5、以演出苏州评弹长篇书目为主,演出内容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健康,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违背社会公德,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史实的;(十)有
6、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二条 评弹书场开展演出活动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明码标价。非营利性的评弹书场以茶水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费用;营利性的评弹书场票价以经营者综合考虑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评弹书场进行合理的功能区域划分,配备或者提供演员宿舍、休息场所、化妆间。市、县级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售票演出长篇书目的评弹书场可以给予相应的补贴。第十三条 鼓励评弹书场引进高质量原创和新创长篇书目的演出。第十四条 评弹书场运行管理情况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内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弹书场考核评比活动,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机构对评弹书场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评弹书场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鼓励建立评弹书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实现资源共享。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评弹书场的扶持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文化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