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大法学院神一样的刑法期末考试题导读:本文是北大法学院车浩老师在期末考试后围绕此次考试的内容、形式及命题宗旨所作的详细说明。想看故事的, 请读第一部分;想学知识的,请读第二部分;想思考人生的,请读第三部分。第一部分:期末考题考试时间:四小时考试方式:开卷出题老师:车浩(注:题中时间系案情串联需要,答 题时以现行刑法为依据,无需考虑效力问题)1975 年 5 月 5 日下午 4 时,18 岁的少女郭芳站在 5 楼楼顶 ,望着楼下的人群。自幼父母双亡的她因幼师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心情郁 结,要跳楼自杀。因众人围观致使交通堵塞,路过此地的张某对楼顶的郭芳大声起哄嘲讽,催促其快跳下来。郭芳受其刺激,
2、脚又向前迈出了一步。在楼下一直不断劝 慰郭芳的杨海(公务员, 对郭芳暗恋已久) 见状大惊,遂抄起砖头将正在起哄的张某砸晕(轻伤)。郭芳一下子清醒 过来,放弃了自杀。杨海劝说郭芳找个工作好好生活,郭芳说自己最渴望当幼 师。此 时,耿某因地产开发的事情有求于杨海,被其拒绝。事后杨海想起郭芳的愿望,又电话联系耿某,提出若地皮批准,应在小区中加建幼儿园,并愿意介绍师资。耿某接到 电话喜出望外,满口应允,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建园费用,只要介绍一个园 长即可。后在地皮 审批过 程中杨海为耿某提供了帮助,绿城小区于 1977 年 1 月顺利建成。 杨海让耿某联系郭芳,但不要提自己。1977 年 3 月,郭芳担任
3、“明天幼儿园 ”的园长,设立了接送孩子的校车,雇 孙某为 司机。 5 月 7 日,孙某驾驶时因闯红灯而与其他车相撞,车内两名幼童和一名老 师当场死亡,孙某惊恐之余,拾起车内师生留下的财物,直接窜逃外地。消息传来,杨海担心郭芳受到牵连,遂为其提供财物让其在警方开始调查之前,就逃离 A 省。受此事影响,杨海入狱,从此与郭芳失去联系。郭芳逃到 C 省后,找过几份工作均因常神思恍惚而被辞退,愈发对人生感到失望,开始在夜总会中卖淫。1979 年 4 月,郭芳与赵某相识。赵某提出将自己的一间小屋无偿借给郭芳供其卖淫,条件是郭芳要随时满 足其性要求。郭芳答 应。8 月 12 日晚,赵某酒后敲郭芳房门,郭芳不
4、愿开门,赵某欺骗说是 进屋取东西,待开 门后,不顾郭芳反抗而强行与之发生关系。事后,郭芳哭称要告发,赵某提出双方早有约定,即使郭芳去告,自己也不怕。双方的争吵惊动了赵某的妻子余某,余某在屋外听到隐情,怒火中 烧,决定伺机报复郭芳。1979 年 9 月初,郭芳发现自己 怀孕,又惊又喜,为了孩子,决定不再卖淫,靠做 钟点工勉强维生。怀胎 8 个月左右,余某找到郭芳,暗示其有必要去做一个性病检查,并介绍郭芳去自己的表妹董某所在的医院。余某与董某商议, 为郭芳开出一份虚假的艾滋病感染的 检验报告。郭芳拿到报告后大惊,问询董某后得知艾滋病患者的 产婴基本上也是病毒携带者。万念俱灰之下,郭芳失去继续生活的
5、勇气,打算与腹中的孩子同赴黄泉。1980 年 5 月 2 日,郭芳在家中猛击自己腹部并吞服了大量安眠药。碰巧 赵某又来找郭芳,见其倒在血泊中,大惊失色,赶紧送医院急救。经过抢救,郭芳生还,胎儿早产,但医生告诉郭芳,胎儿因受外力和药物损害而引起身体畸形,长 大后会跛足。 经过这一番死里回生,郭芳决定不管未来怎样,眼下都要努力把这个孩子抚养长大。因不知其生父 为谁,故未赋其姓,只名之为甲。郭芳出院后,搬离赵某住处,并决意重新在夜总会卖淫,通过这种方式将艾滋病毒传播给那些寻花问柳者。1981 年 7 月,郭芳 结识了冯某。冯某对郭芳痴迷不已,提出要与郭芳 长期交往。郭芳正想将艾滋病传 染给这类男人,
6、遂答 应冯某的 请求。 1981 年 9 月,两人开始同居。此后一年,冯某对郭芳照 顾有加,郭芳逐渐被其感动。此时,余某出 现,以将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诉冯某相威胁,向郭芳索要 5000 元,郭芳非常害怕,但是自己又没有 钱,于是对冯某撒谎说自己老家亲戚得了重病,急需用 钱, 冯某拿出 5000 元送给郭芳救急并表示无需再还。郭芳大为感动,将钱给余某后,又去医院重做检查,结果发现没有任何艾滋病问题。郭芳又燃起了生活的热情,决定以后好好 对待冯某。1981 年 12 月,郭芳去商场返回 时经过赵某家, 见室内无人,桌子上放着一部手机,遂进屋将手机取走,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 5000 元。余某追出,双方
7、争执,郭芳取出刚从商场购买的钳子威胁余某,将手机带走。余某大怒,便在网络上发布关于郭芳之前卖淫的帖子。冯某见邻居们都知道了郭芳的往事,于是 对郭芳渐生厌意,整日殴打郭芳,甚至常常采用 冻饿的方式虐待甲。郭芳由于对冯某心有愧疚,从一系列事件中也已猜到当年艾滋病的事情可能是余某与董某坑害自己,但希望给甲一个完整平稳的家,故一直忍耐克制。转眼十几年过去,甲长大到 14 岁。由于 经常遭冯某打骂,且被同学嘲笑跛足,逐渐混迹街头。 1994 年 3 月 2 日,甲去洗浴城洗澡,看到高某将 75 号衣柜钥匙牌放在茶几上,遂将之取走。甲到更衣室后对服务员 李某自称是高某朋友,受其所托来取东西,让李某开第一道
8、锁,然后甲用钥匙打开第二道锁,取得 钱包后,将 钥匙放回原处 。从洗浴中心出来,甲用高某 钱包中的信用卡到超市购物 2000 元,又去 ATM 机取款,欲插卡时, 发现有他人的卡未取出。于是按“继续服 务” 键,再按“取款”键,从该卡里取出 3000 元人民币后离开。1994 年 8 月,杨海离婚后与女儿乙搬到 C 省,联系亲戚冯某时,意外与郭芳重逢。两人见面后互诉衷肠,郭芳才知杨 海对自己的一片痴心。甲在屋外听到两人谈话,得知冯某并非自己生父,联想到这些年冯某 对自己的虐待,遂起 杀心。郭芳无意中发现了甲的意图,百般劝说无效后,向冯某提出分手,希望由此消祸。但冯某不同意,反而痛打郭芳。心灰意
9、冷之下,郭芳决定将以往所有恩怨做个了结。10 月 1 日,郭芳将 赵 某、余某、董某和 冯某都约至家中吃饭,将甲和乙支开外出,杨 海在酒中下毒后,郭芳每人敬酒一杯,除杨海外,在场人均中毒倒地。郭芳请求杨海帮她尽快 结束生命,两人来生再聚。杨海拿着刀,看着在地上痛苦挣扎的郭芳,仿佛看到了 20 年前要跳楼的少女,但他知道一切都已经无法回头。就在杨海用刀刺向郭芳胸口的一刹那,甲乙正好回来,及时推开杨海。几人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被警方带走。甲看到郭芳的 遗书,才明白郭芳是希望由她来了结过往所有恩怨,让甲能放下一切怨念,走上正路,与乙在一起好好生活。甲理解了母亲的所有苦难和对自己的爱,大恸之后,再也不做街
10、头混混,回到学校拼命读书,与乙相依为命。转眼两年过去,1996 年考上 P 大。2000 年毕业后,放弃留在大城市的机会,回到郭芳的家乡 A 省 B 市。女友乙在 B市幼儿园成为一名幼师,甲则进 入公安系统,誓做一名守 护 校车安全的交警。问案中人的刑事责任。 (本题 100 分)第二部分:答案要点说明:卷面分数为 100 分,根据考点 难度差异来分布分数。试卷批改工作由邹兵建、李波、陈涛和李权四位同学协助我共同完成。打分 时以答案要点作 为参考标准,但是不以 结论为给分与否及多少的决定因素,而是会考虑论述说理的程度。与我给定的答案要点不同,但有自己观点且说理有力的,也得分。一、郭芳的刑事责任
11、(一)针对胎儿的故意杀人罪或伤害罪?1. 答案要点:(1)胎儿与“人” 的关系。 (2)根据着手时点与实行行为分离的理论,意在伤害胎儿的攻击母体的行为,可以构成 针对胎儿的伤害罪。按此理论,意在杀死胎儿的攻击母体的行为,应当构成针对胎儿的故意 杀人未遂。 问题在于,如果攻击母体的行为直接造成胎死腹中,则刑法上的“ 人”的形态始终未出现,结论应当是不构成 针对胎儿的任何犯罪。但 这就产生了悖论:一方面,按分离理 论,至少是没有消除胎儿出生为人的机会的攻击行为,尚构成针对胎儿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未遂。另一方面,直接消除胎儿出生为人的机会的攻击行为, 应当是更加严重的行为,却不构成针对胎儿的任何犯
12、罪。这会出现罚轻不罚重的现象。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出路之一就是认为所有的意在杀伤胎儿的攻 击母体的行为,无 论结果如何,都不构成针对胎儿的犯罪,而是构成针对母体的故意伤 害罪。 (3)在针对母体犯罪的情况下,郭芳的行为属于与自杀性 质等同的自伤行为,不构成 伤 害罪。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较好。很多同学提及我国理 论通说 的“独立呼吸说”,从而将胎儿排除在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范围之外。也有部分同学基于死亡 结果未出现而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有同学只是将郭芳“ 与腹中的孩子共赴黄泉”的行为笼统地界定为自杀行为,从而遗漏了其对胎儿可能构成的故意杀人罪这一问题点。(二)针对冯某的故意杀人
13、罪、故意 伤害罪或传播性病罪?1. 答案要点:(1)刑法第 360 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明确 规 定了梅毒和淋病,但根据 卫生部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艾滋病也属于 严重性病的一种。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者,也有按传播性病罪论处 的判例。此外,根据具体案情,也可以同时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2)事实上郭芳并未患有艾滋病,因而属于不能犯的未遂。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较好。 绝大多数同学都发现了这个 问题点,部分同学将其界定 为故意杀人行为;很多同学认为构成传播性病罪;也有同学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有不少同学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投放危险物质罪。(三)
14、针对冯某的诈骗罪?1. 答案要点:郭芳谎称用钱为亲属治病, 冯某也陷入了错误 ,并基于 错误处分了财产,整体财产总量也损失了 5000 元。就此而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似乎已经齐备。但是,根据德国刑法理论,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要求 “无意识的自我损害”,即被害人对于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必须是处于无意识的状态;如果被害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损失存在认识,则不能构成诈骗罪。按此,冯某对于将 5000 元无对 价、无回 报地处分给郭芳,是有明确认识的。因而不符合“无意识的自我损害” 的特征,不能构成诈骗罪。此外,根据日本刑法理论,有学者认为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 错误” 应当限于法益相关的错误。即被害人只有对财
15、产自身的特征存在错误认识时,才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 错误;相反, 对财产自身及增减情况没有 错误认识,而仅仅是在处分动机或财产去向上有错误,尚不足以构成 诈骗罪意 义上的“错误”。按此,本案也不构成诈骗罪。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很好。 绝大多数同学都认为其涉嫌构成 诈骗罪,并展开具体 论证,得出了或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四)针对余某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携 带凶器盗窃与非法占有目的)?1. 答案要点:(1)本案涉及入户盗窃的规定。 (2)本案涉及携 带凶器盗窃的规定。需要考虑的是,第一,钳子不同于刀具,不是自然性质上的凶器,而是属于用法上的“凶器”。第二,如何理解“携带 凶器盗窃”
16、 ?应 当限制地解释为主观上是为了盗窃而携带,缺乏这种目的关联性的,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郭芳随身携带的钳子是在路 过余某家之前,去商场购物时购买的,题目并未交待郭芳是 为了盗窃而购买和携带。 (3)题 目交待,郭芳取走手机是为了“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 5000 元”(余某曾向郭芳勒索 5000 元),因此,郭芳打算用该手机换回5000 元,应认定为其实施客观 行为当时, 对该手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具有返 还意思而阻却剥夺意思)。由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构成盗窃罪。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一般。 绝大多数同学认为其构成盗窃罪。也有同学基于欠缺非法占有目的而否认构成盗窃
17、罪。(五)针对余某的转化抢劫或者侵占罪?1. 答案要点:(1)由于郭芳之前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而也难以适用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转化抢劫。 (2)根据案情描述,郭芳对他人手机建立占有状态之后,余某追上来双方争执,郭芳持钳子威 胁对方而将手机带走。 这说明,此时郭芳对于处于自己占有状态下的手机,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据 为已有的意思,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认为之前的郭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进 而在本段情节中讨论郭芳是盗窃既遂 还是未遂,并分析第 263和第 269 条关系的,也会酌情 给分。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一般。 绝大多数同学认为其构成转 化型抢劫,并
18、将郭芳 “用购买的钳子威胁余某,将手机带走” 的行 为评价为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六)针对赵某等人的故意杀人罪1. 答案要点:(1)与杨海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2)是否属于投放危 险物质罪?涉及到对本罪“公共安全” 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人和不特定人的争议。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很好。但也有部分同学认为构成投放危 险物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杨海的刑事责任(一)针对张某的故意伤害罪?1. 答案要点:(1)轻伤结果符合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为了避免郭芳受 张某刺激而自杀,从而对张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涉及可否适用正当防 卫 与紧急避险的问题
19、。需要考 虑的问题包括,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 “不法侵害”或“危险”,以及杨海的行为是否符合防卫手段或避险手段的紧迫性及相称性等要件。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部分同学遗漏分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还有部分同学误从“轻伤”角度分析不构成故意伤 害罪,导致答题偏差。(二)受贿罪?1. 答案要点:本考点的关键在于“贿赂”的认定。第一,介 绍郭芳去当幼儿园园长是否属于“贿赂”?根据关于办理受 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 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 请 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 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 贿
20、论处 。”从反向解释的角度可知,依次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通过实际 工作获取薪酬的,不能按受贿罪论处。本案中,郭芳有 实际工作,因此就这一点而言,不能构成受贿罪。第二, 杨海 为了郭芳工作而建议耿某加建幼儿园,此幼儿园的建设费用是否属于 “贿赂”?考虑到幼儿园的产权并未发生移转,且让郭芳担任幼儿园园长的性质,也与司法解 释中规定的“ 未变更权属变更的长期借用汽车、房屋”的情形不同,因此,幼儿园在本案中属于为了行贿(如果郭芳没有实际工作而领取薪酬则属于行贿)而做出的前期准备,本身不宜 认定为“ 贿赂”。第三,本案中题目未交待杨海批地是否属于“滥用职权”,因而不涉嫌滥用职权罪。2. 难度系数:3.
21、答题情况:得分尚可,部分同学没有分析是否存在财产 性利益。(三)包庇罪?1. 答案要点:刑法第 310 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 为其提供 隐藏处所、 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 窝藏罪或包庇罪。本案中,杨海有帮助郭芳逃往外地的包庇行为。但关键在于,郭芳是否属于“犯罪的人”?一般认为,所谓“ 犯罪的人”,不限于法律上已经认定为犯罪者,也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从题目交待的案情来看,郭芳不能对司机孙某的行 为承担责任,既不涉及共犯,也不涉及到安全事故方面的刑事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为“ 犯罪的人”。(可能有同学会疑惑,那为什么 题目中说“ 受此事影响, 杨海入 狱
22、”呢?这显然是迷惑性叙述。一方面,受此事影响,可能牵扯出幼儿园的问题,进 而涉及到杨海涉嫌受贿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中错判的情形所在多有,并不值得惊奇,由此反而更突出杨海的可怜)。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部分同学遗漏该点导致失分。部分同学 认为 构成窝藏罪导致罪名判断失误。在包庇罪构成与否的判断上需要分析郭芳是否构成犯罪,部分同学遗漏该点。(四)针对赵某等人的故意杀人罪?1. 答案要点:(1)与郭芳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2)是否属于投放危 险物质罪?涉及到对本罪“公共安全” 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人和不特定人的争议。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少部分同
23、学遗漏该点分析。部分同学 执因求果 导致错误地认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有部分同学在这 一点上分析过多,答 题时间的安排略欠合理。(五)针对郭芳的故意杀人罪?1. 答案要点:被害人同意不能排除故意杀人罪的不法。得被害人同意而 杀人的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这一要点同学们基本答得很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同学 错误认为故意杀人未遂等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三、张某的刑事责任(一)教唆郭芳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1. 答案要点:应当区分得同意杀人与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前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后者不构成犯罪。当然,对此理论上也存在争议。 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能充分说理的,亦得分
24、。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部分同学完全遗漏了张某这一人物的分析,导致失分。多数同学答得很好,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四、耿某的刑事责任(一)行贿罪?1. 答案要点:杨海未收到“贿赂”,耿某当然也没有行贿。此外,本案中,若认定杨海构成受贿罪,则属于索贿型受贿罪。对于索贿的,刑法第 389 条规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不过,本案中没有交代耿某获批土地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部分同学完全遗漏了耿某这一人物的分析,导致失分。五、孙某的刑事责任(一)交通肇事罪(逃逸)?1. 答案要点:本案中有三人死亡,显然构成交
25、通肇事罪。但是题目交代,三人均是当场死亡,因而本案适用“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但不适用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这一要点同学们基本答得非常好,但是部分同学在上面花 费过多时间和篇幅,导致后面答题时间不够。(二)侵占罪?1. 答案要点:取走死者之物构成侵占罪,课堂上已经反复 讲过, 这里不再说了。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部分同学遗漏该点的分析,部分同学 认为构成盗窃罪。六、赵某的刑事责任(一)容留卖淫罪?1. 答案要点:刑法第 359 条规定了容留卖淫罪。2. 难度系数:3.答题情况:得分较好。有个别 同学遗漏了这一点;也有个 别同学认为分析了组织卖
26、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然后 认为赵某不构成;有个别同学 记错了法条,分析了 组织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认为赵某没有 组织行为,所以不构成 组织容留 卖淫罪;成问题而且比较多的情况是,很多同学认为赵某构成 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混淆了一组罪名和具体罪名的区别。(二)非法侵入住宅罪?1. 答案要点:按照案情描述, “赵某酒后敲郭芳房门,郭芳不愿开门, 赵某欺骗说是进屋取东西”。对非法侵入住宅罪而言,主要是考虑事实上的同意而非 规范上的同意。只要得到自然意义上的事实的同意就可以排除本罪,欺 诈在这里影响同意的效力。例如,张三谎称修理工,房主受骗而允许其入户的,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7、但当房主发觉受骗后要求对方离开而不离开的,构成本罪。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得分不好。很多同学 遗漏掉这一点。(三)强奸罪?1. 答案要点:按照案情描述, “赵某提出将自己的一间小屋无偿借给郭芳供其卖淫,条件是郭芳要随时满足其性要求。郭芳答 应。 ”无疑,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能 够排除强奸罪。但是问题在于,该同意必须是在发生性关系当 时的意愿表达,而不能是之前的约定或允诺。题中交代,赵某“不顾 郭芳反抗而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说明行为当 时郭芳并不同意,因而构成 强奸罪。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得分较好。但是一些同学 简单地照搬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忽略了对具体案情的分析;对于本案中是
28、否可否以被害人同意排除强奸罪,很多同学都没有进行分析。七、余某的刑事责任()针对郭芳的故意杀人罪或伤害罪?1. 答案要点:本案中,余某伙同董某为郭芳出具一份虚假的艾滋病 检验报告,最 终导致了郭芳“失去继续 生活的勇气,打算与腹中的孩子同赴黄泉 ”并付诸行动,最后结果是郭芳自杀未遂,而胎儿出生后因外部刺激而残疾。这里当然首先要考虑余某出具虚假报告的意图以及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在客观归责 的问题上,需要考 虑的是,余某欺骗他人的行为,是否能归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问题的关键在于,余某的行为究竟是一般的共犯意义上的教唆他人自杀,还是达到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程度的欺骗?若前者,则不构成杀人罪(也有观点
29、认为构成,参见张某的刑事责 任部分);若后者, 则构成杀人罪。对此,判断的标准应当结合案情具体情况以及社会一般观念进行综合判断。一方面,要考虑郭芳本人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一般人在受此欺 骗时的平均反应。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得分较好。绝大多数同学 讨论到了余某的行 为是否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一部分同学只是论述郭芳的自 杀行为与余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有少部分讨论了客观归责),而没有提到 “欺骗、教唆自杀”和“间接正犯”,法言法语使用不足。对于余某的故意,基本没有同学提到 间接故意。(二)针对郭芳的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1. 答案要点:根据
30、案情描述, 冯某“ 整日殴打郭芳,甚至常常采用 冻饿的方式虐待甲”,这里涉嫌构成虐待罪。刑法第 260 条规定,虐待家庭成 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因此,本案中需要讨论的,一是郭芳、甲是否属于冯某的家庭成员;二是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应当认为,本罪中的“ 家庭”不限于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以及由此联接的血缘关系。事实婚姻或长期的同居关系,也应认定 为本罪中的“ 家庭”。从 题目可知,郭芳与冯某长期同居,冯某与甲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子关系,因此,郭芳与甲均能成为冯某虐待罪的对象。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一部分同学认为冯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另一分部分同学认为冯某和郭芳只是同居关系,冯某、郭
31、芳和甲不构成家庭成员,因此冯某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成立故意伤害罪,但这一部分同学中还 有少部分同学认为冯某和甲成立收养关系,构成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所以冯某对于郭芳的行 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 于甲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还有部分同学认为冯某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是 题目中只是说冯某不同意“分手”而不是“ 离婚”,而且即使真的是“ 离婚”,婚姻关系一方不同意离婚,也不能构成本罪。十、甲的刑事责任(一)针对高某钱包的诈骗罪或盗窃罪?1. 答案要点:本案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 谁是 75 号衣柜中的 钱包的占有人?钱包的主人高某无疑是占有人,但是高某要凭借钥匙打开第二道 锁取走钱包,也需要
32、洗浴中心的服务员李某先打开第一道锁。因此,75 号衣柜中的财物由高某与洗浴中心(李某)共同占有。 对于共同占有的财物,应当在得到所有的占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排除盗窃罪客 观构成要件中的“打破占有 ”。(例外的情况是,即使多人共同占有,但当行为人是财物的唯一所有人的时候,能够排除盗窃罪的成立)甲 虽然欺骗服务员李某打开第一道 锁,但是其用 钥匙打开第二道锁并未得到高某同意,因此,由于并未得到所有的共同占有人同意,原占有关系并未解除,故其取走 75 号衣柜中的钱包,属于 “打破”他人占有关系,构成盗窃罪。问题是,甲针对服务员李某的欺 骗行为如何定性?依照上述 观点,由于 财物的占有关系在仅仅得到
33、部分占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因此,李某打开第一道锁的行为并未造成占有关系的转移,而仅仅是占有关系的松懈,因此,这里也不存在一个诈骗罪意义上的“处分财产”,故不构成 诈骗罪。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思路和观点。可能会有人 认为,李某明知甲持有第二道锁的钥匙且是来取高某财物的,只要李某打开第一道 锁,即相当于 处分了高某的 财物。这既是客观情况,李某对此也很清楚。因此,在 这种情况下,李某打开第一道锁,关系到究竟是三角诈骗还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工具的认定。由此涉及到 阵营理论、客观权限理论以及审核义务等观点的应用。从这个角度来理解题 目的,也都酌情 给分。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得分尚可。
34、大多数同学或从三角诈骗或从盗窃罪的 间接正犯讨论了甲的刑事责任。也有一些同学分析了洗浴城的李某的行为, 认为是工具行 为,本身不构成犯罪。 还有一些同学将精力放在对甲盗窃钥匙的行为上,最后 认为 因为数额较小不构成盗窃罪。基本上没有人从共同占有的角度展开。导读:文章较长,但对于法律人以及 对法律感兴趣的人而言,耐心读完一定会有匪浅的受益。(二)针对高某信用卡 2000 元的使用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1. 答案要点:(1)若答题者认定之前的行为是盗窃, 则这里涉及到 对盗窃的信用卡又使用的情形。根据刑法第 196 条的 规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按照盗窃罪 论处。 (2)若答题者认为之前的
35、行为系诈骗,则涉及到 对第 196 条的理解,究竟系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如果认为是注意规定,则意味着针对 信用卡的犯罪成立之后,使用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那么, “诈骗信用卡并使用的 ”,也 应按照诈骗罪处理。如果 认为是法律拟制,则诈骗信用卡与冒用他人信用卡购物的行为应当分别评价,按 诈骗罪与信用卡 诈骗罪并罚。但是由于信用卡本身价值低微,难以满足诈骗 罪的数额要求,因此最后 结论 是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 难度系数:3. 答题情况:得分较好。但有一些同学 遗漏了这一点。(三)针对他人遗留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1. 答案要点:在 ATM 机上无 权或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
36、为如何定性?有司法解释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理论 上存在争议。有的 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但是按照我的观点,由于存在“预设 的同意” ,因而不能构成盗窃罪,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此外, 还有观点认定为侵占罪。对此,只要答题者能够对自己所持观点言之成理,就能得分。2. 难度系数:3.答题情况:得分一般。一部分同学 遗漏了这一点;有一部分同学 认为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缺乏具体的分析和理由;还有一些同学认为甲这一行 为构成侵占罪。第三部分:出题说明与最后一课本学期的刑法分论课程已经结束,与同学 们半年的相处 很愉快。在 课间答疑和教学网上的讨论中,一些同学的好学敏思 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我也相信
37、,即使在那些从未提 问或发言的同学中,也一定隐藏着大量 对刑法有兴趣也颇有心得的 “学霸”和“学神”。作为老师,对此感到非常欣慰。期末考试后,有同学表示这种考 试方式很酷,也有同学向我表达了困惑。此外,关于期中试题,曾有同学提醒我留意网上的各种议论。 对于一些关注点集中在 剧情上的褒贬,我只能苦笑对之。我们是法学院,考的是刑法,无论编什么样的剧情,都是作为手段服务于考查刑法知识的目的。有些议论认为剧 情不错但是题目简单,我也只能苦笑。以期中考试甲的一生为例,那题目其实不简单。能回答出所涉罪名,只是达到最初级的、获取及格分数的标准;题目中所隐藏的几个深层的知识点,以北大法学院 11 级本科生的答
38、 题情况来看,全班同学尚无一人全部答出。至于期末考题甲的一生前传,考点量和难度更是比期中题目翻了一倍。当然,或许其他院校或司考班的学生中另有高手,能 够轻松地秒 杀也未可知。可能吗?也许吧。网上的议论可以不顾,但我必 须要向各位修刑法分论并参加考 试的同学认真说明的是,老师为什么要采取这样一种出 题方式来考大家?难道真的是当 编剧写小说上瘾了吗?非也。这不是一时兴起,而是有很多考虑。首先,为什么不考概念题或简 答题?我不太愿意。因 为那样 只能以闭卷的方式考查,而以刑分这么大容量的内容来要求同学们刷夜背考点,既是为难大家,考 查的也只能是记忆力和备考者的运气而已。而且我一向认为,任何 闭卷考试
39、,都只是在找不到更好的开卷考查方式的情况下,不得已的选择。现代社会中,法律人所要处理的材料和信息更新不穷、瞬间万变,关键不是他记住了什么或者面 对客户背出了什么,而是他懂得如何运用法律资源来解决问题。因此,对于法律专业来 说,开卷考案例可能是更好的、更灵活有效的考试方式,它最能检验一个人是否学好了法条和理论,以及是否懂得如何将法条和理 论用于涵摄案例事实。不过,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所考的案例,必须能够胜任考查任务。如果所考的案例,翻开法典、教科书或讲义就应声而解,那这种案例考查还不如 闭卷考背概念算了。这就涉及到要出什么样的案例的问题。我一直 认为,本科生大班必修 课 的学习,重在掌握刑法知识
40、的体系性;而研究生专业课的学习, 则是在前述基础上,加大 对 于一些关键问题的理论纵深。因此,本科生的案例题与研究生的案例题必然是不同的:前者重在考查出学生对于整个刑法分则的体系性了解;后者则主要考查学生对一些重点罪名的重要争点是否掌握。当然,作为老师,自然乐于见到同学对于刑法问题有进一步的思考和 兴趣。因此,所出的案例,最好既能在鸟瞰的层 面考查体系性知识,以此作 为 中等水平的尺度,同时,也要埋伏一些更深的理论考点,留给 那些想要更高分数的人。而这就不是出几个零散的小案例所能实现的目标了。的确,以往流行的案例题考查方式,题干大多几行字,最多不会超 过半页纸。但是 这种小案例的弊端也是 显见
41、的。一来,只能考几个有限的罪名,难以考查出前述所提及的 对整个分则的体系性知 识的掌握程度。二来,这种案例的考点非常明显,提问 内容清楚无比,只要 针对问题 作答就是了。可事实上,比回答问题更重要的能力,是发现问题 。现实中,没有人会把一份杂乱繁复的法律材料或者案件事实,加工剪裁成教学小案例的形式,归纳好几个问题送到你面前来寻求答案的。律师的工作,本来就是在几十本、数万页的卷宗中找出真正的法律 问题 ,再 寻求解决之道。因此,习惯于“ 提问回答”式的应试教育的人,一定要清醒过来。如果有同学告 诉我说,你面对两页纸的题目,看不出其中隐藏着哪些问题,分不清哪些是重要问题和不重要的问题, 规划不好重
42、要问题的答 题时间和不重要问题的答题时间 ,那么,我只能说,这场考试对你,已经部分地显示出评价的功能和效果了。一直以来,同学们可能习惯了传统的考卷,其中,5 分概念题、10 分简答题、 15 分案例题和 20 分论述题层次分明,出题者给答题者指出了重点,也安排好了答题时间 。可是,习惯了这样应试的同学,走上社会后可能会感到茫然。因为无论在工作上还是人生中,都不会再有人 给他出这种划好范 围、指明分数、分配好答题时间的考题了。甚至,一些始 终调整不过来的茫然者,只能又继续去报名参加考试来寻找自信了。所以,我想出给大家一些能够规 避上述缺点的题目。在 甲的一生 中,有 10 多个考点,在甲的一生之
43、前传中,有近 30 个考点,它 们都混杂在一堆 剧情里,有些考点两句话即回答完毕,分数也只有一两分;有些考点可能需要你大书特书,分数有六七分;但这些都未说明,需要你自己去判断。其实,真实的法律业务,包括人生,也是如此。没有人会为你指明哪些是重点和关键,也没有人总在你身 边告诉你哪些是你要珍惜的 东西。若你不能在有限的 时间里分清轻重,懂得取舍,对不起,考试时间到了,人生旅途也已到站。你输了。也许有的同学看到这里会有一点点小郁闷。其 实也没什么,用一场学校里考试的小挫败,换早一点认清世界的真相,很 值的。那些考分不高的同学,往往是由于花了很多 时间在不值得讨论因而也没有太高分值的考点上, 现在你
44、切身体悟到了 这一点,以后你就会明白,人生跟考试时间一样,四个小时看似很 长,其 实苦短,所以你要分清轻重,别再耗费时间和感情去从事一些不值得投入的事情(或者爱上一个不值得爱的人)等等。不然,那个结局会比考低分悲惨得多。 (当然,很快你们就会看到了,老师希望藉此让大家切身体会这个道理就行了,至于给的分数,还是很仁慈的。 )此外,追下去的疑问可能还有,就算是出一个能够考查体系性知 识和发现问题能力的大案例,有没有必要非要编那么凶残狗血的 剧情呀。那么追求故事性,会不会喧 宾夺主呢?这到底是刑法题还是编剧题呢?其实,这里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 问题,是我一直想向大家 讲但是没有机会说的,如今,就写在
45、这里作为这半年相处的临别赠言吧。我在前面说,开卷考案例之所以可取,是因为“ 它最能检验 一个人是否学好了法条和理论,以及是否懂得如何将法条和理论用于涵摄案例事实。 ”这话 没错。可是,对于一个真正的法律人的教育而言,特别是对 于刑法的学习来说,学好法条、理论以及涵摄技术仍然是不完整的,那只是一半而已。这一半只是教会了你作为职业者的技术,那么,剩下的那一半是什么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先来回 顾一下刑法学史上那场 最著名的“学派之争”。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刑法学 说史上曾经出现过一次最重要的、甚至可能唯一够分量的“学派之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旧派与新派之争,也称 为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之争。
46、旧派中的代表人物包括贝卡利亚、费尔 巴哈、 边沁、康德、黑格 尔 等。 这一派的理论原点,是人有自由意志,因此能够也应该为自己的行 为负全部责任;相对应 地,刑 罚的目的在于给予这个自由决定犯罪的人以报应,同时 ,威 慑那些能够自由决定的人不要犯罪。在方法论上,既然每个人都是意思自由的主体,都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因此,无论是张三杀人,还是李四杀人,在刑法上都被抽象成一个面目一致的行为人 A 在杀人。为了实现法治国的罪刑法定理想,避免法官罪刑擅断,古典学派要求司法者和解释者只关心抽象的 A 犯了什么罪,而不需要考虑具体的张三、李四或王五 为什么犯罪。 这就是方法论 上所说的“ 抽象人”。我
47、们通常所讲的“行为刑法” ,就是以“抽象人”为基础,引入“科学”的视角,将行为视作一种客观对象,设计一套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来逐 层解剖每一个犯罪行为 。我们今天在课堂上所讲的三阶层也好,四要件也 罢,以及刑法教科书上的各种知识,根本上来说,都是古典学派的传 承,都主要是在用一种科学和逻辑的眼光,不断发展各种解释观点,完善刑法理论的体系性,提升刑法学的技术含量。我在试题里面设计了近 30 个考点,对这些考点的理解和回答,都是在考旧派传统的刑法理论 。与之相对,19 世纪末期的欧洲,出现了另外一批惊世骇俗的人物。这些人鄙夷旧派的观点,认为那些只关注犯罪行为 本身的理论,都是 书斋里的逻辑 推演,
48、面对社会变革中犯罪急剧增长的情况根本无能为力。于是,这些思想家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的个性以及这些人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上。这被称 为是刑法学的近代学派,或称新派。代表人物包括 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等等。龙勃罗 梭从人类学、 遗传学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原因,着眼于犯罪人的身体特征特别是头盖骨的特征,提出 “天生犯罪人”的概念。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则认为,自由意志根本不存在,那只是一个纯粹的幻想和假设,人的行为都是人格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总之,犯罪人决不是面目整齐划一的、无差别的“ 抽象人 ”,而是一个个具有鲜活个性特征的“具体人”,他们的人格和犯罪原因相差迥异。在新派学者眼中,一个人犯罪并不是自己
49、的意志自由决定和选择的结果,而是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是各种原因 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原因中包括犯罪人自身的、主观的原因,如年龄、性别、遗传等;也包括客观的、外界的原因,如经济关系、职业地位关系、贫富悬殊、失业、人口密度、人种差异、政治、教育、宗教、 风俗 习惯等。其中,社会环境被认为是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即主要是由于外界原因的影响,通过犯罪人自身的条件,形成他们的恶性,从而导致犯罪。依照新派学者的思路,会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人们不能只关注针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因为 那无助于减少犯罪;相反,更应当关注犯罪人,关注这些人犯罪的原因,由此改变引起犯罪的社会 环境,才能有效减少犯罪。第二,刑罚不应当是冷酷无情、以血还血的报应,因为报应对 于一个意思决定不自由的人来 说,既不正 义,也不可能有威慑的效果。刑罚的目的应当在于教育和改造,因为那个受到外部各种因素影响而犯罪的人,他本身也是一个不幸的人。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对抗,本来一开始被 认为是在刑法学内部的争 论,但是到最后,这种学派之争由于基本假设、价 值观念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