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适用摘 要作为以国家名义对犯罪人适用的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刑罚应谨慎使用。为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合理的裁量范围内运行而非个人的恣意行为,检察机关有义务在追究公诉犯罪的同时对案件的量刑发表建议,并以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参与到量刑结论产生的过程中,有效地确认和制衡刑罚裁量权。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量刑;量刑建议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理论探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93 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这一规定对庭审程序中有关量刑问题的法庭事实调查与法庭辩论作了原则性规定,法庭辩论以法庭调
2、查为基础,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根本要靠法庭调查阶段对量刑事实能够进行相对独立的调查来保证。所谓“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的诉讼活动。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载体,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制衡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重要手段。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监督和制衡法院的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正。2010 年 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中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量刑建议规范化之基本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检察机
3、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针。该政策要求以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依据,对具体犯罪和犯罪人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刑罚手段,实现有力打击、震慑犯罪和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的统一。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必须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建议一套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并具有操作可行性的量刑建议制度。 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用的“宽” “严”要相济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相对较大,个案的具体情节千差万别,给法官的量刑裁判权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尽量将刑法条文所规定的量刑幅度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从而大幅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这也有利于将量刑失衡现象消灭的萌
4、芽状态。 (一)审查起诉阶段 在定罪正确的基础上,发挥刑罚最佳效力的关键在于量刑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关于量刑的意见,并全面审查,记录在案;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量刑的意见,并记明笔录。公诉人应该全面审查并引导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罪重和罪轻的各种情节的证据。在提起公诉时,拟提出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同送达法院。检察机关的求刑结论既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精神,也要综合考虑如何更好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考虑从宽处遇因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充分考虑从宽处遇的情形,对主观
5、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应慎捕慎诉。对必须逮捕起诉的嫌疑人,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综合考虑并选择相对宽缓之刑罚。对于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建议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 2.掌握从严把握力度 为了捍卫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对于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及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和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应当采取从重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在对上述犯罪进行量刑建议时,应当建议适用较为严厉之刑罚措施,并重视运用累犯、主犯等制度,正确适用从重量刑的要素,以安抚与救济受到伤害的人民
6、群众,实现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 3.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量刑建议必须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本前提,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检察机关既要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未遂、中止、从犯、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良好等从宽要素,又要重视累犯、主犯、惯犯、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等从严要素,真正做到严而有度,宽而有节,促进司法公正。 (二)法庭审理阶段 我国现行的检察权内部配置状况,决定了目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以庭审前决定为主、庭审中修正为辅的决策模式。检察机关在庭审前决定量刑建议依据的是审查起诉阶段掌握的证据材料。而从移送起诉到庭审前的期间,对量刑有关的
7、情节或许发生变化,如被告人及其家属退赔、被害人谅解等;在庭审过程中,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搞证据突袭等,这使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建议稳定性受到挑战。在法庭事实调查中,公诉人应当将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开讯问、示证,也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举证顺序,当庭向法院提供较为全面的量刑信息。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应当提出量刑建议,阐明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针对律师的意见进行充分辩论并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真实的量刑情节予以驳斥。同时,出庭公诉人应具备灵活的应变能力,根据庭审过程中出现的新的证据材料及案件情节,及时修正量刑建议,排除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干扰因素。
8、(三)判决审查阶段 量刑建议规范化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罪刑均衡要求,从而有效防范量刑失衡现象。检察机关公诉人继起诉犯罪后提出量刑建议能够有针对性地行使抗诉权。刑事诉讼法虽确认检察机关认为法院量刑不当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因量刑不当的抗诉率却很低。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公诉人既没有依法提出量刑请求的根据也无提出量刑建议的压力,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对罪量与刑量没有对应的预估准备,这也直接影响到抗诉的质量;而且由于庭审中并未围绕量刑事实和情节进行辩论,公诉人即使认为某案件的刑罚不适当或畸重畸轻,也因无从说明理由而不得使抗诉权被搁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确立将法院的量刑
9、放置到法律监督的“台面”上,公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的理由进行审查,并在对法院判决、裁定审查意见表中详细说明,理性分析和判断量刑情节的作用程度,若法院量刑理由不成立,且量刑明显畸重或者畸轻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有针对性地行使抗诉权。 三、检察机关宽严相济量刑建议适用的完善 作为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量刑建议权虽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但是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得到法院的认可和采纳。为了保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有效适用,要注意量刑建议工作的前后延伸,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及能力,以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严谨性和实效性。 (一)增强诉讼引导侦查的能力 量
10、刑证据是量刑建议和刑事审判得以正确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准确的量刑建议需要检察机关获取和掌握全面客观的量刑证据和信息。目前,公安机关对量刑证据标准了解还不充分,在证据充分的把握及认识程度上与检察机关存在分歧,加之面临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其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 、 “重法定量刑情节证据、轻酌定量刑情节证据”的现象。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发挥侦查活动监督作用,促使侦查机关在案件移送起诉时能够随案移送相关的量刑证据,并及时沟通,引导侦查机关既要收集罪与非罪的证据,又要收集罪重和罪轻的证据,保证检察机关能够全面掌握量刑证据,为准确提出量刑建议
11、提供保障。 (二)提升公诉人的量刑把握能力 量刑建议制度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检察官不仅能准确认定被告人犯了何罪,而且必须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合理、准确的推算。而长期以来,由于定罪受到高度重视,公诉人相对缺乏量刑建议经验和对量刑规律的把握,在量刑能力与经验方面都与法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公诉人要加强对案件量刑规律的研究,无论量刑建议是否被法院采纳,但建议本身应具有较高的精确性和科学性。这要求公诉人应结合法院判决及量刑结果,对量刑工作深入学习,从检察机关办案经验、对具体量刑情节的分析及刑事政策的把握等方面来提高量刑建议的把握能力。 (三)健全量刑建议的运行机制 量刑建议代表了国家对被告人应承担的刑罚量刑的意见,因此在检察机关内部应建立规范的量刑建议运行机制,增强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一方面,检察机关要规范对量刑要素的审查及判断,对量刑建议程序、量刑庭审程序和量刑裁判程序做出细致规定,增强量刑建议制度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规范量刑建议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建立统一规范的量刑建议提出方式、审核、审批程序及工作考评机制,增强量刑建议的公正性。 邱华静,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