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辐射安全管理承诺书一、本单位已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核安全工作,并将持续推进核安全宣贯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要求的“两个全覆盖”(即“覆盖全体持证单位,覆盖所有持证的骨干人员” )和“两个零容忍” (即“对隐瞒虚报零容忍,对违规操作零容忍” )的精神,留存相关文件及宣贯记录。二、本单位已开展密封放射源安全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经检查:本单位未使用密封放射源,也未发现历史或闲置的密封放射源。今后,本单位如需使用密封放射源,应在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本单位使用的密封放射源均登记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范围内,未发现其他在用或历史使用而目前停用的未申报登记的密封放射源。本单位本
2、次自查后发现存在未申报登记的放射源,分别为: 除此之外,其他密封放射源均登记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范围内。三、今后本单位关停并转,将按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不转让给无证单位使用,不流入社会,并依法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本单位知晓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承诺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相关要求,如有违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承诺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辐射安全负责人: 电 话(手机): 辐射安全联系人: 电 话(手机): 附注:发现未申报登记放射源的单位,应在划线部分写明放射源核素名称、出厂活度、出厂日期、数量、用途等信息;本辐射安全管理承诺书一式二份,分别由承诺单位、环保部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