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理工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强化我院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学院的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辽宁理工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动火、用火制度第一条:严格控制火种、火源,杜绝火灾事故。第二条:禁止在楼宇内燃烧废纸杂物。在室外燃烧废纸杂物时,必须有人看管,确定火种熄灭后才能离开。第三条:严禁在学生公寓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生火,违者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没收物品外,并严肃处理。第四条:禁止在集体寝室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和点燃蜡烛。严禁火种进入各楼宇,或向窗外扔燃烧物,违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处
2、理。第五条:实验室做实验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炉、煤油炉等明火时,必须有专人看管。第六条:物资仓库严禁火种入库,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第七条:易燃部位(图书馆、物资库房等)和高层建筑使用明火作业时(如电气焊) ,动火单位必须报请学院消防科审批后,落实防范措施,才能组织实施。第八条:易爆部位(危险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需动火时,必须事先向学院消防科提出申请,并根据现场条件,采取隔离措施,做好防爆准备,方可施工。第九条:电气焊作业时,钢瓶和乙炔发生器应按规定保持一定距离,作业人和两者成等腰三角形之状。第十条:电焊工、气焊工等有关工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章、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严禁任何
3、部门和个人在校内私用电炉、热得快、电烙铁、电热器、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严肃处理。第十二条: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私接电源、私装电灯、私自改变原有线路、以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一经发现,责令立即拆除,并严肃处理。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定期对电器设备、电源线路、电闸开关和照明灯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凡有损坏或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报修或更换,未修好前不得使用。非特殊需要的部门,下班前应切断电源。电器动力设备不得带病运行操作,设备容量应符合线路及电闸开关所规定的安全运行值,防止超负荷运行。第十四条:凡用电增容或增加大容量电器设备,必须向学院资产处、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违者一经发现
4、,责令自行拆除,并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第十五条: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电气线路的铺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高空作业不许带电操作。第三章、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在贮存、使用、运输中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确保教学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采购、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教学、科研、生产所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制定计划,写明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经学院领导审批,报国资处派专人统一采购。第十九条:贮存易燃、易爆、化学
5、危险品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除汽油、机油、柴油、油漆等另设专用仓库贮存外,各部门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落实专门场所储存,实行双人两锁制。(二)确因教学需要临时存放少量危险品、剧毒物品的个别单位,必须事先经过学校消防科批准,报保卫处备案。经学院批准后,选择安全可靠的地点存放,并指定专人管理,严禁乱丢乱放。(三)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分类分室贮存。(四)危险品仓库应设有通讯、降温、消毒、消防等安全设备,并设有防火标志,严禁烟火。库房附近不准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必须事先报消防科,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五)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而引起燃烧爆炸、中毒
6、的物品,应采取相应的贮存措施,定期检查,防止自燃自爆。(六)危险品仓库应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七)贮存的危险品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点核实,做到购买、发出、使用、回收、销毁、库存数量平衡。(八)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使用常识,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制度。第二十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危险品的部门应建立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制度。(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必须懂得物品的性能和安全常识。学生上实验课,教师应进行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的教育,操作现场应备有安全防护用具。(三)使用危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领
7、用、登记、清退制度。特别是节假日前,各单位应将剩余的危险品退交危险品仓库保存。领用剧毒物品需两人以上进行。对失效的危险品,应送交危险品仓库统一保存,由学院后勤处会同保卫处适时销毁。第二十一条:因违反危险品管理制度,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对责任人和当事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危险品的管理由后勤处、保卫处进行监督。第四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第二十三条:学院消防设施规划,由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对学院配给的消防设施,应落实专人加以维护保养,安装的
8、部位不得随意挪动。严禁任何部门、个人非火警使用消防设施。第二十五条:学院道路及其它消防通道应当保障消防车辆通行,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不得堵塞和占用消防通道或妨碍消火栓的使用。第二十六条: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上搭建违章建筑。第二十七条:各楼的消防泵必须由驻楼主管单位落实专人管理,每月空转一次,保证消防泵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第二十八条:消防排烟系统、应急灯由驻楼主管单位每月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状态。第二十九条:确保各楼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防火门不得上锁。第五章、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第三十条:消防科负责全校消防器材的维修、换药、保养及局部更换。第三十一条:学院统
9、一对全院各部门的消防器材实行配置,各部门如需新增灭火器,应书面提出申请,由学院消防科会按照部位的特点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领取部门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对学院配给的消防器材,应落实专人加以维护,放置在显著固定位置,不得随意挪动,并做到人人都会使用。第三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使用消防器材,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以及辽宁理工职业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 凡部门搬迁、装修房屋,不得损坏、遗失灭火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部门负责赔偿,并通报全院。第六章、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第三十五条:学院消防科定期(特别是节假日)组织学院有关部门对全院依法
10、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三十六条:针对消防安全上存在的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整改。第三十七条:举行重大活动(大型文体活动、接待外宾、中央和省、部领导等)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在消防科协助下要对活动场所和住处进行严格的防火安全检查,确保万无一失。第三十八条:各部门要按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消防自查和互查活动,并将检查情况和存在隐患以书面形式报告校消防科办公室,对能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报学院解决。第三十九条:各部门消防安全员在每天下班前对本部门防火
11、安全情况要进行检查,熄灭火种,可以切断电源的部位,一律切断电源,并做好检查记录。第四十条:学院各部门及消防安全员在防火安全检查中的主要内容有:(一)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情况;(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安全情况;(四)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情况;(五)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六)电气动力设备有无操作规程及按规程操作的实际情况;(七)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八)易燃物是否清除;(九)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十)火险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等。第七章、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第四十一条:消防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做到 24 小时不离人。第四十二条:消防值班人员应熟悉
12、消防设施、器材情况,熟练掌握自动消防控制系统的操作规程。第四十三条:各楼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由各楼内值班室人员负责,各楼的使用单位配合楼内值班人员做好治安消防管理。 第四十四条:消防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有无缺少、损坏等情况,并定期(一至二个月)启动各类消防设施运转,检查有无故障,发现问题(小故障)及时排除,重大故障应报消防科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四十五条:消防值班人员如发现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被人为损坏,应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肇事人,及时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消防值班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消防业务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的技能。第四十七条:如发生火灾,消防值班人员应立即启
13、动消防设施,奋力灭火,并及时报警。第八章、消防安全教育制度第四十八条: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和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师生员工学习和宣传国家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第四十九条:及时向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传达贯彻上级消防部门的会议及文件精神,落实消防措施。第五十条:宣传和落实学校消防安全三级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责任制,增强责任感。第五十一条: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向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员进行系统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各单位防火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员应经常向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五十二条:编写宣传材料,利用每年的冬防和消防宣传日,大力进行消防
14、知识宣传活动。第五十三条: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如讲座、广播、网络、校报、橱窗、黑板报、大幅标语等。第五十四条:每年在新生入学和新职工到岗培训时进行有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九章、每日防火巡查制度第五十五条: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每天应对重点防火部位巡查一次。第五十六条:各部门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每日要对本单位防火重点部位巡查。第五十七条:消防安全员每日对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情况检查一次。第五十八条:消防科值班人员定期对控制机器进行核查, 发现火警,及时报告和扑救。第五十九条:节假日期间,各部门值班人员对所属部位进行防火巡查。第六十条:各教学楼、实验室、办公楼、各集体寝室和重点部位的固定值班人员,应每天对自己值班的所属范围进行防火巡查。第六十一条:巡查中按照规定的内容,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重大隐患或火警,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