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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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与合伙相比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1)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2)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3)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4) 统一集中管理制2 什么是美国公司法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5) 资金不是投资(6) 必要正是程序欠缺(7) 股东与公司责任下降3 中国和美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的章程规定有什么不同?为什么公司所在地、公司资本的总额以及每股的金额因为形成条件不同4 英美法上独立董事制度在规范公司经营中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1. 有利于推动公司治理2. 提高企业持续发展能力3.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代理法1某建筑公司诉神州贸易公司案【案情摘要】1993 年 10 月 12 日,神州贸易公司

2、业务员林某(林某系神州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神州贸易公司并未授权林某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因为神州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并无经营木材这一项目)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神州贸易公司提供给某县建筑公司落叶松小径木 300 立方米,货款总额为 128000 元,交货期限为 1993 年 11 月 18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货款 3 万元,其余货款于货到后七日内一次付清。1993 年 10月 27 日,某建筑公司将预付款 3 万元交给业务员林某,林某收到货款后存入其表弟王某个体经营的明新木器加工厂帐内。时至 1993 年 11 月 20 日,林某未向某

3、建筑公司供货。虽经多次催促,亦无货可供,且不退还货款。为此,某县建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神州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利息。【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之事未向公司汇报,神州贸易公司也不知道此事。某县建筑公司的预付款 3万元也未进入神州贸易公司的帐户。故神州贸易公司对某县建筑公司的主张表示异议。法院认为:林某擅自利用其所在单位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属无权代理,对此林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林某个人承担。遂作出判决:第三人明新木器加工厂返还林某 3 万元;林某返还某县建筑公司预付款 3

4、 万元并赔偿货款利息。【分析】这个案例主要是涉及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问题。代理人应当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这也是代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林某是神州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却未经过神州贸易公司的授权,因此,林某无代理权。而他却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木材购销合同。这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由无权代理行为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5、故应当明新木器加工厂返还林某 3 万元,而林某返还某建筑公司预付款 3 万元并偿付货款利息。2刘某和周某共同代理案【案情摘要】A 市某汽车修理公司授权委托本公司业务员刘某和孙某二人外出定购一批汽车零配件,并对所购汽车零配件的型号、品种、价格以及质量要求等事项在补充协议中作了详细说明。刘某和孙某二人各持一份授权委托书分别在甲、乙两座城市寻找符合要求的货源。后来,孙某在乙市找到了一批货,型号、品种、质量均符合要件,但价格较高,超出预定价格约 20。孙某拿不定主意,于是与在甲市的刘某通电话协商,经两人反复讨论,觉得这批货值得,于是由孙某代表在乙市签订了价值八万余元的购货合同。后来刘某、孙某二人回到

6、A 市向汽车修理公司报告了签订合同的情形,并把合同交给公司经理。公司认为刘、孙二人所订合同价格过高,不能接受,于是拒绝履行合同。供货方经几次交涉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修理公司履行合同。供货方诉称:孙某是某汽车公司的业务员,有某汽车修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孙某代为签订购货合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汽车修理公司承担,请求法院判决某汽车修理公司履行合同。某汽车修理公司辩称:本公司授予给刘、孙二人的代理权非常明确的规定在授权委托书中,并对所购零配件的型号、品种、价格以及质量作了详细的说明,刘、孙二人的行为超越了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授权范围,属于无权代理,本公司不予追认,因此,本公司不能

7、承担刘、孙二人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汽车修理公司对刘、孙二人的授权范围在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非常明确,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了无权代理,是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被代理人某汽车修理公司没有予以追认,因此,越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由于刘某和孙某是某汽车公司的共同代理人,而且孙某与供货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是经过与刘某协商的,是全体代理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由刘某和孙某对供货方负连带责任。【分析】本案原为一个关系比较简单的越权代理案件,但由于涉及到共同代理的问题而需要受到重视。所谓共同代理,是指数人同时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代理人,或者依法律规

8、定而使数人同时成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例如,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父母使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权使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的,这就属于共同代理。共同代理中的代理权是由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的。这是共同代理最重要的特征,这也就涉及到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个代理人或者数个代理人如果未经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九条第 1 款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个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

9、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一人或者数人经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而实施行为,该行为应被看作是全体代理人的共同行为,实施行为的意思表示应被看作是全体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实施的行为给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应由全体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经过与刘某协商而决定的,是二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由刘某和孙某对供货方的损失负连带责任公司法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案例介绍】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 30 万元人民币;决定分期出

10、资,首次出资 5 万元,剩余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缴足。(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乙方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0%,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 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分

11、析】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 1 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 50 个以下。(2)第 5 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3)第 6 条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第 13 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所以公司经理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1)根据

12、公司法 26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股东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并不得低于 3 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30 万,首次出资 5 万元不足注册资本的 20%,并且剩余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缴足也不符合公司法得规定。(2)第 3 条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而甲乙丙三股东的出资中只有乙出资货币仅占注册资本的 20%。(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 4 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13、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 7 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案例介绍】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 1995 年 5 月 10 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 8 名董事,另有 3 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 6 名董事同意而通过。(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 30%;(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

14、3 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4)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 2900 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1000 万元。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 )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分析】(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有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董事会决议给每位

15、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3 股份公司经营管理【案例介绍】某房地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

16、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 7000 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 4 月 10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3 月 20 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

17、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分析】(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 7000 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 2 亿元的 1/3。(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 30 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 30 日;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8、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合伙法1合伙成立与经营【案情摘要】张、王、李、赵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水果店。由张、王各出资 3 万元,李以劳务入伙,赵提供场所,四人平均分配盈余。张是负责人,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其中约定,凡 5 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期间,因水果店购买一批进口水果,流动资金不够,此时,王外出,张决定向银行贷款 8 万元,后因经营状况不好,王抽回了自己的 3 万元资金,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水果店继续维持了半年后决定散伙,此时,已亏损 6 万元。请问:(1)该合伙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2)李可否作为合伙人,为什么?(3)王对合伙期间的亏损债务是否应承担清偿

19、责任,为什么?(4)水果店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如果合伙剩余的财产共计 4 万元全部清偿了债务之后,对于剩余的债务应如何清偿,为什么?【分析】:(1)该合伙关系成立,因为张、王、李、赵四人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按协议各自缴付了出资,符合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2)李可以作为合伙人,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因此,李以劳务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3)王对合伙期间的亏损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因为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4)水果店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有效,因为张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有效。虽然合伙企业内部对其权限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5万元),但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5)如果合伙剩余的财产共计 4 万元全部清偿了债务之后,对于剩余的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剩余的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合伙企业设立的要件。【案情摘要】A 先生与 B 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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