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担保责任应如何承担等四则一般担保责任应如何承担 编辑同志: 孙某从事电子产品销售,2002 年 7 月,他因为缺少周转资金,想从赵某那里借款,赵某要求他提供担保人,他就让我为他提供担保,我觉得他的生意不错,应当可以按时偿还借款,就答应了。后来我们在协议中约定,孙某向赵某借款 30000 元,2003 年 2 月 1 日还款,如果孙某到期不能还款,就由我代其偿还。今年 2 月,赵某两次找到孙某要求归还借款,可是孙某由于商品积压,暂时无力偿还,想让他宽限两个月,到4 月份再归还。前几天,赵某找到我,说孙某拒绝还款,要求我偿还孙某所借的钱款。请问,现在我应当代孙某偿还这笔借款吗? 黑龙江 王卫民
2、 王卫民读者: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该法第 17 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来信所述结合上述规定,你们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孙某到期不能还款,就由你代其偿还,因而你为孙某提供的保证属于一般保证,赵某只有在对孙某提起诉讼并经过审判,而且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得到偿还时,才可以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偿还你所担保的借款。赵某现在要求你偿还借款,你是可以拒绝的。 我能否要回儿子的
3、抚养权 编辑同志: 我和陆某于 2000 年离婚,当时法院判决 8 岁的儿子归陆某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 元。今年 2 月,我收到儿子寄来的信,信中说他继父最近染上了赌博恶习,经常在家里聚众赌博,严重影响他和母亲的学习、生活,母亲多次规劝皆无效果,因此母亲和继父产生矛盾,吵闹、打架成了“家常便饭” 。现在他非常渴望有一个安静的学习、生活环境,想搬过来同我一起生活。虽然我也非常想把儿子接过来,但我知道陆某不会轻易同意,而且我们之间的抚养关系也有法院判决的约束。考虑到儿子的健康成长,我很想把儿子接过来抚养。根据上述情况,请问我能否要回儿子的抚养权? 成 都 华京玉 华京玉读者: 根据信中所
4、述情况,你可以先和陆某协商或请求法院变更你们与儿子的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 15 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 16 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据信中所述,你儿子现在的生活环境对其身心
5、健康显然有不利影响,而且你儿子也超过 10 周岁,愿随你共同生活。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先和陆某协商,若未达成协议,你可以请求法院变更你们与儿子的抚养关系,将儿子交给你抚养。 多交付标的物的价款如何计算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从事烟酒经销的个体户,2002 年 6 月,我和金源饭店签订协议约定:从 7 月 1 日到 31 日,我每天为该饭店提供啤酒 20 箱,每箱48 元,该饭店每天收到啤酒后开出收条,8 月 10 日付款。协议签订后,我派送货员小刘每天为金源饭店送货。7 月 28 日,我到外地办事,8 月6 日返回后得知,小刘仍然每天给金源饭店送啤酒,已经多送了 120 箱,我给金源饭店打电
6、话问用不用续签协议,对方说不用了。8 月 10 日,我到金源饭店要求其付款,饭店负责人程某说:“你们多送的 120 箱啤酒我们没有签订协议,是你们自愿给的,咱们是老关系,就便宜一点,按每箱 40 元算了” ,我没有答应,但是程某说:“如果你不答应,那 120箱啤酒在协议里也没有约定,就算白送我们了。 ”因此,我们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上述情况,请问,多送的 120 箱啤酒的价格应如何计算? 陕 西 李 丹 李丹读者: 根据信中所述情况,你与金源饭店签订的协议属于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你方交付的标的物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数量,而金源饭店在发现该多出来的货物时没有提出异议,没有及时通知你方,而是欣然接受
7、。合同法第 162 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据此规定结合信中所述,虽然你们多送的 120 箱啤酒在协议中没有约定,但是,金源饭店已经接收,其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综上所述,金源饭店单方决定降低多交货物价格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其仍然应该按照每箱 48 元的价格支付货款。 被迫担保应负赔偿责任吗 编辑同志: 2000 年 4 月,路某向郑某借款 30000 元,想让我为其提供担保,因为路某这些年一直不务正业,我对他不放心,就婉言拒绝了。路某后来警告我,如果
8、我不答应,他就把我前些年曾经有情妇的事告诉我妻子,起初我以为路某是和我开玩笑,就没有当真,可他一再以此事威胁我,并说如果我不够义气,他也就不照顾朋友脸面了。郑某也打电话劝我说:“我借给他钱还不害怕,你提供个担保怕什么?如果你妻子知道你那些事,你的家庭就完蛋了!”虽然前些年我确实背着妻子在外面谈了个女朋友,但没多久就分手了,后来我和妻子的感情一直很好,我不想让她为此事伤心,只好同意了路某的要求,在他们的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前不久,郑某来找我,说路某作生意赔了,借他的钱恐怕还不上了,叫我替路某还钱,不然就去法院告我。请问,我是否应当为被迫提供的担保承担责任?我应该替路某偿还这些钱吗? 河 北 刘亚朋
9、 刘亚朋读者: 担保法第 30 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0 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 30 条的规定处理。根据来信所述情况,路某作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为了让你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以将你以前曾经有情人的事实告诉你妻子相威胁,你在路某的胁迫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提供了担保,而作为债权人的郑某也知道这一胁迫的事实,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不承担这一保证的民事责任。但需要提醒你的是,如果该纠纷形成诉讼,你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向法院提供你确实受到“胁迫”的证据。 责任编辑: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