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政法大学专任教师境外访学管理办法西政校发 2014310 号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专任教师(以下简称教师)赴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访学进修,提升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规范管理教师境外访学行为,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访学,是指我校在岗教师(含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境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科研、进修学习、访问等的行为。第三条 以下几类经费资助的教师境外访学进修,学校认定为公派:(一)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二)国家各部委、重庆市委市政府或所属部门资助的项目;(三)我校实施的人才工程项目;(四)根据合作协议,由我校的境外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资助的项目;(五)我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出资资
2、助的项目;(六)经国家外事管理部门批准,国内外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境外基金会及专门机构资助的项目;(七)其他国家外事管理部门认定的合法机构资助的项目。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境外访学进修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在学校批准的境外访学进修期间内,岗位工作任务和相关待遇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执行。第五条 派出教师进修期满应及时返校报到,并向人事处提供进修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学校不按照公派出国认定。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返校的,视为自动离职。第六条 申请境外访学原则上需在我校工作满三年。境外访学进修或攻读学位等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回国不满三年的,再次申请境外访学,学校不再减免访学期间工作量。与学校签有协议的,依照协议办理。第七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二)二级单位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人事处资格审查,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照外事管理规定审查;(三)经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审核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学校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人事处备案;(四)申请人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境外进修手续。第八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