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遵守伏休制度 共同保护渔业资源致全省渔工、渔民的一封信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渔业资源养护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自 1995 年实施以来,在广大渔工、渔民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海洋渔业资源是我们共同的财富,更是广大渔民赖以生存的基础,通过实施伏季休渔,可以让鱼类进行休养生息,为亲鱼和幼鱼提供一个更好的繁殖和生长的时间和空间,实现渔民下半年有一个好收成。今年的伏季休渔即将开始,希望渔民朋友能一如既往的支持和拥护伏季休渔制度,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积极主动进行监督,共同保护好我们自己的渔业资源。我省今年的伏季休渔政策规定如下:一、休渔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
2、类型。二、休渔时间(一)北纬 35 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伏季休渔时间为 6 月 1 日 12 时至 9 月 1日 12 时,渔业辅助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 6 月 1 日 12 时至 8 月 20 日 12 时。(三)渤海毛虾禁渔期为 6 月 1 日 12 时至 8 月 16 日 122时。(四)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海蜇的捕捞期限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资源状况另行制定。(五)在我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开捕期为 8 月 20 日。(六)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由
3、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七)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 )渔具 为我省禁用渔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八)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以及收购、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厅2016 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要求,今年伏休管理规定如下:一是所有应休渔渔船 6 月 1 日 12 时前必须回其船籍港停靠,其中 110kw 以上 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基站的港口。请您提前与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确保
4、按时返港,返港后要认真填写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并经渔业执法人员确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各港口公示停港休渔渔船名单,以便大家监督。外省渔船一律不得在我省停港休渔。二是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3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变更停泊地点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伏休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需经县级渔政机构批准。跨县坞修的,必须由船东持坞修合同原件,报所属地县级渔政机构审核;跨市坞修的,需由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并逐级批准。异地坞修渔船申请批准后,县级渔政机构将开具渔船坞修批准书,并与船东签订伏季休渔
5、坞修渔船承诺书,要求渔船在 3 日内必须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要在 5 日内返回应休渔港口。属跨市坞修的,坞修完毕后,船厂要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报所在地省直属支队,省直属支队将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并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待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批准后,渔船才能下水。渔船往、返过程中必须全程开启定位设备,由县级渔政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监管。三是休渔渔船不得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生产或未经批准擅自到他国管辖海域生产。今年我省将继续开展涉渔“ 三无 ”船舶和 “绝户网”专项整治行动 ,请有关人员及时主动上交“三无 ”渔船、 销毁禁用渔具、更 换不合格渔具,以免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9 月
6、 1 日至 9 月 16 日期间,我省渔船不得进入北纬 35 度线以南海域作业。休渔期间,所有休渔网具必须捆扎入库存放,在陆上确属无法存放的,可捆扎整齐放4置船上封存。渔船标识必须符合全省统一规范标准,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 CDMA、AIS、北斗卫星和 RFID 等信息终端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渔船停港期间,要切实做好“防风、防火、防汛、防盗”工作,确保休 渔渔船安全。四是渔船修造厂家必须按相关规定开展渔船修造业务,无船检部门开具的开工批准书,一律不得擅自制造、改造渔业船舶。对坞修及在建渔船应设立标识牌,注明船名号、批准文号、上坞时间、监管人及预计下坞时间,制作渔船位置图。凡擅自制造、改造涉
7、渔“三无” 船舶的,将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取缔。休渔期间,全省沿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将会同海警、公安边防、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全方位加大海陆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渔港、海上查获及其他方式发现的涉渔“三无 ”船舶将一律扣押回港,交由船 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依法处罚。对发现或查获的“ 地笼” 等禁用渔具,一律收缴并集中销毁,对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限期整改更换,并对船东或生产、销售人员依法处罚。对违规渔船除按规定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渔具,直至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擅
8、自转移停泊地点,坞修渔船逾期未到达坞修船厂或返回船籍港及转港途中未开通定位设备的,按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对特殊渔船违规的,将按“情节严5重” 规 定采取更加 严厉 的处罚措施;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今年我省继续实施伏休违规与渔业油价补助挂扣的政策,具体规定为:6 月 1 日 12 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 1 次的渔船,扣减其当年度 15%渔业油价补助;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的,扣减其当年度 50%渔业油价补助;6 月 15 日 12 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或擅自
9、转移停泊地点 3 日内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 2 次及以上或列入违法违规“黑名单” 的 渔船,扣除其当年度 100%渔业油价补助。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省厅要求执法人员在伏休管理工作中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文明管理,严格执法程序,统一处罚标准,对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为强化执法监督,省海洋与渔业厅监察室和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分别设执法违纪举报电话:0531-86951444;0531-61360511。为增加伏休工作透明度,省厅设立了伏休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群众的监督。希望广大渔民群众积极举报违
10、法违规渔船。举报时请准确提供违规渔船有关信息(包括船名号、所有人、违规时间、地点等),并配合执法人员对违规渔船进行查处。6渔工、渔民同志们,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是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渔业生产者的共同愿望,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同维护好伏休秩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海洋生态文明做出更大的贡献!省及各市伏休举报电话: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0531-86942755,86945246(夜)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0532-85885872,85886981(夜)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 0546-8332607,8331425(夜)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 0535-6715611,6920014(夜)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 0536-2111672,8091274(夜)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0631-5232211,5232175(夜)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 0633-2289600,8816652(夜)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0543-3362214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