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试题及答案精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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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共 25 题)一、填空题(8 题)1.环 境 噪 声 ,是 指 在 工 业 生 产 、建 筑 施 工 、交 通 运 输 和社 会 生 活 中 所 产 生 的 干 扰 周 围 生 活 环 境 的 声 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二 条 本法 所 称 环 境 噪 声 ,是 指 在 工 业 生 产 、建 筑 施 工 、交 通 运 输和 社 会 生 活 中 所 产 生 的 干 扰 周 围 生 活 环 境 的 声 音 。本 法 所 称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是 指 所 产 生 的 环 境 噪 声 超 过国 家 规 定 的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2、 标 准 ,并 干 扰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工作 和 学 习 的 现 象 。2.环 境 噪 声 污 染 ,是 指 所 产 生 的 环 境 噪 声 超 过 国 家 规定 的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并 干 扰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工 作 和 学习 的 现 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二 条 本法 所 称 环 境 噪 声 ,是 指 在 工 业 生 产 、建 筑 施 工 、交 通 运 输和 社 会 生 活 中 所 产 生 的 干 扰 周 围 生 活 环 境 的 声 音 。本 法 所 称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是 指 所 产 生 的 环 境 噪 声 超 过

3、国 家 规 定 的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并 干 扰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工作 和 学 习 的 现 象 。23.建 设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建 设 单 位 必 须提 出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规 定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防 治 措 施 ,并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程 序 报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环 境影 响 报 告 书 中 ,应 当 有 该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单 位 和 居 民 的 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

4、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统一 监 督 管 理 。各 级 公 安 、交 通 、铁 路 、民 航 等 主 管 部 门 和 港务 监 督 机 构 ,根 据 各 自 的 职 责 ,对 交 通

5、 运 输 和 社 会 生 活 噪声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5.在 城 市 范 围 内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确 需 排 放 偶 发 性 强 烈 噪声 的 ,必 须 事 先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进 行 。当 地 公

6、 安 机 关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十 九 条 在 城 市 范 围 内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确 需 排 放 偶 发 性 强 烈 噪 声 的 ,必 须 事 先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 1997 年 3月 1 日起施行。依据:1996 年 10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10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7 号公布 自 1997 年 3

7、 月 1 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依据: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4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8.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依据: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二 、选 择 题 (单 选 和 多 选 )(5 题 )1.在 城 市 市 区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集 中 区 域 内 ,

8、禁 止 夜 间进 行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建 筑 施 工 作 业 ,但 、 和 的 除 外 。 (ABC) A.抢 修B.抢 险 作 业C.因 生 产 工 艺 上 要 求 或 者 特 殊 需 要 必 须 连 续 作 业D.工 期 要 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52.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噪 声

9、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ABC)A.同 时 设 计B.同 时 施 工C.同 时 投 产 使 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3.在 城 市 市 区 范 围 内 ,建 筑 施 工 过 程 中 使 用 机 械 设 备 ,可 能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在 工 程 开 工 以 前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该 工 程 的 项 目 名 称 、施 工 场

10、所 和期 限 、可 能 产 生 的 环 境 噪 声 值 以 及 所 采 取 的 环 境 噪 声 污 染防 治 措 施 的 情 况 。(B)A.5 日B.10 日C.15 日D.30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6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4.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是 指 等 需 要 保 持 安 静 的 建 筑物 。(ABCDE) A.医 院B

11、.学 校C.机 关 、D.科 研 单 位E.住 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噪声敏感建筑物 ”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 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5.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 。(ABC)A.医疗区B.文教科研区和C.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 、判 断 题 (5 题 )1.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声 环 境 的 义 务 ,并 有 权 对7造 成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单 位 和 个

12、 人 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止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在 城 市 市 区 噪 声 敏 感 建 设 物 集 中区 域 内 使 用 高 音 广 播 喇 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3.拒 报 或 者 谎 报 规 定 的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申 报 事 项 的 ,县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13、 以 根 据 不同 情 节 ,给 予 罚 款 。()正 确 答 案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处 以 罚 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4.在 城 市 市 区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的 集 中 区 域 内 ,夜 间 进 行禁 止 进 行 的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建 筑 施 工 作 业 的 ,由 工 程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8令 改 正 ,可 以 并

14、处 罚 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5.在 已 有 的 城 市 交 通 干 线 的 两 侧 建 设 的 “噪 声 敏 感 建筑 物 集 中 区 域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间 隔 一 定 距离 ,并 采 取 减 轻 、避 免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的 措 施 。()正 确 答 案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15、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四 、问 答 题1.什 么 是 工业噪声?答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 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92.什么是建筑施工噪声?答: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

16、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3.什么是交通运输噪声?答: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 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4.什么是社会生活噪声?答: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

17、人 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哪些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哪些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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