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未来改革趋势探讨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结构弊端愈发显现。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加快现有增值税体制改革,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市场经济财税体制是必然的选择。本文分析了增值税改革的现状,并对我国未来增值税改革的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 改革趋势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现代税收制度,2011 年 11 月 16 日,经国务院同意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税2011110 号)以及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
2、1111 号)等重要文件,明确从 2012年 1 月 1 日起,在上海市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此正式拉开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序幕。迄今为止,“营改增”试点已经进行了 1 年多的时间,未来“营改增”怎么走,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增值税改革的现状 (一) “营改增”的进程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开始在上海选择部分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试点区域已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 10 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13 年 5 月 27 日,财政部和国
3、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进一步明确了 2013 年8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主要变化在于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服务”也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 (二) “营改增”的具体方案 1.试点行业及计征方式。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税率。新增 11%和 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
4、 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 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 6%税率。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过渡性政策。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并规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二、我国未来增值税改革的趋势 增值税作为一种中性税种,避免重复征税、扩大课征对象、确保税款征收链条完整是其终极目
5、的。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改革的空间依然存在,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笔者认为我国增值税改革,除了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外,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一)统一纳税人身份 在我国现在的增值税体系下,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在 17%和 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 6%的两档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 3%,由于增值税政策没有赋予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税款的权利,其实际税负远高于一般纳税人,造成了小规模纳税人不愿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使增值税链条无法得到延伸。因此,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深入,统一纳税人身份将会成为我国增值税改革的一
6、大趋势。 (二)重新分配增值税分成比例 自 1994 年财税改革以来,我国一直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共存的局面,增值税属于地方和中央共享税,营业税则属地方税收。增值税作为共享税是我国目前的第一大税种,分配比例为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各占75%、8%、17%。1994 年进行分税制改革,导致了地方事权与财权严重失衡。据统计,中央与地方年均财政收入结构由年均 30%比 70%调整为 52%比 48%,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由年均 42%比 58%调整为 29%比 71%,地方以全国收入总额的 48%却承担了全国支出总额的 71%。严重的收支差异造成了地方财政困境。更为雪上加霜的是,随着“营改增”试
7、点的运行,根据计算,以 2012 年财税数据为例,若营业税完全被增值税所代替,则地方政府营业税将比原来减少 11 810.65 亿元。因此,只有通过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才能保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才能使“营改增”扩围顺利推进,才能实现分税制改革的突破。 (三)整合税务机构 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机构分设为国税、地税两个系统,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和保障了中央财政收入,增强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但也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在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这意味着“营改增”部分增值税与原来的增值税虽然都属于同一税种,但却被人为分解成两种不同
8、的税收分享方式,这明显与增值税中性原则以及税收公平一致性原则相背离。这无疑给整合税务机关带来了契机,因为扩围后,若将增值税全部划归国税机关征管,则地税机关会被“边缘化” ;若将增值税改由地税机关征管,由于其控管系统“金税工程”并未覆盖地税系统,其条件并不具备。有鉴于此,伴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税务机构将会出现整合的趋势。 (四)调整增值税税源分配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占整个税收比例将扩大到 40%以上,呈现“一税独大”的局面。现今的增值税征收采用的是简易征收的方式,其来源主要是集中在东部沿海的制造业企业,而东部工业产品在占领西部市场的同时把税负转移到西部消费者。其实质是增值税由东部企业
9、缴纳,但实际却是由西部消费者承担,这无疑造成税源分配不公平。另一方面,增值税缴纳地和实际承担地域不一致,许多地方会在大力招商引资引进企业的同时使用行政手段设置种种障碍阻止其他地区的商品流入本区域或者采用垄断等区域保护手段阻止外地商品流入本区域。这样一方面容易造成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区域保护主义的抬头,还不利于全国商品及物流的分配,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因此,未来在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增值税及税收转移分配的调整也是势在必行,应当兼顾产品消费地的税收利益。 (五)拓展增值税发票开具范围 “营改增”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作为改革的试点范围,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将延伸到这些行业。这就意味着,以
10、前征收的营业税现在改为征收增值税后也将可以抵扣。但现实是,一些交通运输企业难以从加油站、修理店取得增值税发票,过路过桥的通行费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服务业中的人工、交通、房租、物管等费用在成本费用中所占比重较大却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意味着,这些费用和项目难以抵扣。因此,在未来改革中,相关发票的使用和开具的改革势在必行。 (六)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 好的政策需要有好的配套措施予以保障。现行试点采取的政策是“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在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但这毕竟是试点时期的过渡办法,至于以后相应税款由谁征收、如何分配,这些具体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需要进一步
11、明确。同时税务系统内部在制度、人员、设施上也要做好相应的准备。 (七)试点区域和行业进一步扩大趋势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了试点范围,与其有关的行业涉及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这样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强化行业分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但同时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方面,从区域的角度,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这样会造成税负不公以及非试点区域企业为了抵扣避税向试点区域集聚的现象出现,形成税收“洼地”效应
12、,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从行业的角度,金融保险业没有纳入试点范围,其涉及到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因此,为了使增值税抵扣链条趋于完整,扩大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也将成为我国增值税未来改革的趋势。 (八)税收法制体系有待调整完善 目前,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分别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依据。实行“营改增”以后,原先征收营业税的最终都将改征增值税,因此这两个条例均已不适合现实的税收工作的需要,无法指导相应的税收征收管理。这就要求相关立法部门和专家学者根据“营改增”的现实国情,结合试点地区的立法建议,进行相关的经验总结,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符合“营改增”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税收法律
13、体系更加完善。 三、结束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税收结构性减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此次“营改增”迈出了税收结构性减负的重要一步,虽然实施的范围有限,时间不长,但效果良好。但不可否认的是改革中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这一方面要求政府部门把握好改革的方向,开展更加卓有成效的改革和创新,并以更大的决心和努力来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也需要企业和个人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主动参与配合这项改革,共同推进“营改增”的成功实现。 参考文献: 1.黄栀梓.“营改增”扩围触及多方阵痛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2, (15). 2.傅光明,马桂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之我见J.地方财政研究,2012, (5). 3.张斌.增值税扩围对地方经济的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1,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