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往往是商家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本,在一定程度上,谁掌握的消费者信息越多,谁在市场竞争中就越能掌握主动权,而消费者在消费结构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商家掌握的信息常常是消费者并不愿让人知道的个人隐私。然而,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性法律条文对消费者的隐私权予以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立更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当务之急。本文立足于对消费者隐私权相关概念及内容、特点的厘清,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的构想,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 消费者;隐私权;立法 一、消费者隐私权的概念、内容、特点及被侵犯的主要方
2、式 (一)消费者隐私权的概念 “消费者隐私权”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在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从目前学界研究的状况来看,尚未有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系统研究。依照对隐私权的理解,消费者隐私权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笔者认为,消费者隐私权是民法中隐私权的延伸,是隐私权在消费者身上的体现,故而具有隐私权的一切属性与特征。
3、而民法中的隐私权,是较诸名誉、姓名、肖像等基本人格权更晚出现的一种人格权。在消费过程中形成的消费者的隐私权只是隐私权的细化,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就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出发点在于使消费者能够控制其个人信息的流通,其个人信息将被如何使用应由消费者作出明确同意,以及未来所有与原初目的不符的信息使用都须取得消费者明确同意。 (二)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 消费者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指个人对自己的隐私信息拥有完整的支配权,其他人负有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义务。众多国家对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均有相应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对隐私权的界定,而且有利于消费者全面地
4、了解隐私权的内容与范围,避免或减少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消费者隐私隐瞒权是指,消费者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的权利。对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不管是对权利主体有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的隐私信息,权利人都拥有相应的隐瞒权,拥有不对他人言明的权利。这并不是失去诚信的一种做法,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如果自己的隐私一旦被泄露,将损害自己的人格尊严,同时将难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 2.隐私利用权。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消费者拥有使用的权利。所谓隐私利用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使用和支配,以满足自
5、身的精神或者物质需求。这种权利的关键在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在于自己而不是他人。从此可以看出隐私权应该依法行使,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社会风序良俗。一旦隐私权的行使违反上述情形,则将该行为认定为具有违法性。 3.隐私维护权。众所周知,消费者的隐私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时具有寻求相应司法救济的权利。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小自身的损失。 4.隐私支配权。所谓隐私支配是指消费者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完全支配自己的隐私信息。对此,消费者既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隐瞒自己的隐私,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他人公布自己的隐私。比如允许他人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允许他人知道自己教育背景,允许他人知悉自己
6、的日常生活状态等等。诸如此类,都表明消费者对自己的隐私权具有相应的支配性。 (三)消费者隐私权的特点 消费者隐私权与民法中的隐私权有所不同,消费者隐私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其主体是自然人。消费者隐私权具有相应的人身性,其主要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不受年龄、职业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凡是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群体均属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主体。而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自然人所具有的人身属性,因此二者并无隐私权可言。但二者同样也有不让其他人知悉的相关信息,这就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了。 2.消费者隐私权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传统的个人隐私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民族、教
7、育背景、职业、收入、身份证号、婚配情况、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病历等等相关信息。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互联网的普及,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变得越来越丰富,包括:电子邮件、视频信息、网购账户、消费记录、网络域名、手机号码等等在内都属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3.消费者隐私权易受侵害。消费者在日常消费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个人隐私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个人信息泄漏的状况早已司空见惯。而众多经营者恰恰因此而利用各种手段收集消费者泄露的个人信息来进行各种商业活动的宣传,经营者的这种不当行为也往往对消费者构成侵权。 4.对消费者隐私权的限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及完善法律程序的需要,消费者隐私权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受到一
8、定的限制。我们在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同时,个人隐私也要让步于对国家安全及法律的需要。 二、我国在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上的立法现状 我国宪法、民法、消费者权益法这三部法律均没有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于 2014 年 3 月 15 日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4 条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条文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
9、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由此可见,无论是立法层次较低、作用较小的地方性法规,还是消法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都表明囿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仍处于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探索阶段,立法的滞后已不能适应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迫切需求。 三、关于完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思考 权利的行使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将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相关内容散见于一些法律当中,但却不甚完善。在当
10、今社会,隐私权亟需得到确立,从而让其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要完善有关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第一,在宪法中确立隐私权,使其与其他的人格权平行并列。如何通过宪法来明确规定隐私权?为此我们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来实现。只有从宪法的高度来确立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隐私权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修改民事立法上与隐私权相关的规定。诸如对民法通则第 120 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可以把“隐私权”补充到条文当中,使之与其他人格权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等等。这样,隐私权不仅可以得到完善,而且也为隐私权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开辟一块新
11、天地。 第三,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刑法中增设有关侵犯隐私权的犯罪。规定对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并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侵害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引入不仅可以加大对侵权人的惩戒力度,同时也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四,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对侵害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应具体规定侵犯隐私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各种补救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目前,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主要零散地分布在宪法和许多其他法规。但是,要全面系统地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目前仅有的相关规定是明显不足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只有通过系统立法,才能达到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2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3郭卫华,常鹏翱.人身权法典型判例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第一版 4张革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价值基础J.甘肃理论学刊,2004.(2) 5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