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缺位下的媒治新现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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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治缺位下的媒治新现象【摘要】 “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如广为人知的邓玉娇案、许霆、张金柱案等。目前我国采用的人民陪审团制,就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我国司法制度不成熟,公众法律意识淡薄,人治情绪严重。媒介审判制度对司法既有积极的也有负面的影响。 【关键词】媒介审判 舆论 法治 一、中国语境的媒介审判 目前我国采用的人民陪审团制,就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但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所以,中国目前尚不存在本原意义上的

2、“媒介审判”现象。那么中国的媒介审判现象如何产生的呢?美国学者本杰明认为,中国媒介影响司法的基本模式是媒介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虽然有失偏颇,至少说明了领导对司法影响的事实。媒介意见领袖虽然威力巨大,但其对于司法的影响而言还是间接影响,真正对司法审判带来重要影响的是来自其他象征上属不同权利部门的领导,他们的批示或电话对司法审判的结果起着关键性作用。法院和检察院的编制、财政、人事等都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再加上法院地方化、行政化趋向明显,媒体所代表的强大舆论一旦影响到了上级领导,上级领导的电话和批示可能对司法审判带来致命的影响。 二、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一)媒体对司法案件报道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3、 “媒介审判”之所以能够具有“审判”之力,是源于其承载着强大的公众意志、人民的知情权赋予媒体有对一切公共事件进行公开报道的权利。大众传媒和社会各界有权知悉各种公开的审判信息,大众传媒自然也可以就此进行传播。因此,从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公众信息代言人的职责自然很容易推论出,媒介必然要报道各种审判信息,以帮助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进而对审判活动进行社会监督。这是形成所谓媒介审判的前提,也是媒介对媒介审判批评的强有力回应。 (二)司法制度的不成熟 新闻媒体在对审判信息进行报道时,即使他们对诉诸活动作出有罪、无罪、胜诉、败诉等结论,也只是权利体系外的评判,虽然代表舆论,却不能对法院施加权利层面上压力。如果公

4、众意见引起了权利部门的重视,迫使其直接干预审判结果,司法审判确实难以保证独立性,所谓民意不可违。如此说来,公众意见似乎成为媒介审判的现实依据了。事实证明,公众意见的影响力有利于我国司法体制建设的完善,也更能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媒体和公众意见毕竟没有法律上的力量,如果司法体制完善,执法严密,即使媒体发表不公的评论,形成公众意见,也不会必然影响到审判的结果。正是由于司法制度的缺位,才使媒介能够通过舆论发挥巨大的作用。其次,我国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地位模糊,对什么样的案件举行听证会、参加听证会人员范围及对听证会提出的意见采纳与否,没有科学的规范。因此,我国司法审判必须受到舆论的

5、监督。 (三)公众法律意识淡薄,人治情绪严重 媒介中形成的民意往往处于民众的感性认识,而非依照严格理性的法律产生。淡薄的法律意识使人们热衷于依赖自己的道德理解对案件进行审判,产生人治心理。公众不在意法律的程序和证据,只在乎对当前事件的审判结果。但司法注重案件对于今后司法的长远影响,因为法律对于每个人的标准都是相同的,一旦对于一个人在司法上提供特殊判决,那么情况相同的也应该受到相同判决。而舆论则恰恰相反,它们的注意力往往只是一段时间内聚焦在某一事件上,期待着事件能够在短时间内尽快解决,并为社会公众所满意。这种群体性的态度往往给司法部分带来很多麻烦。 三、媒介审判对司法的影响 在西方,陪审团制度的

6、完善,通常由所在社区的 12 位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普通公民构成其职责是基于法庭上呈现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作出判断。但在我国,采用人民陪审团制,即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来审理案件。理论上外行人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限制,往往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相反,他们会受到法官的左右与影响。我国新闻法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的危害性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新闻审判的首要危害是破坏了法治原则,第二,新闻审判不利于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第三,新闻媒介有可能为新闻审判付出代价,第四,新闻审判蕴含着新闻媒介直接同审判机关发生冲突的危险。但它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负面影响,更主要的是

7、积极方面,它不仅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强大的话语空间,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了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进步。当然,任何权利的放大只会对社会产生负面效应,我们不能过于放大媒介手中的话语权,不然会出现媒介话语的泛滥。 截止到 2012 年 6 月底,中国的网民数量达到 5.38 亿,这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不可小觑。网民的积极主动, “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群众智慧,使得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逃不过群众的眼睛。司法过程已经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公开透明,这是社会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同时网络舆论引发关注的事件,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任何一个案件时,都要小心谨慎秉公处理,以免触到“众怒” 。这在无形中监督了司法

8、,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促进作用。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畅所欲言的话语平台,使得公众更多更好地参与社会公共事件。尽管可能造成不好的网络环境,然而网络毕竟聚集了最大多数、最真实的民意,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实现途径。不能因为存在小小瑕疵就全盘否定其价值。 笔者认为,媒介审判是承载社会公众意志的舆论与代表国家意志的司法在思维方式上存在的差异造成的。当舆论与司法可能存在争议的潜在事件被媒体报道以后,舆论往往形成民愤或者民怜两种形式来对司法施压,而由于民愤和民怜内部承载着广大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和情感,司法裁决违背公众意志很有可能形成社会对于权力的普遍质疑以及对政府的不信任,因此强烈的舆论很容易绑架政府来干预司法,媒介审判也因此升级为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干预。所以,面对媒介审判问题时,我们不能够简单的从新闻媒体角度来寻找原因,而是更应倾向于从司法不公的“内因”上找问题。只有法的内容制定越成熟,与情的冲突越小,公众舆论影响司法的可能性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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