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召开宪法修正案座谈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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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学会召开宪法修正案座谈会1999 年 3 月 15 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绝对多数赞成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如何评价这次宪法修改、如何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如何进一步推动宪法及民、刑法等各学科的法学研究、如何加强宪法的宣传等问题,再次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 3 月 18 日,修正案通过后的第三天,中国法学会即组织部分在京法学专家召开了学习宪法修正案座谈会。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党组书记佘孟孝主持,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孙琬钟、副会长孙在雍、宋树涛出席了会议。应邀参加座谈会的法学专家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叔文、李林,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授肖蔚云,清华大学法律系教授于安,中国人民大

2、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韩大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廉希圣、焦宏昌。会议气氛隆重而热烈,与会者畅谈了自己的感受和见解。现将主要观点摘编如下: 佘孟孝: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修宪的显著特点 当今世界上有些国家一旦修宪,往往会引发出激烈的争论。这是由于它们的修宪,常常不是从国民利益出发的,而是从维护党派利益、争夺各自权力出发的。这种修宪之争,实质上是党派利益之争,是统治集团内部权力再分配之争。广大群众对此是不满意的,也是不拥护的。而我国修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为出发点,是充分反映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因而,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赞同和拥护。 这次修改宪法,确立了邓小平理论

3、的地位,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治国的基本方略写进宪法,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的重要作用写进宪法,这些都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我国的这次修宪,再一次向全世界表明: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尊重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意愿,以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就是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廉希圣:这次修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应有相对的稳定性,世界上根本不作修改的宪法是很少的。如果片面强调宪法的稳定性,该修改的不修改,那就很容易失去宪法的权威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

4、入,我国经济形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宪法中有些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形势的需要,也不能与今后的改革开放相适应,特别是有些规定在我们已经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显得已经老化,有的与现实明显不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共中央提出了修宪的建议。总之,这次修宪是较为成熟、合理、切合实际需要的。 韩大元:树立宪法应有的权威 宪法在我国各项法律中,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是较低的,包括领导干部、决策部门对宪法的价值认识是不够的。社会生活中不尊重宪法、不遵守宪法的现象还相当严重,人们对违宪的性质和危害性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我们应以这次修宪为契机,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崇尚宪法的良好的社会风气,确立宪法的应有权威

5、。 为完善宪法体制,迫切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高度重视宪法解释权的运用,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尽可能采用宪法解释的方式解决规范与现实冲突。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先后于 1975 年、1978 年和 1982年对 1954 年制定的宪法进行了三次大规模修改。这次修宪是 1982 年宪法全面修订以来的第三次。这样,我国平均每七年就修宪一次。今后,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宪法解释,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再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通过宪法解释,能使百姓更透彻地理解宪法,使宪法更贴近百姓,而不会成为一部高高在上的法律。二是从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尽快设立专门的宪法保障机构,为宪法的实施提供法律和组织保障。三是建立“宪法节

6、“制度,建议把每年的 12 月 4 日定为宪法节日。这样,可以更好地宣传宪法,其社会意义非常深远。 于安:认真实施宪法解释制度 依法治国方略和其他宪法修改的内容一样,已经具备了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把依法治国的方略切实实施起来。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保证宪法的实施。保证宪法实施的前提,是对宪法有统一、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这就需要对宪法有权威的、统一的解释。解释宪法的权力,是实施宪法最大的、最重要的权力。我国宪法 67 条规定,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独有职权,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第一职责。这次修宪丰富了宪法的内容,也同样提出了对新内容进

7、行解释的任务。这项工作应该认认真真地着手进行。 焦宏昌:落实宪法原则的实现 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修正案写入宪法意义重大。田纪云同志在修宪说明中强调“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依法治吏,而不是治民“,一针见血。有的人大代表提出,宪法写入依法治国易,真正落实依法治国难。有鉴于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与立法:1.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违宪问题,对重要国家机关领导人的违宪行为,亟需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委员会,对上述行为和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理论界应快速对宪法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职权、程序、责任、活动方式等进行细致研究。 2.把宪法解释工作尽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制定

8、宪法解释的议事规则,尽量通过解释宪法,使宪法适应社会,免得动辄就修宪。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惟一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构,这也是其第一职权。但是,多年来人大常委会的这项职权却流失了,一直以来,已习惯于用某位领导人的讲话对法律条文加以解释或补充,这种做法应尽快改变。最高法院也应尽早作出新的司法解释,把宪法纳入人民法院的适用范围,使普通法不能保护公民权之时,可以直接引用宪法对公民予以司法救济。3.尽快制定述职条例、质询条例、监督条例,对未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述职者、受质询者、报告工作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监督落到实处,让群众看到监督后果。 4.在正式的新闻法制定以前,先制定记者条例,明确记者、新闻单

9、位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舆论监督真正发挥作用。 赵秉志:以修宪案为契机推动刑事法治的进步 这次修宪,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之多样化的现实及需要出发,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纳入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分配制度中认可了多种分配制度的并存,并将合法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依法保护,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继续拓展与繁荣奠定了宪政基础。保障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现代刑事法治基本而重要的功能之一,这次修宪,强化了刑事法治的经济功能。刑事法治应当转变观念,在法律规范及其实务运作中积极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分配制度,有效地惩治与防范

10、形形色色的危害合法经济形式与经济活动的犯罪行为。从而充分发挥现代刑事法治应有的经济保障与促进功能。 宪法修改中科学地改进了对国家安全的刑法保护。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需要,为有效地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乃势在必行。这项修改,也有助于理顺宪法与有关部门法的关系。在宪法尚未修改“反革命“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1997 年 3 月 14 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典根据客观需要已将“反革命罪“更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而 1996 年通过的新刑诉法典则未修改“反革命“的用语,这样,就使宪法与刑事部门法的关系发生了问题,宪法的权威地位也难免受损。这次修宪不仅为刑法、刑诉法的相应修改提供了宪法依据,而且也为刑事法治实践中更加科学有效地惩治与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提供了鲜明有力的宪法要求。刑事法学界与刑事实务界应以此次修宪为契机,进一步努力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变革,这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任务。 与会的法学专家对此次修宪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专家们一致认为,通过这次修宪,使我国这部根本大法变得更加完善,它的实施必将在我国实现依法治国伟大方略进程中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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