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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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时间: 2009 年 5 月 18 日 晚上 18: 00 20: 30 地点:松江校区明镜楼 800 人报告厅 主讲人:王泽鉴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专业主持人:傅鼎生 经济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教授,民法学科带头人 工作主持人:顾功耘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 罗培新 科研处主持工作副处长(主持工作)、教授、博导 记录人:温从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黄德庆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罗培新: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各位法律界的同仁,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

2、上好。在我们热切的期盼中,尊敬的王泽鉴教授终于来到了美丽的华政园。我想对于王泽鉴教授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地位,任何的言语都是多余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一会儿,尊敬的顾功耘副校长即将代表学校发表热情洋溢的致辞。担任本次论坛主持的是华东政法大学“十佳教师”,我校民法 学科带头人,也是倍受大家尊敬的傅鼎生教授。接下来,有请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致欢迎词。 顾功耘:尊敬的王泽鉴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五月的华政迎来了又一个学术盛事,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终于在我校师生的长期期盼中,来到了美丽的松江校园。从今晚起,他将在本校展开为期两周的讲学活动。今天的现场可谓盛况空前,作为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

3、长,我的心情今天也是非常的激动。在这里,我代表全校师生,首先向王教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王泽鉴先生早年就学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茨教授,研究民法学及法学方法论。于 1968 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即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同时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育人无数,桃李天下。今日台湾学界、政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主力干将们大都出自台大法律系,先生功不可没。此外,先生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振兴学术事业,几十年来也渐成规模。今日的台湾法学蒸蒸日上,欣欣向荣,先生居功至伟。王教授个人的学术成就,

4、在华人法学界更是无出其 右,先生民法功底深厚,精通数国语言,更有无畏的开拓精神。五十年来,王先生曾先后在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英国剑桥大学、伦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等地从事访学和研究工作。其出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系列、民法总则、债法原理、民法物权、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等法学专著及教科书近二十次,现在均已成为汉语民法学的基本文献。据统计,其著作的转引率高居华人法学界第一位。先生对我国法学研究水平之提升,研究方法之启发与法学人才之培育等等贡献卓越。在教学和研究之外,王教授也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为台湾地区社会之发展尽其所 能。他曾担任台湾地区法务部民法修改委员会委员,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员,行政院

5、法规委员会委员,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 1994 至 2003 年,出任台湾地区司法院第六届大法官会议大法官。此外,王教授还是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期致力于两岸的和平统一大业。对于大陆法学界而言,王教授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名字,几十年来已成为传统民法学的象征,几代学人都是读着王老师的书成长起来的。今天,先生可以莅临我校,自然有着非凡的意义。我校民法学科长期以来较为弱势,发展缓慢,非2 常需要王老师 这样诲人不倦的大师给予指点,共谋进步。同时也能使我校师生一睹大师风范,聆听教诲。这不仅在学术上,也是人生中的重要一课。在这里,我要向王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王

6、老师已经年逾七旬,又处伤愈修养中,但当我校提出邀请的时候,他欣然允诺,出发前又将讲演内容充分准备发至校方,让全体师生传阅,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抵沪以后,虽然舟车劳顿,也未做太长休息,立即投入工作。这一言一行使我们这些晚辈感动至深,敬佩不已。对于华政师生而言最好的回报就是在接下来的两周里,共同努力,让这样一场学术盛事得以顺利进行,真正惠及众人。最后,也 祝愿王泽鉴先生身体健康,在华政度过愉快的两周,留下美好的记忆。谢谢。 傅鼎生:各位同学,下面就有请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他讲座的内容是“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王老师的讲座将持续一个半小时,一个半小时以后由同学提问。在这里,我想

7、忠告一下,尤其是二楼的同学们,当王老师讲到精彩之处,千万不要鼓掌,因为一鼓掌会发生共振效应,说不好会有另外一个不幸的事情出现。接下来,我们请王老师做讲座。 王泽鉴:顾校长,傅老师,罗处长,各位在座的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刚才校长讲了很多勉励的话,我感到非常 的惭愧,因为许多是溢美之词。但是使我感动的是能有机会到贵校来做访问,华东政法大学在中国法学的研究方面,在法治的推动和培育人才的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所以我能来这里参与和学习,也是非常地荣幸。我刚到这个校园的时候有种很大的感动,这是一个美丽的殿堂,就像很多我去过的欧洲的大学一样,几乎可以跟他们比美,也恭祝各位同学能够在这样的环境里,在

8、这样好的导师指导下学习法律,让我们能够对中国法学的发展做出贡献。我预定在贵校做六次的报告,罗处长跟我说,希望六场报告中有三次关于法律学习的,有三次是关于一些法律的特殊问题的。想 来想去,关于法律学习应该讲什么呢?我就选了今天要讲的题目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因为这也是我个人学习民法以来,自己感受颇深的,而且在实际应用最多的一些心得体会。我觉得这个方法对我个人学习法律都有很大帮助的。 我记得,刚才校长提到了,我 1964 年到德国去念书,在此之前,我是在台大法律系学习的。那个时候,我们的教学方法都是老师上课按着讲义讲课,一开始的时候就讲什么是法律行为,法律的意思表示有几种,契约的类

9、型有几种诸如此类的。考试的题目是,无效与撤销有什么不同,侵权行为有什么功能,侵权行为有什么要件之类的等等,考试都是这样。那时候,学校老师写的论文也大概都是关于很抽象的理念。我们那时候都是在那样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环境下学习的。而到德国去的时候,我们就进入了另外一个法学的世界,这个世界里有很多的特色。我今天看到很多的老师去德国念书或者去德国访问,那是个不 同的法律思考的世界,里面有很多它自己的特色。今天我要讲的,请求权的基础是德国一百多年来,从耶林以来的一个教学和研究的方法。每一个德国学法律的人,每一个德国的法官,每一个德国的教授,都是在这个训练中成长起来的。他们的思考方式,就是我要向大家介绍的思考

10、方式。也就是说每一个德国的法学家,跟我今天所说的一样,从大一开始就受这种训练,法院的判决也是在这种训练中写成的,学者的著作也是在这种训练中写成的。所以,我想方法各有不同,比如说,我们到了美国念书的时候,他们就有一个 Case Method,案例法的教学,德国有德国自 己的方式。我们的法学教育也应该发展出自己的方式。所以我所介绍的方法并不是唯一的,只是一个可供参考或者是一种可以吸入我们自己更好方法的方式,具有参考的功能。在德国第一次上课的时候,当然德文听不太懂,德国老师上课的时候,第一件事情就是在黑板上写一个例子,就是讲 Case。讲案例的时候,是需要很多同学自己事先准备起来,一起来配合的,等下

11、我会说到。 3 今天我讲的一个例子是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刚才校长也提到,我在海德堡大学读书的时候,我的老师说的一个例子。这个例子我也画了一个图,大概是这样子。在学校的教学区里面摆了一个 自动贩卖器,有一个人就去买咖啡了,放进去了两个马克。钱放进去了,当然咖啡就出来了。过了一会儿,突然两个钱也退出来了。可能是机器坏了或者故障什么原因,当然设计案例的时候不一定如此。结果那个学生看看四下无人,就把那两个钱放回了口袋里面,结果也被发现了。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就问我们了,这个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如何的?摆设自动贩卖器的人甲,能够向那个学生乙主张什么法律关系?我们去的时候,台湾的老师从来不讲这些案

12、例,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德国老师就是用这个案子开始分析法律的基本关系,我画了一个 图在这个地方,也非常感谢处长能帮我准备这样一个图。在德国的教科书里面,都会有一个名称,叫做“自动贩卖器”。这样一个名称就代表了自动贩卖器咖啡的案件。在法学的交流或者判例的交流中,前面都有一个名字缩写的表示方法,大家就会知道这个事情。我们看到这个名字就知道是说这个案例。这个案例的事实其实很简单,这种简单是设计出来的。在德国,或者在台湾法律教学的时候,他们设计出的一个例题通常一页或一页半的,为什么会那么长呢?因为是想让你清楚地了解事实,让你能够区别这个案例的事实里面,哪一些是跟法律有关的,哪一些是跟

13、本案解决无关 的。现在我帮大家简化出来了,这样比较容易掌握其中的要点。回过头来,现在我们有了一个案例的事实,就是我刚才说的自动贩卖器的案子。另外,我又画了一个图,下面有些法律规范,因为老师问的是法律关系。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就是来回于案例事实跟法律规范之间,从案例事实去找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这些列出的法律规范就是我们所说的,可能大家一直从大一开始就学习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或者是物权法等等法律规范。当你没有念法律的时候,你可能看不懂这个案子,因为里面有很多法律的术语,里面充满了很多法律的基本概念,充满 了很多法律的思考方法。那么在这个案例中,甲,就是那个贩卖器的摆置人到底能够向学生乙主

14、张什么呢?所谓法律关系,说诉讼上也好,傅老师在这方面的经验非常丰富,我想他也传授给大家了,甲能够向学生乙主张什么,主张什么的话这就是一个请求。有所请求的话,就要有一个基础,你说它是法律的依据也可以,说请求权的基础也可以。为什么说请求权的基础呢?因为德文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概念的,所以我们把它翻译过来后,在台湾目前也这样使用的。 也就是说,要找出一个请求权的基础,这个请求权的基础可以支持我们,帮助我们,或者说使我们有个依据,使甲 能够向乙要回这两个钱,使法律关系有所主张,能够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我们当时到德国去的时候,台湾有很多的法官,还有台湾很多高考第一名去那里读书的人,遇到这个最简单的实例题的时

15、候,我们都束手无策,通通都不及格。即使在台湾当了很多年法官的人,去写这个实例题的话,通常也都不及格。因为没有把握住方法,就不知道从何说起,说得很没有层次,也没有思考,这给我们带来一个很大的震撼。之后,我们就开始慢慢学习这种方法,把它带回来,现在在台湾很多学校教法律的时候也是用这种方法。甲要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你们都学过民法总则,学过合同, 学过物权,到底有什么法律的基础和法律的依据,可以使甲向乙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那我们就想到了,他请求的基础,就有可能是物权的请求权,物权法第 34 条中规定,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他动产的人请求返还原物。那么还有个法条是讲不当得利的民法通则的第 92 条。对于不

16、当得利,我要做一个专题的演讲,侵权行为我也要讲一个题目,还有一个是契约上的请求权。现在如果我们要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能够使甲向乙主张的不外乎物权的关系,不当得利的关系,侵权的关系,或者契约上的关系。我们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的时候,最要紧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找出这个条文 ,如果没有这个条文,你就不能做题了,这是依据。条文找出来之后,再分析它的要件和效果。那我们从第 34 条来看,从要件上来讲,甲是所有人,乙是无权占有。我们要以请求权的基础来请求返还的时候,请求权的基础是这个条文,但是现在我们要来认定,到底4 谁是物权的所有人,到底谁是无权占有人,我们就是用了一种历史的方法。所以在这里面我们看到,在解答

17、法律问题的时候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叫做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一个叫做历史的方法。历史的方法通常用来讨论契约有没有成立,物权有没有变动,这两个方法通常是一并使用的。 我们再来看这个案例,这 两个马克的债权和物权关系是如何的?甲设置自动贩卖器是一个要约,你可以看到,我们将一个简单的法律生活上的事实,转化成了一个法律的概念在思考。摆设自动贩卖器的行为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之引诱,台湾也是有要约邀请的,这也都是有争论的,不过一般可能都说它是一个要约。现在他投入了两个马克,两个马克一放进去就是承诺,这就转换成了民法总则的一个概念,承诺的时候就成立了买卖契约。现在乙把两个马克放进去的时候,一方面是做出承诺,另一

18、方面也是在履行他基于这个买卖契约所发生的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移转所有权。大家把两个马克分开看,因 为这个马克可能是他的,也可能是偷来的,也可能是借的,或者是人家叫他保存的,这个都没关系。我们知道,法律概念上讲的物权特定原则,即每个物都是特定的原则。 马克的移转,如果从德国传统民法和大陆的民法来看,在法学界是有争论的。一个认为这是一个物权行为,而大陆认为这是一个交付行为,没有物权行为。如果承认物权行为的话,就有了两个物权的行为, A 马克移转是一个物权行为, B 马克移转也是一个物权行为。这样的话就有多少个法律行为呢?一个是咖啡的买卖契约行为,再加上咖啡出来的时候,移转所有权给乙的一个物权行为,

19、然后乙又支付两个 马克的物权行为。所以这个时候就有四个法律行为,一个是债权行为,三个是物权行为。 这个是我们学习民法的第一课,如果我们承认物权行为的话,那么这个时候物权行为完成了,就移转了所有权,在投进去的时候,就交付移转了。可是两个马克又跑出来了的时候,乙把它拿走带在身上,他就是形成了占有,而且变成了无权占有,因为他没有占有的本权。所以经过这样的讨论之后,在这个案子里面,甲就能够对乙主张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那两个马克,因为乙是无权占有的,甲才是该两个马克的所有人。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思考的过程是一个很有系统 的过程,将一个简单的法律事实,翻译成一系列的法律概念进行体系的思考。透

20、过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会掌握住很多民法基本的法律关系。 第二个情形就是说,他能否主张不当得利呢?根据民法总则第 92 条,我想应该也是可以的。因为学生乙取得了马克的占有,第二就是受有利益,受有利益的所有权是别人的,是甲的,是致他人损害的。 这个问题,我下次有专门一个课题讲这个问题。我最近阅读了几十个大陆法院的判决,我发现有很多争议的问题,都是因为不当得利的体系构造产生的。这就是不当得利,能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呢?当然也是可以的。 最后一个 问题,就是能不能构成契约责任的问题。契约责任主要发生在契约的给付义务上,这个案例中没有什么给付的问题。从一般理论上来讲,在德国,在台湾,在大陆,也许有这样的

21、主张,就说契约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前后,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我跟你交易,你机器有故障,钱跑出来,依当事人所可期待的交易的诚实信用来看的话,你应该把那两个马克再放回去。你没有这样做的话,就违反了契约当事人在履行契约时的诚实信用义务。我把这个问题摆在最后,是因为法律规定本身不太明显。 现在再回到这个例子,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在上课的时候,从一个法律 的训练来讲,通常我们讲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讲了很多的理论区别,但是老师从来也没有讲一个实例。如果我们碰到这类问题的话,就会束手无策。但是我们去德国之后就开始慢慢地学习这样一种思考的方法, 用请求权基础来思考的方法。这里面会牵涉到四个请求权基

22、础,一个是物权的请求权,一个是不当得利的请求,一个是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一个是契约上的请求权。 5 请看我们在右边写的历史方法,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将民法上的很多基本概念,比如要约、承诺、约请、物权行为、买卖履行等等,这些都能够综合在一个简单的例子里面。我们一步一步地, 很精确地去分析这个案例。而且可以很精确地说明它,使它有一个逻辑,使它可以被检验,使它可以被分析,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能够画成这样一个法律体系的构造,这就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来学习法律,让我们真正能够掌握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这个例子我先说到这里。 我想在贵校老师在上课的时候,一定也会讲到很多实例的例题。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图书馆从早

23、到晚都坐满了人,金老师也在德国念过书,暑假寒假亦是如此。他们在做什么呢?通通都在写实例,因为所有的考试报告都是写实例完成的。在德国的图书馆没有看见什么人在看书的,看书没什么用的,只 有写了才有用。所以我看很多台湾的学生,一本书常常红笔划一下,黑笔划一下,划了半天,口中还念念有词,这样当然也很好。但是在德国也好,在美国也好,很少看见学生在那边看书的,都是坐在那里写东西的。因为只有写才能让你思考,而不只是在看书。看书当然很重要,写东西也需要理论的支持,但如果你光看的话,很快就会忘记,是不会成为你的东西的。在德国的法学教育中,老师通常会帮学生改卷子,你在图书馆门口的走廊上面会看到很多写的实例题的报告

24、。比如说这是一张十行的纸,老师会要求你只写三分之二,其他三分之一的地方要留出来修改。比如说他会 帮你指出请求权基础这里不对,漏掉一个;这句话跟上句话没有关系;这句话没有逻辑;你漏掉一个东西;你用的书不是最新的版本等等。案例题的报告都放在那边,这样的报告要写几十份,你才有能力够参加国家的考试,他们都是从大一开始这样训练的。 现在我们开始按照这个次序来讲这个实例题,刚才我说的那个实例题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来学习有什么好处呢?就像我刚才说的,第一,能让我们培养法律思维的能力,让事实和法律之间能够结合,从事实找规范,又由规范来认定事实,两者之间的来回就形成了解决一个个案法律问题的思考结构。第二,这种方法

25、能够使 我们很精确地掌握法律的要件。你讲半天的要约和承诺等等,这都是书上讲的。当我们把它放在一个实例里面,我们就能够很精确,很直接地认识它。第三,这种分析方法能够使你更贴近实务问题的处理。实例题的设计并不是老师凭空设想出来的,实例都是从法院的案子里面找出来的。在台湾或在德国,学生们都会找法院的判决,读法院的判决是学法律最基本的训练。案例的构造都是从现实的判决里面讨论提炼出来的,都是由判决作为基础设计出来的,这能让它跟实际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透过这些案例,就会让我们了解到社会的实际生活,所以要让学生读判决。有时候我们 读各种学说理论,都会存在争论的,如果跟判例结合起来就能设计出一个案例。 所以我

26、也希望我们的老师,因为今天讲的题目就是教学方法,希望老师也能够写案例。根据法院的判决,社会生活的各种态样,学术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把这个争论点、问题点,都透过一个例子把它们凸显出来,用来教学,让学生来学习。在德国的时候,实例题通常都是一页多,写得都很长的,做什么用?就是从大一开始的时候,让学生知道认定事实的重要。让学生从一页复杂的案例中,去区别在法律上哪些事实跟本案有关,哪些事实是无关,relevant or irrelevant,这些理念就是从大一开始训练的,让你能够很快地进入实务工作,让你知道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关系。 在这个实例题提出的问题上,我希望老师以后能够设计出这种题目,同时也有好几种

27、提出问题的方法。一种说法是在这个案子里甲能不能向乙请求返还两个马克?一种说法是甲和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甲乙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个很抽象的,或者很具体的,又很广泛的问题提出,而且问题可以变化,如果那样子这个关系又会如何?等下我们有个例子会来说明它。在我给大家的讲义里面有五个实例,等下我再说它们。我的意思就是说希望老师在上课的时候,能够多设计 实例题,以判决和实务为基础。读判决是一个很基本的工作,这次我将给各位做一个不当得利的讲座,我就读了大概五十个判决。人家帮我找了五十个判决,我6 读得很快,马上就读完了,之后就做了归类、整理等等的工作。大家要知道,读判决是读法律人的一个最基本的工作。在台湾早

28、期,我在念书的时候,很多人毕了业之后,都还没有读过法院的判决。很多学生票据法读完了,也还没有看过票据。碰到这种情形的话,在学习和实践上都是很不完善的。 解决实例题的方法有两种,一种叫做历史方法,一种叫做请求权基础方法。如果各位遇到一个案子的时候,各位应该怎么 处理呢?如果用刚才说的纯粹从历史方法的角度看刚才的案子,你没有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你不会先摆出第 34 条,或者第 92 条,或者第 106 条第2 项,又或者哪一个条文。你可能会说,甲摆设贩卖器的行为是要约,乙投钱进去买咖啡是承诺,咖啡跑出来是一个履行行为,或者是一个物权行为,或者说交付,然后钱又退出来,我们会按这样一个历史来说。我看了

29、很多大陆法院的判决,大概都以这样的方式来处理,它最后可能就以一个法条来说事实,没有一开始就用请求权的基础的方法放在前面,分析它的各种要件上,而是把事实发生的过程叙述了一遍,最后就弄个法条 这样得出结果。这样也对,但是这样写就不太精确,或者说不能集中问题在讨论,甚至连问题都不能发现,不会很明白。所以从刚才那个案子看,我们要结合两个方法一起使用,把请求权基础和历史方法结合在一起使用。 为什么我们要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呢?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刚才校长介绍了,我的老依据德国民法第 138 条第 1 项后段向乙请求损害赔偿。他说不对,是第 138 条第 1 项后段的第 1 句的类推适用,我们当时很震撼。因

30、为我们在台湾学习法律的时候,都没有这样 的精确,我们可能会说依民法规定第几条,不会说民法规定第 138 条第 1 项后段第 1 句的类推适用。老师能这样精确地指出请求权的基础,这样能让他落实整个法律的思考,我想这是我们所要学习的地方。老师这样说话,我们当时就很 shock 的,他能够如此精确地掌握每一个法律的概念。因为我们在台湾当时学习的时候,老师只是说依民法第几条,甚至也不说第几条,直接说依民法规定,这样适用就很难说了。最后,甚至会说以正义公平的原则,大家就很难辩论了。现在他说以第 138 条第 1 项后段第 1 句的类推适用,这表示它是第 138 条第 1 项后段第 1 句,类推适 用表示

31、它解释的时候还不能涵盖整个案件,还要经过类推适用才能处理它。我们大陆或者台湾,学习法律一定要落实到这种精确的程度。说回来,我们为什么要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呢?第一,就是说要依法律实现正义。就是要有法律依据,不是依公平正义。依法律实现正义是美国一个伟大的法学家说的, justice according to the law,依法律实现正义,而不是依人的直觉或着感觉,是依法律。第二,它是实现法治国家的理念和原则。第三,请求权基础不是让我们用一个条文去解决一个案子,而是要动用整个民法的全部,这点很重要。刚才我们 说到物权法第 34 条,物权的权利人能够向无权占有其物的人请求返还原物。这是一个物权法的条

32、文,但是我们在建构这个请求权成立的时候,我们会谈到整个民法通则,会讲到整个物权的变动,也讲到了整个契约法。我们透过这个条文,整理和组合了整个民法的五篇,或许虽然没有成篇,但是也组合了散布在民法通则、物权、合同中的条文,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由一个条文组合了整个民法的运用,这点希望同学们特别把握。从这个例子看出来,甲要向乙主张返还两个马克的物权,结构上就要涉及到整个民法的相关条文。在解决案子的时候,这些条文都一直在互相组合使 用,如果你有一个条文或者关系不太懂的话,那你就阻塞了不通了,不能处理了,需要有层次的表现出来。 另外,这个方法就是能够让我们的思维能力处于处理实务问题的状态之中,因为实务的

33、问题大部分都是请求权的问题,法院的案子 80%、 90%都是谁能够向谁主张什么的问题,请求权基础的训练能够使我们很快地进入实务的问题。 那民法上有多少请求权基础的条文呢?请求权的基础有个特色,它是要有要件与效果的。比如说,所有人或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不当得利中,受害人可以向受益7 却没有原因的人请求返还他的利益;侵权行为可以向 他人请求损害赔偿;契约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给付等等。特色就在于它是一个完全性的条文,有要件和效果。所以我希望各位同学,在回去的时候,如果你是四年级的同学、三年级的同学,把民法从民法通则,一直到物权、亲属继承等等,把完全性的法律条文,依照我今天所说的,把

34、它整理出来。这个不会很多,民法大概合起来有六百条的话,大概这类的条文只有几十条而已。其他的法条是不完全的,因为它们没有具备要件和效果。比如它可能是定义性的法条,而且这类占得也很多,如法人是什么?契约是什么?定义性的法条也很重要。另外有一些可能是补充性的法条, 比如说我们契约里面完全法条只有 107 条。还有些是成立性的法条,契约什么时候成立?契约有什么要件?它的效果如何?这些都是辅助性的法条。另外,当我们知道整个民法的法条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请求权基础的完全法条,包括要件和效果。另一类的法条是不完全性的,它或者是定义性的,或者是补充性的,尤其是补充它的法律效果的。如果我们有这种认识的话,我们看

35、很多的法条就能够很快地组合起来。 在我的讲义上有一个例子,就是关于合同的例子。实际上是合同契约怎么成立的那个法条,实际上这个法条就是合同法第 107 条,它是请求权的基础。要能够 使契约责任成立,一定要发生债务履行,一定要有契约成立,契约怎么成立?契约是什么意思,契约要什么要件,违反契约有什么效果等等。那时候你可以发现请求权基础只有第 107 条,但是在要件上它可以跟很多的条文组合。所以我希望回去的时候,各位同学,在读这些法条的时候,能够把这些完全的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条,都要做一个整理,等下我还会个别说到。这是请求权基础的一个结构,透过这个结构也让我们知道了整个法条的结构,整个民法典的法条的结

36、构,它可以大概分作一个是请求权基础的完全性法条,尤其是债篇,另一种是辅助、不完全的、定义性的规定 ,或者是补充性的规定,在法律效果方面的规定。 请求权的基础到底有几种呢?怎么去处理呢?我这里有另外一个例子,甲借给或者寄托给乙一块玉石,乙就将它卖给了丙,丙是恶意的,知道是别人寄托给乙的。然后,他就将这个石头加工成为一个价值高昂的玉器,请人做也好,自己做也好,然后就卖给丁。这个问题我把它简化了,实际上也可以写成半页纸的,一般纸上还会写上其他的话。比如说甲某日在山上发现一块石头,色泽甚佳,回去的时候,有人到其家来看,甚为喜欢,说能否借阅数日,可以讲很多的事情。但是因为我们要区别这些无关的话语,所以我

37、 把它简单化出来,甲有一个块玉石寄托在乙的地方,乙就卖给丙,丙是恶意的,加工以后使玉成为一个有价值的玉器,之后卖给丁。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这个事情你不念法律的人看这个案子,你会觉得无从下手。即使念过法律的人,即使像各位一年级、二年级的,你看到这个例子后,你也不知道怎么办?现在,我为了使这个案子能够变化,我就假设说,这块石头不是甲借给乙的,而是被乙所偷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又有何不同? 在出实例题的时候,经常会有各种变化的,假设这样如何,假设那样如何,让你能够掌握不同的事实。我觉得学习法律最基本的一个能 力就是要能够区别,用英文来说, to make a distinction where

38、 it is necessary,做必要的区别。法律人的脑筋,是一个概念体系的脑筋,是一个能够做区别的脑筋,记住,区别是念法律的人最基本的能力。 刚才我假设说玉石是甲借给乙的,也可以说是玉石被乙所偷,或者说是甲不小心遗失被乙拾得等等。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设计出三个案子,有三块石头,一个是自己的,一个是偷来的,一个是捡到的,通通都被乙拿走了,或者被乙借走了,那这三块石头在法律上的命运如何?当你处理实例题的时候,在构造实例的时 候,常常会做各种变化,也就会让不同的法律问题凸显出来,这样能构想出很多的案子。脑筋不是民法的条文,脑筋是活的法律的生命,变动的事实,各种人利益的冲突,各种人生活的态样,它在

39、一种抽象的法律规范上应该如何得到解决。法律人的能力就是来回于抽象的规范跟具体的事实之间反复寻找。来回于抽象和具体的时候,我们在具体的案件事实中能够看到法律的原则,通过法律原则的适用又能8 分析具体的案件,也能够看到法律适用于这个案件时所受的限制,以及类型区别的必要。这种基本的训练和学习,只有通过实例的研习,实例的研究之后,并且多看法院的判决, 才能体会到,不然,你的脑中只有一个抽象的条文。在美国也好,在德国也好,或者目前的台湾也好,学生和老师交谈的时候,不会讲民法第几条,大家不会只是讲民法的法条。我会讲到荷花女案件怎么样,现在又有什么新的发展,其他歧义的案件有什么新的发展。大家讨论的时候就等于

40、用各种案件在沟通,为什么呢?因为案件代表了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一个里程碑,具体化的法律原则的适用,使得在具体案件中都体现出了法律所代表的理念。现在出一个实例题,让你写三十分钟,很多台湾法律考试的题目都是这样的。针对这个题目你一想,该怎么办呢?你会想从甲对乙说 起,甲把东西借给乙,甲有一个物的所有权,借给乙的时候成立了债权契约。乙卖给丙的时候有一个买卖契约,买卖契约中又有一个问题,出卖他人之物是不是无权处分,丙是不是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如果没有取得的话,现在又把玉石雕成玉器了,民法物权篇里对于加工是没有规定的,丙又是恶意。这样一个叙述次序就是所谓历史的方法,你可以发现很多法院的判决都是这样写的,

41、你考试的题目也是这样写的,老师也是这样教你的,这个当然对的。但是问题也会随之出来,这种叙述的方法使得法律的思考,法律的争点,都不会被逻辑地,成体系地呈现出来。那这四个人我究 竟应该先说谁呢?你可能说,我会先按照甲乙丙的顺序,你先试着分析看看,写到最后肯定会把它擦掉,因为你会发现不通,又重复了,后面的没有交代等等,还是不知道该怎么办。你们都回去试试看,这个例子我希望大家作为一种练习题写写看。 这个时候,我就想说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了。甲到底可以向谁,依什么法律规定,主张什么?在这个案例里面,他对每一个人所主张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在这种多数人的时候,我们应该选择谁,主张什么?这要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来看

42、,更重要的是把握法律关系的重点在哪里?这样一想的话,最好是,由甲向丁主张,主张把玉器 拿回来。甲能不能向丁主张返还玉器,请求权的基础在哪里?根据物权法第 34 条,甲是玉器的所有人,丁是无权占有。刚才我说的,要把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和历史方法结合在一起,那说到底,甲是不是玉器的所有人呢?丁是不是无权占有呢?我们用历史方法来分析,你可以发现法律概念的重要,法律思考一步一步推理的必要性以及法律条文精确地判断和适用,你会发现很多法律的问题。只有通过这样的方法,我们才能真正地学习好法律。玉石变成玉器之后物权的变动究竟如何?甲将这个玉石交给乙的时候,所有权当然还在甲,乙将玉石卖给丙的时候,我们可以分开情形讨

43、论 ,债权关系的变动和物权关系的变动。债权关系就是乙出卖了他人之物,你在写报告的时候,法院在写判决的时候,就会遇到这一个问题,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的关系,这个买卖契约到底是否有效?是否是效力未定的情况。在台湾和德国,这种案例会牵涉很多基本的概念,在讨论的时候,为什么针对这个案例可以写出一个报告,写好几天?如果你自己做实例研习的话,你也可以写出十页的。遇到这类问题你会要翻查教科书,去区别出卖他人之物,无权处分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无权处分的概念又是什么,处分的意义是什么等等,这样的话报告就可以 写得很长了。其中我们要整理学说,整理判例,然后自己要给出一个意见,说明为什么,这样

44、才能继续往下进行。我们不能仅仅说甲学说怎么样、乙学说怎么样,那是没有说服力的,而是一定说明我赞成这一说,为什么赞成,然后才能继续往下写。 那我们先讲买卖契约,出卖他人之物,我个人认为应当是有效的。我们合同法的规定可能有点误会,这个是无权处分,这个先暂时不管它。物权变动,他如果是恶意的,他就不能善意取得物权。没有善意取得,但是他加工了玉石,加工的行为能不能取得物权?加工取得物权的情况,我们的物权法没有规定,为什么不规定我们也知 道。可是这个案例中,当加工后的玉石远超出原物价值的时候,他应该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个时候,虽然他是恶意的加工人,恶意加工人能不能取得加工后物的所有权这又是一个问题。当时的立

45、法者可能对这个问9 题发生了疑问,究竟要不要让他取得,并没有规定。那没有关系,你就可以判断说,我认为他因为加工价值远超过原物,所以能取得所有权。如果加工取得了所有权,他卖给丁,就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因为他是将自己的所有物卖给丁了。如果说他加工没有取得所有权,就是出卖他人之物的情况,这个物还是应该归甲的。这时候,我发现无论丁按照善意取得,取得物 的所有权,或者丙已经有权出卖所有物,这两种情况,不管结论什么,丁都会取得所有权的,所以我们发现,甲就不能向丁请求了。这样一个请求权基础的思路,放在很明确的第 34 条下面分析,然后一步一步地把法律各个环节都分析出来,有争论的就寻找方法解决,不同的学说你

46、也要分析,不同的见解你要采取一个立场并说明理由的。按照这样子,有层次地,一步一步地把这个例题说下来,这个问题我们只说了前面一部分而已。现在,甲不能向丁请求返还的话,他还能向谁主张?甲能向丙主张吗?他能主张什么?主张侵权行为吗?能不能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这牵涉到了添附 能不能取得所有权的问题。刚才我假设了另外的一个例子,这个玉石不是被借的,而是被偷的。如果被偷的话,乙就卖给了丙,现在物权篇对于盗赃物的所有权仍然没有规定。所以从一个简单的例子看,我们可以发现民法很多的问题,比如善意取得的问题,盗赃物、遗失物的问题,添附、加工的问题,出卖他人无权处分的东西等等,这些问题都被很好地展现出来。老师之所以设

47、计这个例子,就是想让同学们透过这个案例去学习,去读书,看不懂的地方再去比较,这才是学习法律之道。学法律不一定是在上课的时候讲半天,讲概念,讲法条,这种方法的效果有很多。因为你把很 多概念和法条放在一个很具体的案例里,每个环节都去分析它,等遇到问题的时候去查书。为什么在德国,图书馆都坐满了人,因为他要看案例,写案例,要读书做比较。比如同样一个概念,孙宪忠怎么说,梁慧星怎么说,或者金老师怎么说,或者张礼洪老师怎么说,张礼洪老师罗马法怎么说等等。又比如添附后的所有权应该归谁,罗马法也早就有争论,而且争论非常之多等等。 现在的情况就是这样,让我们透过一个案例去读书,去做判断,而且你要采取一个立场,说明

48、你赞成这个立场的理由何在,所以有时候这个报告可以写一本书。现在的问题就是,如果按照盗赃物、 遗失物的情况看,他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的话怎么办?法律学家希望各位同学念法律的时候,最需要培养的是什么呢?一个是要培养区别的能力,正义的感觉,另外一个是想象力, imagination。如果你没有 imagination,就不能成为一个好的律师,也不能成为一个好的老师。耶林曾在维也纳大学做了两次演讲,一次是为权利而奋斗,大家都知道,另外一次就是法的想象力, legal imagination。构造案子实例题的时候,人的想象力有限,就需要读判决,当各种条文操作很多的时候,你就会有想象力了。那时候我们就能说,

49、甲 能不能承认乙对丙的出卖处分,让它发生效力。像这些我只是举个例子,我希望这个案例能够作为同学们的家庭作业,你回去的时候,花个一天时间,好好静下来。用我刚才说的方法去写它,写的时候要让它很精确,有疑问的时候就查书,看各种不同见解的比较,然后确定哪一个见解可采用,你就赞成它,赞成它的时候,你要说明理由。然后就在你这个理由的结论上,继续进行下一步的分析工作。如果你能这样学习的话,要写上一百个案子。在德国,学生要参加国家的法律考试,就要写差不多一百个这样的实例题,这是最初级的了,写完之后你才能应付去参加考试。如果没有 写上一百个的话,你做实例的方法、内容、思路等等,是没有办法应付那么多复杂的问题的,这只有靠日积月累地写文章。如果你跟德国的学者接触的话,你会发现,德国的每一个教授,即使法理学的教授也都会出实例题。这是他们从大一开始学习法律,法律训练最基本的工作之一。我能够出实例题,我能够解答很复杂的实例题,我也能够参加修改分析讨论,这是每一个法律学者从大一开始必须具备的能力,这个当然是需要一段的时间的培养和训练的,不是一日可成就的。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应该依照一个什么方式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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