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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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刑事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摘要】刑事犯罪无疑会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乃至犯罪分子自身及其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但是对犯罪分子在刑法范围内予以惩戒之后,是否还应对他予以传统意义上专属于民法的精神损害的支持,一直众说纷纭。本文就此问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谈一点笔者的粗陋之见。 【关键词】刑事犯罪 精神损害 法律规定 刑事犯罪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手段,严重伤害被害人的一种行为。鉴于刑事犯罪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大等特点,应当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这一点,已经得到大家的共识,但是刑事犯罪是否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这在学界争论很大。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的范围局限在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没有规定对犯罪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因此,对刑事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该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不仅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而且还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实际上限制了公民、法人合法的民法上损害赔偿权利的行使。 这种状况有一些改善,最高

3、法院在其 2003 年 12 月 29 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原先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改采“财产损失说” ,认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财产损失赔偿,认为造成人身损害后,受害人可以请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这对之前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不合理的局面有了改很大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赔偿权利人取得赔偿,但却并没有完全涵盖应当取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如性自主权被侵害的受害人,其依然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侵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得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刑事犯罪中却禁止精神损害赔偿。

4、类似于“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原理,比他轻的伤害都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比他重的伤害却不能得到救济,的确令人费解,逻辑上也无法解释。 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对刑事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理由如下: (1)其行为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是指刑事被害人因为人身权和特定的财产权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使其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减损。刑事犯罪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完全具备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首先,要有精神损害违法行为的存在。精神损害违法行为就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特定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对受害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不仅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且构成了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其次,必

5、须有精神损害事实的存在。精神损害事实,就是人身权受到损害所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包括受害人所遭受的议论、歧视,自我感觉的羞愧、悲愤、绝望等等,这些都是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事实。 再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刑事犯罪行为引起了精神损害,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最后,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被告人存在加害的故意,而且行为比一般侵权行为更为恶劣,情节更为严重。 (2)支持对刑事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有利于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及有利于对犯罪的预防。中国自古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说法,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支持对刑事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也是罪责刑相统一的

6、体现,轻微的违法行为可能需要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刑事犯罪就不用,这无疑是一个错误的司法导向。曾有一段时间就出现过“撞伤不如撞死的现象” ,因为撞死所作出的赔偿要远远小于撞伤的,加之法律意识的淡薄,所以很多违法犯罪行为人就会衡量撞伤和撞死的利益支出,故最初只是单纯的交通肇事,却演变为加害人为了最小数目的赔偿,铤而走险,回碾一下,将受害人撞死的情况。药家鑫案就是典型,因为怕农村人难缠,而脑子一时短路,最终酿成不可弥补的悲剧。因此法律不支持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将很难起到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作用和对犯罪的预防作用。 (3)支持对刑事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有利于在社会中树立正确的司法导向,法的应有之义是树

7、立正确的导向,对好的行为予以弘扬,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罚。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应得到重的惩罚,轻的应得到轻的惩罚。有了严重的犯罪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偷棵白菜却选择用大炮轰” ,违背法的宗旨,不利于犯罪率的降低及社会的稳定。 (4)支持对刑事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有利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心灵的抚慰。刑事犯罪对受害人身心的伤害和社会危害性方面,无疑都是巨大的,然而伤害已经造成,亦不可能恢复到伤害前的状态,只能用金钱等方式对伤害加以弥补,方能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若法律连这仅有的抚慰都不予支持,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构成二次伤害,激起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对社会不公,司法不公的怨气,阻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笔者支持对刑事犯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既有利于预防犯罪,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还有利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心灵的抚慰以及法树立正确的导向,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暴力犯罪性暴力犯罪受害人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J.2006. 2杨仕忠.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刍议J.政法精英,201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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