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09 年民商卷)1.试述民事责任的本质和特征。(15 分)2.试比较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15 分)3.试评述物权法第 190 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15 分)4.试结合我国合同法和传统民法理论,比较“合同解除”“合同消灭”和“合同终止”三者的不同含义。(15分)5.论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和类型。(30 分)6.试评述物权行为理论以及我国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30 分)7.案例分析(30 分)甲在 2000 年 6 月购买
2、一套商品房,与妻子周某和小女儿乙共同居住,8 月 7 日,甲与该小区的物业签订“物业公约”: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甲承担上缴物业费的义务。由于物业公司只安排保安负责巡视保护安全,其监控设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检测而未能正常使用,小区业主要哦秋安装防护窗,物业予以拒绝,造成安全防范漏洞。2001 年3 月 5 日凌晨 1 时许,良民罪犯通过小区垃圾场的小铁门没有上锁,一直敞开着的机会,闯入甲的家中,将乙奸淫后杀害。其中一名嫌犯被抓捕归案,判处刑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甲索赔,判决刑事被告人赔偿 12346 元,其余无能力赔偿,甲依据“物业公约”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承担违约损害赔
3、偿责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违约损害赔偿4 万元,对甲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结合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对上述案件进行评析。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07 年民商卷)一简答题1.简述民事权利的含义。2.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3.简述战友的分类。简述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规制的相关内容。二论述题1.评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制度。2.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3.论侵权行为法中的归责原则。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08 年民商卷)1简答题1.试辨析“权利”“权能”二者的含义。2.简述代理关系中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3.简述用益物权的特点,并结合我国物权法谈谈用以物
4、权客体的新发展。4.简述情事变更的原则。2论述题1.论抵押权客体的发展和变化。(结合传统民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先关规定和变化予以论述)2.论提存。3.评述下列法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10 年民商卷)1.试比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2.试比较要约和要约邀请。3.论述违约金责任。
5、4.结合主债务和保证债务主从关系,试评述下列法条: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 173 条第 2 款:“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36 条第一款:“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5.结合侵权责任法 3 次审议稿相关条文评述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 3 次审议稿 86 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6.结合物权法论述
6、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7.结合民法中免责条款相关理论评述下列案件: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11 年民商卷)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12 年民商卷)1.简述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15 分)2.简述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法律后果。(15 分)3.试比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5 分)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有何区别?(15 分)5.论述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30 分)6.评述下列法条中包含的法律制度。(30 分)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7、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7.案例分析:甲和 A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 19 万元出卖给A,A 交付了房款后,家没有将房屋交给 A,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后,甲又和 B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 15 万卖给 B,B 交付了房款后,甲交付了房屋,但是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 B 正在装修房屋,A 自行将自己的物品搬入该房屋,并在其中居住。请从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角度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13 年民商卷)1.论除斥期间。(15 分)2.论暴利行为。(15 分)3.
8、论述主物和从物的区分和物的成分。(15 分)4.论述物权法上动产物权的设立规则。5.试比较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补充责任。(30分)6.试评析下列法条:合同法第 286 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7.案例分析:甲打伤乙,在甲伤害乙的过程中,乙母正好看见,看见儿子被打,以及倒在血泊中的惨状,突发心脏病。后来乙母住院花费 3 万元,并且心情十分悲伤。现在乙母就自己的损失要求甲赔偿。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法学理论,试评述本案。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14 年民商卷)1.试比较自然人行为能力和自然人责任能力。(15 分)2.简述合同法上的鼓励交易的原则。(结合 3 个具体的合同法上的制度)(15 分)3.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共有物的范围。(15 分)4.简述债权物权化。(15 分)5.法条评析:6.论述新闻报道,社会舆论和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30分)7.案例分析: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15 年民商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