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握角色定位,引导各方互动吴金明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西省律协刑事专委会委员江西省律协公司法务与破产、清算专委会委员前言: 破产制度特点 “老而新 ”:破产来源于古罗马的委托财产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起初是解决个人债务危机的一种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逐渐确立了一套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用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方利益进行衡平,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广而深 ”:破产法的涉及面甚广,不仅与民商事法律体系下的民事法律和商法法律体系中的合同法、公司法等多部部门法息息相关,同时与金融法、民事诉讼法、税法、劳动法
2、、社会保障法乃至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也密不可分。实践表明,仅仅依靠一部成文的 破产法 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是难以广泛实施并发挥其应有社会经济制度调整功能的,破产法的实施还必须依靠诸多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的保障方能发挥其应有功能,实现其法律价值、经济价值乃至其他社会价值。现代企业的负债管理、内源性融资、市场生态的优化将不得不被提起,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结构、融资结构的改进,投资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改进,资本管理制度的改进。相关而密切关联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3、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 企业破产的三个程序破产程序重整和解清算特别说明 清算作为最终程序,本意是将所有的利益各方逼到悬崖边,不能无限制地为自身的利益不断搏弈,但是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局的一种措施,有效解决资源再度合理分配 重整是寻求各方利益最大化的途径,需要管理人与所有利益各方发挥才智,寻找最佳的途径,是对具有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的进行挽救 和解是简易的重整,在不影响股东利益格局下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搏弈,在各自有限的让步条件下,实现各自利益 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二、在与法院互动、沟通时接受监督 三、政府及其他部门角色定位互动 四、与债权人自治角色上的互动 五、与债务人责权角色定位上的互动 六、从信息披露
5、中引起各方互动的兴趣 七、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 八、债权申报、审核与确认 九、疑难问题的讨论对破产案件各方法律地位的清晰界定,是管理人引导各方互动的基本理论前提 与法院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何种关系? 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来自何处? 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以上在破产重整中如何正确引导互动,促使破产重整顺利进行,是我们这次沟通的主题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管理 人人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管理 人人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管理 人人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优先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普通债权人股东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