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迎江区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效益和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室外健身器材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使用体彩公益金或自筹其它资金采购的健身路径、篮球架、乒乓球台等安装在室外公共场所,免费向群众开放的健身器材。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并安装在室外公共场所,免费向群众开放的健身器材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建设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是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受赠
2、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器材拥有产权,负责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建设以及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第四条 区体育行政部门是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应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的原则。第二章 器材安装第六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安装地点由受赠单位选择在街道、社区的住宅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及其它便于群众经常参加健身活动的公共场所。第七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安装地点应与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器材安装的场地要符合国家 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
3、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健身路径安装的地面要根据器材不同进行沙化或加盖软式地垫。第八条 器材安装后,经受赠单位、中标企业和项目组织实施的体育行政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九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应当体现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第十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管理应遵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谁受赠、谁拥有、谁管理。区体育行政部门有监督的权利。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职责:(一)区体育行政部门是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指导与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监督管理。(二)区体育行政部门应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机械维修业务、经过培训的人员担任
4、辖区巡查员,督促受赠单位搞好器材的管理。(三)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室外健身器材安装备案制,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器材生产厂家、器材名称、具体安装地址、安装时间、安装件数、受赠单位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等。第十二条 受赠单位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共室外健身器材检查维护制度,对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加强维护和保养,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发现器材损坏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在明显位置挂牌警示,同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二)配备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三)对受资助设施登记造册,不得擅自迁移。确需迁移的,使用单位要向区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新装地点档案材料。(四)严格执行国家 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关于公共体育室外健身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实行强制报废制度。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好职责,熟练掌握器材的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常识,确保器材的正常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室外体育器材的效益,提高利用率。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广新(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