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司法适用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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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醉驾入刑”司法适用思考【摘要】 “醉驾”事故引发多宗交通事故的意外,给国家和社会酿出许多悲剧,为了加大“醉驾”行为的震慑效果,2011 年 5 月 1 式,我国将“醉驾入刑”用加大威慑力的方法控制“醉驾”行为, “醉驾入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在执行中往往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对“醉驾入刑”展开一系列思考。 【关键词】醉驾入刑 司法适用 一、 “醉驾”与社会现状的概述 我国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据相关统计可知,自“醉驾入刑” ,半月里我国“醉驾”查处 2038 例,比过去同期下降 35%,查处力度也比过去增强,自从“醉驾”入刑,我

2、国“醉驾”数量减少,法律给意图“醉驾”的人带来很大的威慑。 二、我国“醉驾”量刑的标准 (1)构成犯罪的条件。主体“醉驾” ,就目前的刑事规定来说,主体无论是自己主动喝醉酒,还是被别人灌醉了酒,只要是醉酒行驶,都构成第一个犯罪条件;道路,是指公众通行的地方,如果在公众过道上“醉驾”会给他人带来身体安命或财产安全的威胁,因此,在公共道路通行是第二个条件;由于“醉驾”会带来公共安全的隐患;如果“醉驾入刑” ,那么与刑法相关的其它解释标准也同样有效,即刑事判处应当是应当追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且按情节轻重与带来的社会2效果进行判罚,刑法适用范围是第三个条件。 (2)醉驾量刑标准。按我国质量

3、监督检验检疫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 (GB19522-2004)规定,如果20mg/100ml驾驶员血液含量80mg/100ml 的,属于饮酒驾驶,如果超过80mg/100ml,即判为“醉驾” 。这条规定意味着饮酒驾驶属于行政违法,而“醉驾”则意味着要担负刑事责任;在我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199 条规定,醉酒驾驶的范围属于机动车,而如果驾驭非机动车则不够成“醉驾”量刑的条件。 三、 “醉驾”量刑存在的问题 (1) “醉驾”量刑的标准不统一。从以上刑事条例上看, “醉驾”的量刑标准仅包含机动车而不包含非机动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 91 条规定,如果“醉驾”

4、非机动力在公路上行驶,则罚款50 元。而目前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同样也很突出,那么为了避免非机动车带来的交通安全事故,应该将非机动车的量刑也进行一定的补充。 (2) “醉驾”量刑的时间有矛盾。目前我国对“醉驾”进行检验,是用两种方式,首先将“醉驾”嫌疑人进行即时“呼气”实验,其让嫌疑人进行血液酒精检查。而血液酒精检查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酒精含量越来越少,有时“醉驾”嫌疑人故意拖延时间逃逸过血液的检测,只要血液检查没有问题则不必量刑,目前我国不能单凭“呼气”对嫌疑人进行定罪,那么,应该对血液检查提出一个法定的时间,要求嫌疑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 3(3) “醉驾”量刑的轻重有区别。自 2

5、011 年 5 月到 2012 年 3 月中,以 349 名“醉驾”案件判处为例,其中 95 人被判拘役,253 人被判缓刑,1 人免于刑事处罚,这 72.4%的缓刑率极大降低“醉驾”的威慑力,这意味着,在“醉驾”可判处缓刑或拘役的界限上还非常模糊, “醉驾”者可通过缓刑的机会让自己最大限度的逃避刑事处罚。 (4)司法资源的消耗成本大。据统计,我国去年审理刑事案件 3553宗,一共 14 名法官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由于此可见我国法官工作强度大、工作难度大,而“醉驾”在我国目前已经是比较普遍的刑事犯罪,它与普通的刑事案相比又有特殊的要求,它要求在三日内完成从审理到执行的全部过程,大量的“醉驾”案

6、加重了法官的劳动强度,而“醉驾”案模糊的法律界限又加重法官对刑事的判断压力,这使许多“醉驾”案件判罚得十分草率,比如为了避免出现更多问题,法官用缓刑的方式结案,这给“醉驾”量刑带来很多隐患。 四、 “醉驾”量刑改进的方向 (一)国外对“醉驾”案件量刑的处理 在国外,对“醉驾”案件的细节都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在德国,如果驾驶人“醉驾”但不危险交通安全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处罚金,如果造成社会安全危害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如果造他他人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则按刑事相关规定加重刑事人的责任;在日本,如果出现“醉驾”行为并被查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 0.05%,则要判两年以下劳役并处罚 5 万日元,同时

7、吊销驾驶执照,同时提供司机酒精的人、其它造成安全事故的人等也要同时受到处罚,如果司机两次以上酒后醉驾,4则要关在专门的监狱里接受刑事处份。外国对于“醉驾”的量刑细化处理方法极大增加法律的可执行力,它们可以做为我国量刑细化的一个重要参考。 (二)我国“醉驾”量刑需要细化的问题 (1)明确非机动车“醉驾”的处罚。目前很多市售的非机动车辆已经拥有机动车的构造的特征,比如许多非机动车被配置内燃机,且能行驶时速超过 50 公里以上。在“醉驾”行驶造成的危害中,这些非机动车驾驶有时造成的危险更多、威胁更大,而非机动车驾驶的人往往年纪轻,文化程度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占 88%,大量非机动车醉后驾驶给交通

8、带来很大的危害。 (2)严格限定“醉驾”鉴定的时间。 “醉驾”的鉴定矛盾主要是“呼气”时间与血液鉴定时间不统一,如果间隔的时间太长,则“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越来越少,导致血液酒精鉴定的精确度出现问题,如果两份鉴定报告不一致,那么“醉驾”者都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逃逸应得的处罚,因此,在鉴定时必须规定两份鉴定间隔的时间。按目前国内实际情况,可以在交警部门做完“呼气”检测后,一个小时内提取血液样本,两小时以内要送交到检验部门,40 小时之间要将检验报告送交给司法部门,血液报告是鉴定“醉驾”的重要法律依据,并且将它的时间做严格的限定。 (3)拟定“醉驾”缓刑执行标准。将“醉驾入刑”是为了通过“醉驾”

9、的处罚力度来给意图“醉驾”的人产生威慑力,如果可以随意、大量的判处缓刑,那么该法律就失去威慑力, “醉驾入刑”也失去立法的意5义,因此要将缓刑的标准做严格的执行规定。根据目前“醉驾”情况,可以执定为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100mg/ml 且没有发生任何事故的可以定会缓刑条件之一,同时要结合以往有没有“醉驾”记录, “醉驾”记录也要做会缓刑执行的条件。 (4)提高“醉驾”案件的判罚效率。大量的“醉驾”事故的刑事处理,占用其它刑事案件的处理时间、占据大量法律资源,因此要提高“醉驾”的判罚效率,如果细化以上“醉驾入刑”的判决标准,那么会节省法官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可以通过完善“醉驾”的取保候审制度也能提高判决效率,在“醉驾”取保候审中,可以加大缴纳保证金的方法,比如保证金提高到 5000-20000,那么无故拖延审判时间的机率将会减少,执法速度会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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