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侦查制度的特点及其成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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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古代侦查制度的特点及其成因摘 要 不了解一门学科的历史就很难全面地认识这门学科的现状;不知道一门学科的过去,就很难准确地预测这门学科的未来。本文列举了一些我国古代侦查制度的特点,并对这些特点进行浅析,作为日后研究我国整个侦查制度的基础。 关键词 中国古代 侦查制度 特点 作者简介:侯铮,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助理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31-02 不了解一门学科的历史就很难全面地认识这门学科的现状;不知道一门学科的过去,就很难准确地预测这门学科的未来。在侦查学领域,有关历史沿革的研究一直是个薄弱环节。而每个国家现存的侦查

2、制度和它的历史沿革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在研究我国现在使用的侦查制度时有必要认真考察其产生和发展的特点以及这些特点的成因。 一、法律出自于君王,皇权高于法律 在我国古代由于“君权神授” 、 “纲常”思想的影响及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现实需要,中国传统的权力结构大致上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统治机关,这些权力机关中与刑事侦查活动有密切关联的机关主要是刑部、监察院、大理寺等国家机关(当然不同的王朝机构名称不尽相同) ;二是皇帝,皇帝永远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他不仅是国家最高的统治2者,也是国家最高的行政首脑,同时也是国家的最高司法官,是司法的最高审级。因而,在侦查活动实践中,常常是皇权高于法律,并通过皇

3、帝的“御笔断罪”及“制诏”等形式表现出来。 (一) “御笔断罪” 魏神龟年间,兰陵公主驸马都尉刘辉,与河阴县人张智寿之妹容妃、陈庆和之妹惠猛奸乱,殴主伤胎,刘辉在事发之后因恐惧而逃。皇帝下诏曰:“容妃、惠猛恕死,髡鞭付宫。馀如奏。 ”主审官崔纂对于皇帝如此的“御笔断罪”不以为然,但皇帝仍然坚持其“御笔断罪”并且“厚赏悬募”在全国范围内追捕刘辉,并坚持了对张智寿、陈庆和施以连坐之刑。对于此案驸马刘辉因奸而殴伤公主,致使胎儿伤堕。皇帝本可以启用审理“诏狱”这种特殊的侦查程序来审判,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不依常律,权断处置,采取“御笔断罪”的方式处理有罪之人,并免了崔纂的职。? 至宋代时,不仅在法律制

4、度和司法鉴定等领域有了长足发展,而且皇帝的“御笔断罪”更是甚于前朝各代,经常出现“御笔手诏,变乱旧章”的状况。清代,侦查制度进一步发展,实行“朝审”和“秋审” ,分别复审京师和地方的死刑复核案件,其审判结果同样要报请皇帝裁决由皇帝御笔“勾决” 。这些表现无不显示出了在我国古代刑事侦查实践当中皇权高于法律的特征。 (二) “制诏” 格王朝皇帝的“制诏”也从一定层面上反映出古代侦查制度皇权高于法律的特征。 “命曰制,令曰诏。 ”在古代侦查实践中“制诏”具有最3高的法律效力。皇帝参与侦查时或“以言代法” ,或“言出法随” ,甚至“有法不依” “立法毁法” 。这种做法从根本上破坏了规范意义上和制度层面

5、上的刑事侦查所应遵循的原则罪刑法定。? 二、基于封建制度的罪刑擅断 (一)思想上的擅断因素 当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的统治思想时,它也毫不意外地成为中国古代侦查制度的指导思想。当然“外儒内法”的统治制度下法家思想对于侦查制度也有重大影响,但其表现也通过儒家表示出来。其中对其影响最大的是儒家荀子所提出的“君制变” “臣谨修”的思想。 战国时期著名的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的荀子倡导统治者实行“礼法” ,并将礼法结构分为若干层次。他把礼法的精神、原理、原则,称之为“礼义”或“法义” ;礼法的条规叫做“法数” ;还有一个层次是“类” ,指类推的原则以及法例和案例。与之相适应,他建议君王使用了“君制变”

6、、 “臣谨修”?和大懦“统类”?,即是礼法并用的思想。 所谓“君制变” ,就是君主“起礼义”而“制法度” ,掌握法律的制定变革权从而使君主不但是最高的立法官,而且在侦查中还是最高的司法官。另外,荀子还主张“隆一而治”?,认为“权出一者强”?,这种思想在侦查实践中的体现,就是无论是否有犯罪的嫌疑,君主都可以将其作为侦查的对象,以保证其对国家的“隆一而治” 。?他对任何案件都可以以“君主权断”处置,可以随意量刑。 “臣谨修”即百官应以谨慎遵守法律条文为职责。晋代的司法官刘颂在上惠帝疏中更明确的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4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 。?他认

7、为,对案件的审断,司法官吏要做到“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 。若有少数案件, “事无正据,名例不及” ,法律又无明文规定,则通过“举统类”来解决。即只有“大儒”这样的大臣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律所不及的案件才可“举统类”而应变,而从罪行关系的角度上看,明显带有罪行非法定即擅断的特征。 (二)侦查过程中罪行擅断的成因 1.“民间法”与侦查罪行擅断 由于古代的王朝都建立在“家天下”的基础上,中国古代统治者经常采用家族统治的模式,认可以习惯法、家庭法和族规形式出现的“民间法”的效力,从而使民间法也成为刑法的法源之一,形成刑法形式的多元化。 2.“令、格、式、例破律”与侦查罪刑擅断

8、 中国古代刑法的法律渊源及其广泛,凡律、令、格、式都可以作为侦查审判的依据。众多的依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 “律”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令(诏令、敕令) 、 “格” 、 “式” 、 “例” (判例)同样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按照一般的法律效力关系, “律”应该凌驾于其他之上。但当时的司法官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常以令、格、式、例破律。并且, “例”在明清时期跃升为主要的和常用的法律渊源,律成为次要的。 “既有定律,则有例不用律。 ”? 因此,封建侦查制度中“律”的地位降低, “人不知律,妄意律举大纲,不足以尽情伪之变,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5?”从而也就会导致了侦查实践中的罪刑非法

9、定,产生同罪异罚等现象。 3.“引礼人法”与侦查罪刑擅断 德礼也是刑事法的法律渊源。 “礼之正国也,犹权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在中国古代,侦查实践中将礼法作为最高准则,也是封建刑法价值的最终诠释。将儒家经典引用来断狱(即“引经决狱” ) ,势必会造成司法官吏在侦查实践中随意解释法律、视人用法,为不法之官吏枉法裁断、任意定罪提供了可能。 三、刑讯逼供成为侦查定案的重要手段 (一)形成了体系化的刑讯制度 中国古代审理案件一直采用纠问式诉讼制度。在出土的西周时期的青铜器铭文中我们找到的一些有关诉讼审判的记载,已经完全是纠问式的了。如果认为已有其他证据可证明犯罪事实,而被

10、告依然狡辩不已,就要采用刑讯,有时甚至原告被认为是说谎、或证人回答问题被认为不实时也可能遭到刑讯。?西周出现的“五听”在后世成为法定的审讯制度,但仍避免不了刑讯逼供的使用和发展。唐宋时期完善和细化了审讯制度,直至明清把其发展到极致,有关审讯及刑讯的法律、惯例使刑讯逼供制度体系化了,尤其从元朝开始,由于民族矛盾的现实,迅速有效地迫使嫌疑犯认罪成为审讯制度压倒一切的目标。 (二) “无供不录案”审判原则的确定 在古代中国,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被告人的供述已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被赋予了不同寻常的重要性。除了对于一些难以断定或违礼的疑难案件可以“据众证定罪” “据状科断”外,在一般6情

11、况下侦查审判时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才可以对其定罪处刑,即是所谓的“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若无口供,古代司法官吏是无法结案的。 (三)刑讯逼供制度在侦查审讯中占据重要地位 中国古代所采用的侦审合一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带来了古代审讯策略方法的多样,但这种多样却严重受制于整个古代广为流行的刑讯逼供制度。 在封建时代,口供既然是定案的主要依据,刑讯逼供便不可避免。而古代刑讯逼供的风行带来了极大的恶果,它不但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且作为一种主要的侦查方法(措施)严重的阻碍了侦讯措施和谋略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发展。 (四)刑讯逼供成为重要的侦查手段(措施)的成因 1.家长制

12、的观念,促使刑讯逼供可被民众接受 我国古代是一个家长型的社会,人权、父权、君权密不可分。所谓家长制即指“家长是家庭中的绝对权威,握有极大的权力,家长与其他成员是支配与被支配,统率与从属的不平等关系”的一套制度。?家长运用人权、父权、族权,在家庭或家族中具有绝对的至高的权力。在国家政治中,则表现为“家天下” ,即君权至上。为了配合君权的实施,国家建立起一个等级分明的专制统治体系,在这个体系中,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下一级必须对上一级负责。伦理道德是封建礼法的基础。作为政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体系也必然会打上家长制的烙印,形成家长制的司法观念。基于这种观念,当事人与司法官之间是

13、7“家长”与“家庭成员”的关系,而古代伦理中的“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父教子亡,子不敢不亡”的礼教,要求对家长的绝对服从。?刑讯逼供合法化虽然今天看来是非常不人道的和不合法的,但在我国古代,是具有合理性的。 2.民众的心理选择,强化了对刑讯逼供合法性的接受 中国的法律自古至今重公权、以国家利益为上而视个体的利益为低,加上中国古代及其缺乏广泛的平等意识,因此在群众的眼里法律是不以保护自身权益为目的的而是“禁恶惩奸” ,以制裁为主要目的。配以封建统治者“愚民”实施的政策,造成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极度薄弱。因此官吏任意执法,刑讯逼供的现象变得更加普遍。 综上,笔者列举了中国古代侦查制度的一些主要特点及其

14、成因,作为中国古代侦查制度历史问题研究的一些资料论著。 注释: ?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92-193. ?李可.罪刑法定在中国封建时代的命运.江苏公安专科学报.2001(3). ?荀子?成相:“臣谨修,君制变。 ” ?荀子?儒效:“志安公,行安修,知通统类,如是则可谓大儒矣。 ”. ?荀子?致士. ?荀子?议兵. 8?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67. ?晋书?刑法志 ?大清律例:卷四十,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定例 297 条,神宗万历十三年定例 382 条,清乾隆二十六年骤升到 1456.条,嘉庆更飙升至 1604 条. ?明史?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 ?礼记?经解. ?王利民.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几点思考.法学论坛.1999(3). ?清史稿?刑法志. ?折狱龟鉴补. ?王玉波.历史上的家长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92. ?陈兵.解读现代“刑讯逼供”现象的根本原因从我国古代拷讯制度合法化层面入手.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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