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的冲突解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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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的冲突解决在海上保险中,由第三人造成保险标的在承保风险内损失的,被保险人能得到约定保险价值下保险金额的赔偿,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同时根据保险法第 60 条第 3 款的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被保险人有剩余赔偿请求权。当被保险人的损害得到足额赔付,两者当然不会发生冲突,而当第三人具有责任限制(单位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情况下两者往往会发生冲突。如此情况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和被保险人的剩余赔偿请求权何者优先?对于第三人的赔偿如何分配? 援引被保险人利益未能得到良好

2、保护的案例:“A 轮和 B 轮发生碰撞,A 轮全损,B 轮负全部责任。A 轮保险人向船东支付了全部保险价值 6000英镑,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以 A 轮实际价值 9000 英镑向 B 轮索赔,B 轮船东成功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赔偿了 5700 英镑。诉讼中,A 轮船东认为保险人基于 A 轮实际价值索赔,所以能获得 5700 英镑的三分之一,最终法院判决保险人获得第三人的全部赔偿 5700 英镑“。 有学者认为上述案例的判决是有缺陷的,他指出1:其一,定值保险不能赋予代位求偿权以优先效力,因为约定保险价值的目的在于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的真实价值发生争议,而不是解决代位求偿权和剩余赔偿请求

3、权之间的优先问题;其二,没有将保险人在全损赔2付下对保险标的上的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作出区分。 暂不论学者指出的以上缺陷,且将此案在中国法视角下,论证剩余赔偿请求权的优先性以及首先满足被保险人损失赔偿的正确性。 1中国法下确定代位求偿权利范围 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就代位求偿权利范围的规定是有矛盾的, 保险法第 60 条第 1 款规定的范围是“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而海商法第 252 条第 1 款规定“代位求偿权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又进一步在第 254 第 2 款规定 “超过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应退还给被保险人“。如果海商法只允许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又何来超出部分退还被保险人之

4、说?有学者就指出2: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与英国的法律有相似之处,是“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不同于“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3 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遵守法定程序所追求的实体正义才是可靠的实体正义3,根据程序法规定优先于实体法规定,在我国法下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因此,上诉案例如在我国法下,不论船舶升值或贬值,只能以 6000英镑提起诉讼,而不能基于船舶的实际价值要求赔偿。 2剩余赔偿请求

5、权优先是保险法原则的要求 承认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优先必须首先明确代位求偿权的立法3目的。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其目的在于防止有人利用保险进行投机,防止诱发故意制造损失的道德风险来保证社会整体利益和保险经营的稳定性4。当保险标的升值,保险人的赔偿尚未完全覆盖被保险人的损失,被保险人行使剩余赔偿请求权根本不会存在被保险人从中牟利获得“额外利益“的情况发生。如果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优先,那么它的法理基础又在哪里? 其次,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用意是当保险标的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完全赔偿,当保险人的赔偿不能满足保险标的损失,又允许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优先,会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赔款的实质

6、减少5。 最后, 保险法第 60 条第 3 款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尚未覆盖的损失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如果允许保险人代位求偿优先,那么如何不影响被保险的剩余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得的赔偿会势必减少,尤其是当第三人具有责任限制的时候。 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优先是具有合理性的。因此,上述案例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能阻却被保险人行使剩余赔偿请求权,并且被保险人的权利具有优先性,向第三人提出保险未覆盖部分的损失赔偿。 3通过保险技术确认首先满足被保险人损失赔偿的正确性 表面看来,这一分配方法对于保险人不利,然而保险人才是真正应该承受最后损失的人之一。郭瑜教授曾在海商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

7、决定进行商业冒险、能控制商业活动中的风险并且有能力承受或分散商业风险的人是海商法的伦理道德中应该承受最终损失的人“6。 可以肯定的是,每一个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在个案看来这一分4配制度对保险人是不公平的。然而保险人利用保险技术对各个被保险人面临的不可确定的风险进行了有效的管理,风险对于个体而言是不可精确测算的,而通过风险管理技术转嫁给保险人的所有保险标的的风险是可测的,即大数法则。保险人据此较为精确的预测风险,制定了保险费率,使得在保险期间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以及其他费用保持开支平衡。甚至对于某些保险标的价值过大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会通过再保险分散其自身承担的风险。相反地,针对第三人的赔偿

8、若采取保险人优先分配或者按比例分配是有违公平的,也是有违法理和法律规定的。 综上,第三人赔偿应该首先满足被保险人的损失。据此,上述案例中被保险人应该获得 5700 英镑中的 3000 英镑,剩余部分才归于保险人。4总结 根据我国海商法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保险法以及保险技术分析,在保险不能覆盖被保险人所有损失的情况下,代位求偿权和剩余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被保险人的剩余赔偿请求权应优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在分配第三人赔偿时,不是优先满足保险人或是按比例分配,而应该首先满足被保险人的损失,剩余部分才能分配给保险人。 参考文献: 1 朱作贤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何者优先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20(4):62-68 2 杨召南,徐国平,李文湘海上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53 张庆科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OLhttp:/ 4 刘玮海上保险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 5 周岷海上保险代为追偿权制度的构建标准与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18:30-44 6 郭瑜海商法的精神-中国的实践和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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