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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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出庭制度研究【摘 要】 证人就是指了解整体或部分的案件情况并且受到法院的传唤需要出庭作证的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许多案件的证人都无法做到出庭作证,而证人出庭作证是当前当前司法系统的刑事诉讼中的必然需求,如果少了证人的出庭作证,将会导致整个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的不完整。因此,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当前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而我们又如何能增加证人出庭率,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司法制度 一、证人的定义及相关知识 (一)证人的定义 关于证人的定义,在刑事诉讼中是个看似简单实则很复杂的问题。通常来说,证人就是指某个案件的相关见证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之中,提供相关证词来描述与案

2、件相关的情况,以此来协助司法审判的进行。同时证人由诉讼相关的原告被告或其辩护律师传唤,再由法院开出传票,传讯证人到庭作证。 (二)证人的条件 我们知道即使对案件的情况有所了解,但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当证人的,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于生理缺陷、精神缺陷或年幼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而不能明辨是非、正确表达的人是不能作为证人的,我国有相关法规和程序可以对证人的精神、智力程度进行审查鉴定。同时我们值得注意的是,法人和非法人的团体也不能作为证人。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等法人是不能成为证人的。因为单位是无形的权利主体,它的行为必须依赖自然人的活动,它的感知和陈述都是由自然人来进

3、行的,只有直接感知整个事实过程的自然人的本身可以承担作证的义务。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 由于当前的司法系统要求控辩双方激烈辩论,特别是在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情境中,需要有证人出庭作证才能具备最基本的诉讼条件,因此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因为只有证人到庭,才能实现当事人对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才能有效地对原始人证进行质证。证人出庭作证,会在客观上保证审判的公正性。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保障,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对揭露案件事实和追查犯罪分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其意义可以总

4、结为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改革的有效进行与实施。 二、当前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缺陷 (一)当前我国证人的出庭现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凡是了解相关案件情况的人,都具有作证的义务。因此,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必须经庭审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证人证言也不例外。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审查认定言词证据非常困难。纵观近几年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现状,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证人不出庭作证,而用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只向不向法庭作证,只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通常

5、的做法是直接由审判人员当庭宣读证人庭外提供的书面证言,然后由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如果是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便认定为定案的根据。下面就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的情况做一些分析。 (二)当前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这是个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将直接影响审判程序的规范化进程,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证人不出庭作证涉及到社会文化背景、经济因素、心理等等的因素。这些因素和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更加复杂。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有许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从立法方面来说,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证人权益的保障不够,虽然刑事诉讼法及

6、其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证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不作出规定,使证人不出庭在刑事审判中出现随意性的现象。因此,法律对证人权益保障不力也是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底的一个原因。我们可以总结为:法律没有规定证人的经济补偿权,法律中有关的义务规定过于笼统,法律规范相互冲突,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 从司法系统方面分析,我们基本可以总结为:公诉人对还不能完全信任证人出庭,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也不够重视,司法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也不够。司法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当前,侦查机关在证据的收集上或多或少有一些暇疵或者程序上的问题,或者证据的采集不到位,有时非常依赖于

7、言词证据,担心证人出庭会提出相关异议,对证人出庭往往持不积极配合的态度。由于对言词证据的认定难度也较大,需要有较高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才能够胜任。 同时有些律师的品行不正,为了谋取私利往往避重就轻,骗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出庭改变证言,实践中对证人不出庭的处理又无法律依据,对证人作伪证处理也不力,也是造成证人出庭难的另一个原因。证持消极态度,不提出申请甚至不希望关键证人出庭,也不采取积极措施保证证人的出庭。 从大众认知的方面分析,在现实中,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例子却比比皆是,若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打击报复证人的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某些伤害证人的案件,久拖不决,证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

8、公正的司法保护,因此,在大众的认知中,对作证有一种恐慌心理。 同时,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大众认为出庭并不是一件光彩体面的事,所以不愿出庭直接面对双方当事人而提供有利于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证言。特别是在一些贪污贿赂案中,证人大都与被告人有上下级关系或业务上的往来,害怕因出庭作证而受到同事或同行的鄙夷,损坏了和谐的人际关系,从而给自己以后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涉讼为耻的文化积淀是导致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全社会未能形成支持、赞扬证人出庭的良好氛围,对待勇于出庭作证的证人而更多的是不理解,这也在客观上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导致了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非常低的现状。 三、如何完善

9、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 (一)要确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一个证人作证资格的制度,明确出庭作证人员范围,要适当划定缩小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然后,补充立法规定法院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制到庭,并赋予法院对不出庭作证人员的处罚制度。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履行的义务,而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者进行制裁,也是必需的。 (二)要增强公民的法律知识 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公民视作证为耻。那么,为了彻底改观证人出庭率偏低的现状:其一是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以消除贱讼、鄙讼的心理,强化公民作证的观念,让公民敢于作证、愿于作证;其二是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10、,最好由法院负责,证人的保护费用由国家拨付。设立有力的证人权利救助体系,建立起广泛而严密的证人社会保障体系。 (三)要提高司法人员的配合力度 不能把证人出庭的问题归属于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应有充分的认识,予以积极配合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司法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认识不足,且阻碍证人正常的出庭作证,这势必会降低证人出庭率,影响司法公正。加强立法对阻碍证人出庭作证的司法工作者应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 四、总结 目前许多人都已经看到了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缺陷,认识到了证人出庭的重要性。总的来说,我们要对证人作证问题进行立法,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相信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和实践条件不断成熟,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能够逐步得到很好的解决,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会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我国的司法系统和法律制度会成熟与先进。 参考文献 1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增订版)M.227. 2逄艳波,王鹏程.浅析刑事证人拒证的根源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4):28-30. 3陈召净,杨冰.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人保护制度J.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教学与研究,2010(3):46-48. 4王永杰.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J.犯罪研究,2011, (2):31-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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