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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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摘 要 留守儿童是儿童中弱势群体,关注留守儿童的切身利益、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更成为解决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逾越的、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社会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留守儿童人身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等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现状、原因分析,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农村家庭的稳定和谐及相关制度、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留守儿童 法律权益 保护 作者简介:韩瑞萍,黄河科技学院,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68-02

2、 据 2008 年全国人口普查抽样调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已达 5800万、占全部农村儿童人数的 28.29%,留守儿童的规模已经非常庞大。2013 年全国妇联发布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根据中国 2010 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 6102.55 万,占农村儿童 37.7%,占全国儿童 21.88%。与2005 年全国 1%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五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242 万,其规模已经相当庞大,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样,且影响面越加广泛。有媒体统计,因家庭残缺不全和父母疏于监护导致儿童遭性侵2的比例超过四成,其中留守儿童的是主要

3、受侵害对象。 一、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1959 年 11 月 2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规定了儿童应享有健康成长和发展、受教育的权利,并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无歧视原则、特殊保护原则和社会责任原则等,指出儿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受到保护和救济,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忽视、虐待和剥削。1989 年 11 月 20 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 ,成为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指导,我国于 1990 年加入该条约,迄今为止已有 190 多个成员国。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主,以民法通则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教育法 、 义务教育法等为辅的儿童权利保

4、护体系。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是对公约精神的具体体现。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儿童中的特殊群体,同样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缺失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地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由父母行使,3未成

5、年人保护法补充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现实中隔代监护、单亲监护甚至是无监护暴露出了很多问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不足、监护职责不明确,而且大多数隔代监护人文化素质较低,不能对孩子进行性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正是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受监护权保障不到位导致了孩子的人身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的损害。 (二)留守儿童的人身权易受到损害 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留守儿童尤其需要成人的有力监管,现实情况是父母外出的监护不能、隔代监护的监护不力极易导致留守儿童的人身权遭受侵害:尤其是夏季多发的溺水事件,还有近期频频爆出

6、的性侵事件、窨井事件及被拐事件等,无一不是对留守儿童的精神、身体甚至生命的损害。 (三)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缺失 众所周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外出务工父母对子女疏于鼓励、督促,很难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再加上过早地背负照顾家人的重任及承担家务,在遇到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下降、对学习丧失兴趣时缺乏有效的沟通或者难以得到及时帮助,甚至是在孩子成绩进步时也没有适时的肯定和鼓励,再加上父母外出打工这一大量的事实很容易让孩子觉得父母辛苦或者学习无用进而辍学,使得其受教育权受侵害。 (四)留守儿童的发展权缺失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4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

7、的利益的权利。正是外出务工父母对子女疏于管教、少于沟通,留守儿童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及情感上的关怀、呵护,过早地背负照顾家人的重任及承担家务,生活质量和心理健康状况甚至学业受影响,甚至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行、对社会缺乏热情,若缺乏引导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痛失个体价值发挥的机会。 三、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够 如前所述,我国在 2007 年修改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儿童优先权原则,这跟国际上通行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不一样的,或者说前者的标准低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前者仅强调子女之于父母或其

8、他相关利益的优先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现有立法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1.法律对法定监护人监护职责规定的不严谨,亲权与监护不分。亲权是现代各国民法中亲子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即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的集合,但我国现代立法中没有采用“亲权”概念,只确立了监护制度,笼统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在留守儿童这一监护现状中,外出务工的父母更是随意将亲权让与他人行使或抛弃,严重损害了留守儿童的利益。 2.对亲属监护的过分依赖。目前我国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为辅的监护制度,对留守儿童而言,父母外出务工与子女分离虽属无奈选择,但父母把子女委托给亲属监护,没有从心里重视起自身应对子5女承担的实质责任和义务,导致重养轻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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