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议到案经过一、到案经过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到案经过一经制作形成,便具备了证据材料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必然会成为刑事诉讼庭审中控辩双方质证和辩论的对象。刑事诉讼庭审活动中,控辩双方除了围绕基本犯罪构成进行辩论之外,更多地涉及自首、立功、累犯、犯罪嫌疑人主观态度等法定或酌定从轻从重情节,而到案经过证据材料最有可能涵盖的恰恰是这些问题。到案经过材料通常是刑事案件从发生到侦破过程中侦查机关第一时间搜集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可以说到案经过材料是刑事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中最直接并且相对更为客观的第一手言词证据。 明确到案经过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仅能够从案件事实方面对案件进行准确
2、把握,而且可以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到案经过证据材料的制作形成过程进行规范,从而确定该类证据进入诉讼环节的标准,增强证据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1、到案经过材料能够初步确定一些影响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特殊情节。 到案经过材料最直接的作用就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方式,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方式又与诉讼过程中断定其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密切相关。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如何到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如何归案,这是到案经过材料中不可省略的重要内容。 一份完整的到案经过证据材料可以帮助控辩双方对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行为作出明确判断,从而避免诉讼过程中为查清该类情节而进行的补充侦查、休庭甚至延期审理等司法活动
3、,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同时也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保护的作用。 2、到案经过证据材料可以划清特殊案件中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一些特殊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如何定罪,定什么样的罪是需要仔细斟酌的。尽管刑法对各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在某些具体个案中,出现了可能导致在定罪时出现两个甚至更多的罪名竞合的现象。如何实现对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罪名的正确认定,到案经过证据材料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比如,对比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和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如果在侦查人员所制作的到案经过材料中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后具有逃匿行为的,则应
4、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反之,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3、到案经过材料对认定转化型或者加重处罚型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到案经过证据材料中,应当对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到案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作出明确细致的记载。尤其是对到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情节的证明,将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属于转化型或加重处罚型犯罪的判定。 4、到案经过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原因,证人通常不愿出席庭审当庭作证。公诉机关所据以提起和支持诉讼的言词证据通常是案件侦查机关所制作的以文字方式固定下来的询问证人笔录。这种证据表现形
5、式难免有不具体、不直接之嫌,使得其证明力与证人当庭亲口所述言词相比起来尚显不足。因此,在到案经过作为刑事诉讼活动重要证据材料的同时,引入出具该“经过“的侦查员出庭作证制度,能够完善该份证据证明力,就其所证明的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防止犯罪嫌疑人故意翻供。 二、关于到案经过的证据类别 关于到案经过的证据类别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探究到案经过的具体证据类别,形式上有利于诉讼活动中对该证据材料的正确归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将证据的形式归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个种类。只有经过查实的且合法取得的这七种证据才能够作
6、为刑事诉讼案件定案的证据材料使用,否则不能采用。从证据形式上确定到案经过属于这七种证据类型之一,从而使到案经过作为刑事诉讼证据材料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笔者赞成认为到案经过应当归入证人证言类别的观点。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有关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因此,从内容上看证人证言的主观性更强。到案经过是由侦查人员对其所亲历的到案犯罪嫌疑人这一过程的感知而做出的书面表述,所记载的内容是其个人对到案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方法、行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内容的描述,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另外,到案经过材料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是由侦查人员的描述性或者说明性语言构成,是侦查人员对有关涉案
7、事实的感知,没有侦查人员的表述和说明,到案经过材料不会具备任何思想内容。同时,书证证据一般在刑事诉讼活动进行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诉讼进行中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调取而形成,而证人证言通常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通过笔录的形式固定而形成。因此,综合各方面分析,可以得出到案经过是由侦查人员挡获犯罪嫌疑人时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做的证言的结论。 三、司法实践中到案经过材料存在的瑕疵和完善对策 1、司法实践中到案经过材料存在的瑕疵。 一份完善的到案经过材料不仅具备了言词证据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要件,使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更重要的是其在刑事诉讼实践活动中对于一些模糊性或争议性较大的问题有着决策性的证明作用。但是,在司
8、法实践中作为证据出现的到案经过材料却常常存在着瑕疵,影响了其关键证据的作用。简要概括起来,司法实践中到案经过材料可能存在以下瑕疵。 犯罪嫌疑人归案方式不具体,没有说明系自首归案还是被到案归案。 到案犯罪嫌疑人时间、地点不明确。 当场起获赃物情况没有说明。 对犯罪嫌疑人抓捕过程表述不具体、不清楚。 到案犯罪嫌疑人线索来源没有明确表述。 2、到案经过材料的完善对策。 由于到案经过材料的制作者是刑事案件侦察人员,因此,要使司法实践中据以作为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到案经过材料尽可能完善,与侦查人员个人办案水平的提高密不可分。 首先,侦查人员应当树立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做到客观公正,严格依
9、法办事,保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避免其所做到案经过材料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诉讼案件证据体系之外。 其次,侦查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熟悉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再次,应当提高侦查人员的文字功底和表达能力。一份完善的到案经过材料要求语言客观平实,叙述事实清楚,表达清晰顺畅,逻辑思维严密。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备较高的文字和表达能力。 最后,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非全是由侦查人员到案归案,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首归案或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移送归案。由此可见,“到案经过“这一名称不足以概括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归案方式。因此,笔
10、者认为可以将“到案经过“改名为“归案经过“。 总之,“到案经过“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明确其证据形式的类别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制作、使用和不断完善该种证据。同时到案经过材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正义,确保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新编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03-204. 3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