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上购物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时尚,越来越多的消费合同通过网络订立。格式条款也被经营者广泛采用,但是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写入网上合同,为更好地保护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现行网上购物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我们应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 【关键词】网上购物;格式条款;法律效力;法律规制 一、网上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德国法中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中称为附合条款;英美法中称为不公平条款;日本法中称为普通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
2、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传统合同中的适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另一种是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为格式条款,即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时合同。网上购物合同是采用一种特殊的书面形式订立的新型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 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网上购物合同就属于此处的“电子数据交换” ,是一种由电脑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 二、网上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规
3、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 52 条和第 53 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规定,网络交易格式条款中含有下列内容的无效:(1)具有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情形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
4、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情形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4)格式条款提供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网上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接受格式条款可以节省缔约时间和交易费用。但是采用格式条款明显有利于经营者,经营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在格式条款中单方订入许多不利于消费者的交易条件,消费者作为弱势的一方,丧失了就合同相关内容与经营者进行磋商、讨价还价的自由。这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往往成为经营者压迫消费者的工具,被消费者形象地称之为“霸王条款” 。在
5、网上交易过程中,这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网上购物合同中关于售后服务的格式条款中,一般会有“收到商品后 7 日内可以退换,但商品已经拆封的,不得退换”的条文。它限制了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单方面免除了经营者本应承担的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3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网站在格式条款中声明“网站所示商品图片仅供参考,实际商品以收到的实物为准” ,这样的条款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消费者就是因为看中了图片所示的某种商品才决定购买;如果实际送货
6、却为另一商品,将根本违反消费者的意图。因此,网上商店提供商品图片,类似于凭样品买卖,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与图片、文字说明相一致。 (3)网上购物格式条款中的“本公司有权随时对用户协议及服务条款进行修改”的条文,这种保留变更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应该必须要求经营者以电子邮件或信函正式通知消费者,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不为通知或者疏于通知的,新的格式条款对原消费者不生效力。并且变更后的格式条款仅适用于变更日后的网上交易;对变更之前已经缔结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依原格式条款执行。 (4)网上购物格式条款会出现“发生争议时,以网站所记录的电子资料为准,消费者不得提出异议”的条文。由
7、于电子交易资料通常都由经营者单方记录和保存,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被篡改,消费者无法防范。当双方就网上购物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以网站提供的资料为证据,对消费者举证非常不利。 (5)网上商店制订有专门的隐私权条款,在其中以某些条款单方面免除经营者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没有与经营者面对面接触,而是通过在相关网页内输入要购买商品的名称、种类、编号、数量以及个人信息资料与经营者缔约。在个人资料的输入方面,有的网上商店仅要求消费者输入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即可;有的网上商店要求消费者注册为会员后才能购物,除了要求填写上述资料,还包括职业、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收入水平
8、、个人爱好等,消费者如果通过网上支付时还需要身份证资料和信用卡资料。消费者不论以何种形式将个人资料告知经营者,经营者都已经掌握了消费者的个人资料,而这些资料是消费者在网络中的个人信息隐私,消费者对这些个人信息隐私享有个人信息隐私权。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应限于为消费者服务的范围之内,主要是确认消费者身份和配送商品。但有的网上商店却以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者授权其对个人资料几乎不受限制的收集、使用的权利,以免除自己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四、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规制现状及完善 (1)立法规制。网上购物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 合同法已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画出了粗略的框架
9、,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奠定了基础。2005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有 9 条涉及采用以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通信手段形成的电子合同,已经完成部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进一步完善格式条款立法。针对当前的立法现状,应对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规制的条文作出司法解释。在条件成熟后制定一部格式合同规制法 。制定时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制度本身的要求、现实可能性及可资借鉴的其他国家立法。 (2)司法规制。我国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司法控制:第一,区别格式合同与行政规章,扩大法院对格式合同的收案范围,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第二,加强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条款是否已纳入生效的格式合同的审
10、查。在司法领域应该确认法院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权,法院应该依法享有运用民商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正义原则)对格式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进行审查的权力,加强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公正理解。第三,保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要努力使司法机构从地方行政机构的利益共同体中解脱出来,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国家法制统一,使由垄断行业部门制定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 (3)行政规制。首先,要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格式条款的职权。其次,要限制或者排除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以防止其片面保护本部门、本行业内企业的利益。再次,要强化对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监管,如一些地方政府已在电
11、子商务法律监管方面陆续出台了一些监管措施。 在实践中,除了立法、司法、行政这三种规制手段以外,还有行业自律、消费者保护组织监督、新闻监督等方法,各自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任何一种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或监督方式都有其优势和缺陷,对格式条款的规范是一个运用多种手段、协调发挥多种功能的系统工程,构造一个结构精致、功能完备的格式条款规范机制,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的通力协作。 参 考 文 献 1刘期安.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问题与探讨J.商业研究.2008(5) 2江华,陶娟.网上购物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3) 3李俊俊.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09(3) 4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吴弘.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