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培训学习考试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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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审计局业集中学习法规条例汇总1、 预算法规定了预算管理的原则是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收支平衡原则 ,分税制原则 。2、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 或财政专户 ;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应当上报批准的单位是本级人民政府 。4、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六条标准是:领导班子坚强 。工作成效显著 。精神状态良好 。科教文体发展 。单位秩序井然 。环境整洁优美 。5、消防“四宝”是:小型灭火器 、保险绳、手电筒及简易防烟面具6、审计工作“三注重”的主要内容:注重审前调查 注重延伸审计 注

2、重行政指导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年通过,1995 年施行 2006 年修正,共 7 章 54 条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9、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10、郭瑞民在市委中心组(扩大)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集中学习时强调:认真学 理解透 记在心 通过加强学习筑牢 从严从实 搞好专题教育 的基础。11、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 和个人 的干涉12、预算由预算收入 和预算支出 组成,主要包括公共预算、政府性

3、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13、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 领导为主。1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并自审计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1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 或者开除 处分。16、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

4、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 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 实施审计。17、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 或者撤销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 或者撤销 的决定。18、同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预算预备费 的动用。19、 “三严三实”的主要内容:严以修身 严以用权 严以律己 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2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 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

5、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 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的规定执行。21、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主要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22、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 或减少 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 提出并在预算草案 中作出相应安排。23、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 、决算及报表 ,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 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24、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 保护。25、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记工程价款 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 和施工单位 依

6、法据实结算。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 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 或者撤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 的决议。27、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 、组织 、审计、监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等部门组成。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29、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并自审计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结果报审计机

7、关备案 。30、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直接审计。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也可以采取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审计。31、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3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

8、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35、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

9、审计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不得超过一个月。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37、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38、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

10、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40、审计的基本职能有经济监督、经济鉴证、经济评价。4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包括: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入。从一般企业分得的利润不包括在内。42、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4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

11、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44、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4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46、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 3 日内报送财政部。47、凡是具有经济责任关系的单位,都是审计委托人委托审计的实体。48、国家审计属于强制审计。49、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

12、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50、审计关系是指由审计人、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三方面关系人构成的关系。51、检查记录或文件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会计记录或其他书面文件进行审查。52、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或审计业务中止日后的 60 天内。53、按审计主体的不同,审计可分为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审计、内部审计。54、在审计实施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

13、实施审计。55、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的权限,具体包括,要求提供资料权,检查权和调查取证权,制止权和建议权,处理处罚权。56、新常态特点: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从要素和投资驱动转为创新驱动57、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年 11 月 5 日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58、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59、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60、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

14、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1、在审计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审计准则是政府审计准则62、审计人员向被审计单位员工询问后形成的记录属于口头证据。63、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64、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65、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66、审计机关实

15、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67、现代审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评审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抽样审计。68、审计的具体目标是审计总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它包括一般审计目标和项目审计目标。69、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0、审计程序从阶段上可分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三个阶段。71、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未能发现或防止重大差错的风险是控制风险。72、1982 年宪法规定设立审计机关,1983 年正

16、式成立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7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74、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75、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一)审计目标;(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76、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77、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 7 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

17、融机构。78、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79、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80、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81、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

18、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82、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 和期限 。83、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 情况。8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 和国有控股 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85、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 ,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 ,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86、被审计领导干部及

19、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 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87、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审计机关直接 审计; 审计机关授权 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 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88、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往往把审阅法 与核对法 结合起来加以运用。89、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被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并自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报授权审计机关备案。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 ,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 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91、社会中介机构在

20、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 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92、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基本原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发现问题,完善机制;依法审计,秉公用权。9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9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95、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

21、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96、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97、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 和 计算方法 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 、分项目 编制。98、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 至百分之三 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99、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和批准。100、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 投资和以政府投资 为主的建设项目。101、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预政办201521 号,20

22、15 年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持续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增长 、促改革、 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政策措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102、为确保政策执行效果,国务院决定对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并作为常态性 工作持续开展,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服务和保障作用。103、开展跟踪审计、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不仅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 ,也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事关全局,意义重大。104、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 号)精神,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号入座, 改进作风 ,强化整改 责任,细化整改 措施,加快整改进度

23、 ,限期整改 到位,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105、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力、 整改不到位 、 弄虚作假的 ,要通报批评、严格追责问责 。106、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四)定员定额标准;(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107、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 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108、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

24、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10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110、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111、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

25、 阻挠、拖延112、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 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113、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11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于 2004 年 11 月 30 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公布的条例,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115、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

26、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116、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117、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118、

27、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119、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120、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12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122、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123、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

28、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职业能力 工作经验 。124、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 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和重点 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审计工作要求 。125、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 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126、审计人员可以从一般控制 应用控制 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127、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 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 职责分工 。128、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129、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30、

29、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131、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依据、 审计范围、 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132、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 、数额 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133、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 和完整性 的书面承诺。134、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 和程序 获取审计证据 。135、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评估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确

30、定是否及如何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确定审计时间;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其他必要措施。136、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 、结论正确 、用词恰当、格式规范。137、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138、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 、重点和项目组织实

31、施 等进行确定。139、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 和内容 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 、机制 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140、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四)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41、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一)审计报告;(二)审计决定书;(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

32、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四)审计实施方案;(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142、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143、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144、国家审计准则中规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原则上应当由审计

33、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145、专题报告应当 主题突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适当。146、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 进行审计147、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148、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149、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二)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三)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150、审计机关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对其审计工

34、作进行监督 和指导 。被授权的审计机关不得再将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审计。151、审计机关应当对直接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152、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153、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154、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

35、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55、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15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法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7、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158、审计机关聘请

36、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159、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160、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161、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162、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

37、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163、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164、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165、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38、166、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167、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168、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169、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170、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

39、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其他必要的内容。171、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172、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

40、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173、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17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75、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176、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177、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178、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179、各级一般公共预

41、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180、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 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181、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封存的期限为 7 日以内182、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封存措施,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封存的资料和资产18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18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 6

42、0 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185、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 .期限。18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187、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 没收 .责令退赔。 。188、审计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 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189、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 、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0 年 2 月 2 日国务院第 100

43、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0 年5 月 1 日起施行。191、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192、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93、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194、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195、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

44、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196、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197、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198、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

45、面提请协助执行。199、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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