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注册登记和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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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企业注册登记和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21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25 号),现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和企业信用状态认定所应遵循的规定告知如下:一、除海关另有规定外,企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企业应 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报送方式可通过电子口岸 IC 卡网上报送(中国电子口岸网海关企业管理网上办事平台年报管理),也可携纸质报告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预录入报送(纸质报告可互联网下载海关总署 2014 年

2、第 26 号公告附件 4)。未按期 报送将终止企业报关资格。二、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属报关人员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 变更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 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向海关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

3、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50mm*36mm 椭圆型,需注明企业名称及“ 报关专用章”字样)。五、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从事报关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六、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 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 则,分 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 AEO 互认,并给予互认 AEO 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首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为一般信用企业。七、认证企业分一般认证企业和高级认证企

4、业,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高级认证企业除享有一般认证企业的管理措施外,还可适用下列措施: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 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AEO 互 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八、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九、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照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 2014 年第 82 号公告)对企业实施认证。十、海关依法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采集能 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信息,并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 对 有关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告知书签收: 日期: (本告知书所列内容,本人已 认真阅读,并将完全告知企业法人)(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企 业留存,一份海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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