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司法中的“法兰西例外”摘 要 法国第五共和宪法创造性的设置了宪法委员会这一特殊的政治机构来承担平衡议会与政府关系的职责。其政治性突出的体现为组织上的政治性。但是随着宪法委员会在自治与能动结合下的业务发展,其职能逐渐在更大程度上具有司法倾向。但是令人惊诧的是,这样一个主要由政治人物组成的机构竟能够在履行极具司法倾向的职能时做到公平理性。非但没有使这一制度变得越显不适宜,反而一步步推动宪法委员会取得了其在设置初期未敢企及的国际地位。在我国当代的法律环境下理解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更重要的是理解背后支撑其运作的宪政文化,这或许比移植某种独立的制度更加重要,因为这种理念具有渗透进社会权力与权利各个角落
2、的力量。 关键词 法国 宪法委员会 组织 宪政文化 作者简介:孙瑶,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12 级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29-02 一、 “法兰西例外”的演化 法国 1985 年宪法因具有颠覆以往宪法的制宪理念而极富创造性,在戴高乐“贝叶演说”所提出的“强政府、弱议会”原则的指导下, “议会制度合理化”成为了此次制宪的重心,在一系列的措施安排中,制宪者最终选择了“宪法委员会”这一特殊的机构来承担平衡政府与议会关系的职责。因此有学者将宪法委员会形象的称作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 。?设立初期,宪法委员会
3、的主要功能是改变第五共和以前议会无所不能致使内阁频频倒台,政局不稳的状况,对议会的立法权进行监督。 经过 55 年短暂的发展,这个看起来十分不起眼的部门9 名年迈的委员,即便算上所有的工作人员也不超过 70 名,一年的财政预算仅573.2 万欧元却同德国的宪法法院一道作为专门机关宪法监督模式,与以英国为代表的立法机关监督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监督模式共同构成了代表各国典型的宪法监督模式类型。宪法委员会目前的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对法律合宪性审查及对国家机构的监督。 时至今日,事实上宪法委员会这一“专门政治机构”的权限主要集中于司法领域,尽管欧洲其他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无一不被命名为“宪法
4、法院”或“宪法法庭” ,宪法委员会自身在权限上也已实现了“司法意味”对“政治意味”的突破。但是在欧陆宪法法院的潮流中,法国宪法委员会身穿“司法性”马甲但坚称其为“政治”机构而独特的存在。 二、宪法委员会组织上的“法兰西例外”政治背景浓厚 虽然宪法委员会已经取得了如此广泛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已无丝毫的瑕疵。恰恰相反,在法国 2008 年的宪政改革中,带有浓厚法兰西色彩的宪法委员会成为人们质疑与批判的焦点。?其中之一便是宪法委员会的组织方式。 根据法国 1958 年宪法第 56 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由 9 名任命制委员和若干法定委员组成,9 名委员由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各任命
5、3 人。任命制委员的任期为 9 年,且不得连任。截止 2010 年9 月,宪法委员会自其成立起,历届任命制委员共计 71 名。? 1958 年宪法第 56 条第 2 款规定, “历届前任共和国总统均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委员。 ”法定委员没有任期的限制。到目前为止,仅有第四共和国两位卸任总统曾出席委员会,第五共和国卸任总统尚未有出席委员会者。所以,也可以说法定委员是宪法委员会的“缺席委员” 。 无论是任命制委员还是法定委员的设置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下文就予以详细的说明。 (一)任命制委员 法国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任职,除了必须享有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不得担任与此职务相冲突的职务以及非已卸任之宪法委
6、员会委员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的条件限制。因此,宪法委员会成员的背景五花八门,但是从其任命者的社会背景不难得出,政治人物在委员会成员比例中占据绝大多数。具有法律背景的法官、检察官、法学院教授等在宪法委员会中依然缺席。与欧洲其他国家宪法法院组成人员必须具有法律背景截然不同。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真正的“法兰西例外” 。 宪法委员会委员因其政治背景上任后,其在委员会工作中的政治倾向能否避免,其浓厚的政治背景是否与其司法领域事务的日益增长相冲突?宪法委员会前主席 RobertBadinter 关于这个问题的经典回答甚至极具道德伦理色彩:“所有委员会的成员都有对任命他们的人忘恩负义的义务。 ”由此可以反映
7、出法国将排除宪法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受党派等政治因素影响的希望部分寄托于法国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宪政文化,以期达到委员自制与外部监督。 除此之外,吴天昊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还归纳出法国宪法委员会职务独立性的制度保障。?即:排除任命机关对委员的控制,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不得随意罢免,成员任职的单一性,任职宣誓制度,以及委员会的财政独立,在此不再赘述。 笔者认为,正是基于上述文化及制度两方面的保障,因委员自身的党派倾向而做出有政治偏向的裁决的情况在法国宪法委员会存在至今从未发生过。 尽管委员会成员的政治背景与其司法领域事务日益增长在事实上并未产生冲突,但是从合理性考虑,当前委员会绝大多数委员属政治人物的安排也
8、确有不妥之处。因为事务日益具有的司法性还是需要具有专业司法知识的成员运用司法秩序体系的逻辑与技巧来处理的。 综上,考虑到宪法是一部“政治性”极强的法律,宪法问题不能简单地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因而,政治人物在其中的存在是必须的。同时,通过宪政文化与制度的途径能够确保委员会委员不致滥权。因而,政治人物在其中的安排也是可行的。但是,增加法律人士在委员会成员中的比例无疑是使宪法委员会组成更加合理的安排。 (二)法定委员 法定委员的设置一直饱受诟病,设置它的逻辑何在呢?赞同设置法定委员的学者提出的主要理由为宪法第 5 条,总统有责任必须确保宪法被遵守。其卸任后担任宪法委员会委员顺理成章。但是事实上,这种
9、观点并不具有说服力,因为总统在任时固然承担保障国家各项事务依宪法为之之责,但这完全是政治上的,与司法领域全然无关。?既使将其视为宪法委员会之中的“政治人物” ,他最多仅可延伸至将法案送交宪法委员会审查,而不是摇身一变由法案制定的参与者变为了审查法案是否合宪的裁判者。 因此,在 2008 年宪法改革对宪法委员会的讨论中,要求撤销法定委员之设置的呼声高涨,其存在的不合理性远大于价值性。所谓的不合理性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从逻辑说,法定委员的担任无任何条件的限制,如果一位共和国总统因被高等法院撤职而卸任,他还可以就任宪法委员会的法定委员,岂不奇怪? 2.因为卸任总统的政治倾向通常为人所知晓,如
10、果他参加宪法委员会的审议,则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对现任政权的支持或反对。 3.1958 年宪法及宪法委员会组织法均未规定宪法委员会委员在议事中的回避制度,因此将会产生总统在就任时通过的法律,在其卸任总统并就任宪法委员会委员后送交宪法委员会审查的情况,此时他摇身一变从参与者变成了裁判者,不仅是自身意见的独立性受到挑战,这种挑战还会继而辐射至宪法委员会所作出的最终裁决。 2008 年宪法改革的主持者巴拉迪尔委员会曾建议撤销法定委员的设置,并且为维持委员会组织的稳定,提出这一撤销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参议院在随后的一读程序中批准了这一建议,但与政府意见相左,最终国民议会在二读程序中驳回了此建议。尽管在这一过
11、程中司法部长也提出了完善法定委员的建议, “如果在特定案件中,卸任总统因其原有职责不能完全保持公正,例如在违宪抗辩的情况下如果受审查的法律系共和国总统在卸任前所颁布,则其不能参加此案的庭审” 。但是这一措施远远不足以解决随着法定委员的设置而来的一系列隐患,撤销法定委员这一弊大于利的设置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三、法兰西例外的依托成熟的宪政文化 上文简要介绍了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演化过程,着重讨论了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织。虽然我国尚未建立起形式上非常正式的违宪审查制度,也没有一个类似于宪法委员会的政治或司法机构存在。但是,委员会的演化过程和组织方式中所体现的宪政思想,确实存在值得我们学习与思考的地方,其中
12、之一便是成熟的宪政文化在其宪法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所谓宪政文化,即是与宪政制度相适应的现代文化,它要求适当的大众参与,从而使社会改革沿着大多数人能够认同的方向前进。因而限制政治精英的作用和权利,这就要求人民能够影响政府,因而也要求一种民主文化。同时,它也要求这个社会具备一套普遍接受的权利游戏规则。且精英队基本规则的偏离能引起足够强烈的社会反应,以便对立方能充分利用社会支持来迫使规则的破坏者就范。? 宪法委员会由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扳道工”转变为两者之间的仲裁者,并在成立之初通过自我克制取得了议会由防御到支持的态度转变,从而在法国取得了良好的运行,继而将其影响力扩散至欧洲大陆乃至世界。究
13、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二:一则该制度设计在法国有其现实的需要。是在议会与政府紧张关系之下,为了限制议会立法权,增强行政权力而设置的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第三方。而另一方面则是存在成熟的宪政文化为该制度的发展提供正确导向,以及为制度因设计和社会发展随之而来的缺陷进行填充,解释和解决。两方面原因相比较,或许后者才是宪法委员会始终能得到民众信任与支持的最根本的原因。因为委员会内部运作正是在宪政文化的导向下克服种种可能导致偏向的因素在裁决过程中的影响,从而防止滥权的发生。而外部监督者们则是在宪政文化的影响下,以极强的参与意识通过合法的途径和适当的手段做好“守夜人” ,从而确保整个制度的运作进入了一种良性循环。
14、 反观我国的法治环境,宪政文化的缺失是如此的明显。社会大众普遍认为明天锅里的米饭远比今天手中的一张选票重要的多。 “徒法不足以自行” ,尽管我国法律对公权力的有效运行和监督制约规定了详细的制度保障,但是从各种社会事件的频发中,我们可以明白的看出公权力的运行是如此的缺乏理性。我国法院系统中纯粹法律出身的法官无法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而法国极具政治背景的宪法委员会委员们在面对合宪性审查问题时却能够做到不偏不倚。这无疑说明了一个问题:没有宪政文化的支持,宪法制度是不可能确立、实施与巩固的。 所以,我们也应该营造出传播宪政文化的氛围,培养公众的宪政意识。这是各项制度都能够合理运行的前提与保障。它比上层精
15、英闭门造出一项又一项新制度,在体制内进行一轮又一轮改革,对推动我国法治的前进重要的多。 “在制度与文化的两条腿之间,文化应该先行一步。”?当然,文化积淀的过程必定是漫长的。 作为一种理念的借鉴,在我们向宪政社会迈进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在公民中间传播宪政文化,因为宪政制度的建立并不简单是上层改革某项制度的问题。最根本的,它离不开一种宪政文化,也就是对基本宪法准则的普遍认同上层严格解释与使用权力,主动推进改革。下层则在参与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独立的政治诉求和成熟的政治技能。因此,在我国当代的法律环境下理解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更重要的是理解背后支撑其运作的宪政文化,这或许比移植某种独立的制度更加重要,因为这种理念具有渗透进社会权力与权利各个角落的力量。 注释: ?朱国斌.法国的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制度法国宪法第七章解析.比较法研究.1996(3). ?安德裂.鲁.王蔚译.新宪法委员会.公法研究.第 2 辑. ?钟国允.论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及其合宪性审查程序.清华法学.第七辑. ?吴天昊.法国宪法委员会独立性的制度保障.人大研究.2007(1). ?李晓兵.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与宪法委员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 87 页. ?张千帆.宪法学讲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 131 页,第12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