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模拟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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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模拟复习题 1一、判断对错1. 提单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 ( )2. 1978 年“汉堡规则” 彻底废除了“ 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海上运输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由托运人负举证责任。 ( )3. 我国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章中的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 ( )4. 根据我国海商法 ,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 )5. 为充分体现鼓励救助的宗旨,在救助过程中,若由于救助方的过失导致了被救助方财产的损失,救助方可以免除责任。 ( )6. 只有作为共同海损行为直接

2、后果的那些损失和费用,才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受偿。 ( )7.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 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解决了船舶燃油污染问题。 ( )8. 救助报酬请求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限制性债权。 ( )9. 我国海商法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采用的是一种经修正的统一责任制。 ( )10.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全损赔偿的前提是接受被保险人的委付。 ( )二、名词解释1、滞期费2、船舶留置权3、特别补偿4、共同海损5、国际航运惯例三、单项选择题1、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不包括( ):A 船员工资请求 B 引航费交付请求 C

3、救助报酬请求 D 燃油费用请求2、倒签提单是:( )A.承运人在接收货物之前签发的提单 B.提单上记载的时间早于实际签发日期的提单 C.承运人已经接受货物但尚未将货物装上船时签发的提单 D.以上说法均不对3、BALTIME 是( )合同中的一种标准格式A. 航次租船 B. 定期租船 C.光船租船 D. 提单4、两船碰撞,引起一船所载货物的灭失的损失额应按货物的( )计算。A. 装船时的价值 B. 装船时的价值+运费 C. 目的地的价值 D. 装船时的价值+运费+保险费5、依据中国海商法 ,下面关于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

4、适用的法律,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B.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C.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D. 以上均对6、根据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规定,如经证明,船舶污染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 )所造成的,则船舶所有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A. 过失 B.故意C. 不作为 D. 作为7、在海运过程中,被保险物茶叶经水浸已不能饮用,这种海上损失属于( )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共同海损; D、单独海损8、某货轮在航行途中,A 舱失火,船长误以为 B舱也同时失火,命令同时对两舱喷水救火。A舱共有两批货,甲批货

5、物全部焚毁,乙批货物棉织被单全部水浸,B 舱货物也全部遭水浸,则( )A、A 舱乙批货与 B舱货都属于单独海损B、 A 舱乙批货与 B舱货都属于共同海损C、 A 舱乙批货属于共同海损,B 舱货属于单独海损D、 A 舱乙批货属于单独海损,B 舱货属于共同海损9、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A.1 B.2 C.4 D.310、我国海商法第四章中有关承运人义务的规定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是( ):A. 管货义务 B. 航区限制的规定 C. 交还良好状态的船舶的义务 D. 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11、据我国海商法,下列各项不可以构成民事法

6、律关系的主体的是( ) 。A自然人 B. 法人 C. 国家及国际航运组织 D.船舶12、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不能够独立投保的险别有( )A、平安险;B、水渍险;C、一切险;D、战争险13、确定救助报酬时,应当( ):A. 首先考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B.首先考虑救助的风险;C.首先考虑救助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D. 应当综合考虑海商法第 180条所规定的十项因素。14、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承保范围最小的基本险别是( ) 。A、 平安险;B、水渍险;C、一切险;D、罢工险15、某轮投保船舶险,其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 40万美元。该轮因与他船碰撞而严重

7、受损,但船东选择对该轮进行修理,产生修理费用为 50万美元。该轮船东从与该轮碰撞的另一船船东索赔回 25万美元。在此情况下,该轮船东有权向船舶保险人索赔回的金额为:A、20 万美元;B、30 万美元;C、25 万美元;D、15 万美元四、简答题1、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2、分析提单的功能及转让规则。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86年 1月 1日船舶保险条款中的碰撞责任条款下,除外责任有哪些?4、请简述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有哪些?五、案例分析中国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称 A 公司)作为进口方与韩国某株式会社(以下称B 公司)签订了一进口生产设备的国际贸易合同,该合同中明确采用 I

8、CC 制定的INCOTERMS( 1990)中 FOB 贸易术语。该货物由中国某海运公司(以下称 C 公司)负责海上运输,另外,该货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在货物从韩国工厂向韩国釜山港陆路运输的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损坏。在釜山港装船后,B 公司向承运人 C 公司出具保函,称 “如果在目的港收货人索赔的话,有关责任保证由 B 公司承担,与 C 公司无关” ,承运人 C 据此向 B 公司签发清洁提单。货物运到目的港广州后,已经结汇的 A 公司提货后发现货损。假设该案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1、 A 公司是否可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赔偿,为什么?2、

9、A 公司是否可以向 B 公司索赔,为什么?3、 A 公司是否可以向 C 公司索赔,为什么?4、 假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义务对 A 进行赔偿,而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 100 万人民币,保险价值为 120 万人民币,保险金额为 100 万人民币,而货物损坏后花费的修理费为 10 万人民币,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向 A 赔付的金额是多少?海商法模拟复习题 1 部分答案提示一、 判断1、;2、 ;3、;4、;5、;6、;7、;8、;9、;10、;二、名词解释1、 滞期费通常是指航次租船情况下,承租人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2、船舶留置权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

10、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3、特别补偿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其所花费用的,救助方有权依法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4、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5、国际航运惯例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

11、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三、单选1、D;2、B;3、B;4、D;5、C;6、B ;7、A ;8、B;9、B;10、D;11、D;12、D;13、D;14、A;15、D;海商法模拟复习题 2一、判断对错1、海难救助不属于海商法调整的范围。 ( )2、海商法的商法的特别法( )3、船舶在修造厂修理或建造过程中发生了火灾,对此的救助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海难救助。( )4、共同海损理算,应以共同海损措施终止的时间和地点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 ( )5、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和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是取得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船舶抵押权的两个缺一不可的要件。 ( )6、 海商法规定,货物未

12、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 )7、 根据我国海商法 ,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为推定过错责任制。8、 海牙规则适用于提单,但不适用于租船合同。 ( )9、 根据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规定,如经证明,船舶污染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则船舶所有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 )10、 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不再负有告知义务,但如果在合同成立前不重要的情况在成立后变为重要情况,被保险人仍应向保险人告知。 ( )二、名词解释1、 定期租船合同2、 海牙规则3、 保险利益4、 合理绕航5、 滞期费三、单项选择

13、题1、不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有:( )A. 船员遣返费用 B. 船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C. 引航费的缴付请求D. 载运 2500 吨散装货油的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该船已投保油污责任险2、在实践中使用最广的航次租船合同是:( )A. BALTIME B. BARECON C. GENCON D. NYPE3、定期租船下, 货物的装卸费由谁负责?( )A Shipowner B Charterer C Receiver D Holder of B/L4、下列对象中,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上海难救助对象的是:( )A. 到付运费 B. 海上遇难旅客 C. 浮动式钻井装置 D. 失事的海上缉

14、私船5、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除可以免责的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仅当货物也有损害时,承运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C 只有迟延交付货物满六十日后,才对迟延交付货物承担赔偿责任B 不论货物有否损害,承运人均承担赔偿责任 D 在迟延交付货物满六十日后,有货损才承担赔偿责任6、甲、乙两人签定一船舶买卖合同,就甲(韩国公民)所拥有的悬挂韩国国旗的船舶 A达成买卖协议,其中乙为中国公民,则依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下面关于这一船舶转让合同所应适用法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 适用韩国法 B 适用甲乙协议选择的法律 C适用中国法 D以上均不对7、下列哪种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 )

15、A、 船舶 A舱起火,火势猛烈,船长下令向 A舱中打入海水,但海水通过舱壁流入紧邻的 B舱,致使装载在 B舱中的部分货物因海水浸泡而全损;B、 船舶 A舱起火,船长下令灭火,同时,紧邻的 B舱中装有一票贵重货物,为了防止该货物被火焚毁,船长下令将该票货物转移到较远的 C舱,但在转移过程中,有一箱货物不慎摔落舱底而毁坏;C、 拖船与被拖船在大风浪中互相碰撞,导致两船都有沉没的危险,拖船船长下令斩断两船之间的缆绳,致使被拖船在大风浪中因失去动力而沉没;D、 船舶因遭遇大风浪船壳板破裂,海水大量涌入,为了避免船舶沉没,船长下令驶向附近的一个浅滩搁浅,但由于在慌乱中水手听错了舵令,致使船舶未能在原定的

16、浅滩搁浅,而是在相邻的另一浅滩搁浅,并致使船底板遭受严重损坏。8、下列属于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的有( )A. 20总吨以下的船艇碰撞 B. 政府公务船碰撞商业船舶 C.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与浮动的钻井平台碰撞D.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与非公务船的船舶属具碰撞9、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不能够独立投保的险别有( )A、平安险;B、水渍险;C、一切险;D、战争险10、下列国际公约我国参加的有:( )A.1976 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 B. 1985 年确定海上碰撞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C. 1993 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D. 1992 年国际油污

17、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1、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B.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C. 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偿,超过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D.以上说法均不对12、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A.1 B.5 C.2 D.313、承运人仍得以享受责任限制的情况有( ):A. 当事

18、人约定了更高的限额 B. 货损货差由承运人本人的重大过失造成C. 货损货差是承运人故意所为 D. 货损货差是承运人的雇佣人的故意所为14、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时间是( ) 。A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B. 开航前和航行途中 C. 开航后和航行途中 D. 航行途中15、下列( )项不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事项:A 货物标志不清,欠缺 B 引航员引领船舶中的过失 C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D 船长的过失造成的火灾四、 简答题1、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 根据我国海商法 ,哪些海事请求属于非限制性海事请求?3、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对船舶所有人,就其船舶所造成的污染

19、损害的法定免责事项有哪些?4、试述我国海商法中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五、案例分析某班轮运输公司 A接受托运人 B的委托,为后者承运一只数控机床,从美国洛杉矶运往我国的大连港,收货人为大连的 D公司。该数控机床价值 100万美金,被装载在一只 20英尺集装箱内,货物毛重为 10吨。2002 年 5月,该集装箱运抵大连港。C 公司是一家从事集装箱的堆存、保管以及集装箱装卸作业的公司,其接受 A公司的委托,将装载了该数控机床的集装箱从码头运至其公司所属的场地并在此存放,等待收货人前来提货。但在该集装箱在场地存放期间,由于 C公司的一名卡车司机驾驶卡车在场地内倒车时,不慎

20、撞到了该集装箱,使箱内货物严重受损。后经商检部门检验认定,该数控机床核心部件由于受到严重冲击,已完全毁坏,修复费用将超过该机床的完好价值,该机床被推定全损。收货人D在大连海事法院向 A及 C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物损失 100万美元。假如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适用我国海商法审理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承运人 A是否应该对该货损负责赔偿?为什么?如果他应当赔偿的话,赔偿额应是多少?1. 如果在诉讼期间,A 公司破产,并且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那么,C 公司应否向D承担货损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 C应当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的话,赔偿额应是多少? (假设判决当日 1特别提款权1.4 美元)海商法模拟复习题 2

21、 部分答案提示一、 判断对错1、;2、;3、;4、;5、;6、;7、;8、;9、;10、;二、名词解释1、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2、 海牙规则:全称为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于 1924 年制订;明确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和最大限度的权利;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3、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4、 合理绕航:是指船舶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为了船货

22、双方共同利益,或者存在其他合理需要,而驶离航线的行为。5、 滞期费:是指非由于出租人应负责的原因,承租人因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舶延误,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三、单选:1、D;2、C;3、B;4、A;5、B;6、A;7、B;8、C;9、D ;10、D;11、D;12、A;13、D;14、A;15、B;复习点:一、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海商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还需特别指出的是,该法第 4 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二、船舶的概念:海商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

23、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述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海商法上的船舶是特指的,它并非包括所有的船舶,只是各类水上移动式装置的一部分。海商法上的船舶除具备一般船舶必须是水上浮动式装置的特征与能够供航行之用或有特定用途的性能外,还有以下特别的限制或要求:(一)对船舶的使用目的作了限制海商法上的船舶多以营利为目的,有些国家立法将船舶限于商业营运,专指用于载运货物与旅客、渔捞、海洋资源开发的船舶。(二)要求船舶具有航海能力依 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 7 条,“海船系指在内陆水域、遮蔽水域和港区水域以外航行的运输船和非运输船。”

24、“运输船系指在海上从事商业性运送旅客和货物的机动船舶。”“非运输船系指运输船以外的任何海上机动船舶。”简单地说,海船就是符合法定条件并具有航海能力的机动船舶。(三)对船舶吨位的下限有一定要求我国海商法排除了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排除小型船艇与前述要求船舶具有航海能力是相一致的,这类小型船艇因不具备航海能力而不能适用海商法。(四)一些不具备船舶外形的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可适用海商法,而具有船舶外形的固定物不适用海商法这是指船舶以外的具有自航能力并可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海上移动式石油钻井平台、潜水器等,虽具有船舶外形,但永久固定于海上、港湾、口岸或码头的浮船坞、浮标船、灯塔船、没有推进器的疏浚

25、船和趸船等不属于海商法上的船舶。三、简述我国海商法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十三章对海事诉讼时效期间作了具体的规定:(1)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 1 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时效期间为 90 日,自追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之日起或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自诉的法院起诉状的副本之日起计算;(2)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 2 年;(3)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2 年;(4)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1 年;(5)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2 年;(6)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2 年;(7)共同海损的

26、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1 年;(8)根据海上保险合同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2 年;(9)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3 年。四、船舶抵押权(1)含义: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2)特点:设定船舶抵押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 2/3 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五、船舶优先权(1

27、)含义: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 22 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范围与顺序: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上述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项海事请求,后于第项至第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项至第项受

28、偿。即以时间为准的“倒序原则”,或称“先发生,后受偿”原则。上述第、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3)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的海事请求也有先后之别,这主要是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a.保证国家税收原则;b.保护船员利益原则;c.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d.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e.人身伤亡之债优先财产损害之债原则。(4)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物权的关系: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所谓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

29、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5)船舶优先权的消灭: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 1 年(该 1 年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不行使的除外。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1)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2)非集装箱

30、装运的货物: 除另有约定外,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3)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2.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即适货) 。3.承运人的免责 :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

31、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的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13)承

32、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上述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14)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七、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不仅包括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还包括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1 责任承担(1)船舶发生碰撞

33、,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2)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3)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上述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2.时效有关

34、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2 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法律适用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遵循三个规则:(1)侵权行为发生地原则:在领海内或内陆水域内发生的船舶碰撞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2)受理法院所在地原则:不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案件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3)船舶国籍原则: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在何地相撞,也无论由哪一法院受理,均适用船舶船旗国的法律。八、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1.救助报酬的确定(1)无效果、无报酬。(2)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3)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

35、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4)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2.时效: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2 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九、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1.范围

36、: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2.时效: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二者区别如下:(1)共同海损涉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的利益。(2)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3)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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